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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捆绑式年检符合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招

电脑版   2019-01-01 09:48  

(原标题:车辆“捆绑式年检”是否符合上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招了)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涉及对车辆采取限行、限号措施以及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集中开展了对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审查研究,重点审查研究其中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在此基础上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作了沟通。下一步,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捆绑式年检”争议:

年检针对汽车本身,与驾驶员违章没关系

不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被网友称为“捆绑式年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2012年修订后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要求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

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其中特别提出应该取消“捆绑式年检”,不应将交通违法纪录的处理与年检挂钩。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同样带来一份代表建议,主题也与“捆绑式年检”相关,其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备案审查的建议。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里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不处理违法不给过年检的情况,自己和周边的朋友都曾遇到过。“车辆年检和处理交通违法是两回事,这个问题早就发现了,而且普遍反应也比较强烈,但是对非专业人士来讲,他们没有从制度设置不合理,或者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不统一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里赞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启动对《规定》第49条的备案审查。同时,交管部门应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止执行《规定》关于“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捆绑式年检”规定。

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中切实关注到了自己提出的问题,里赞表示:“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在促进国家法律统一问题上的坚定态度。”同时,他指出,“因为已有的制度牵扯到的问题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到更大的制度调整问题,能不能把‘不统一’的问题改掉,确实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

三诉车管所“捆绑式年检”失败

他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信建议

从2017年6月起,湖北武汉车主胡剑兵因不满“捆绑式年检”,将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均被判败诉,他申请再审。2018年2月26日,湖北省高院做出裁定,他的再审诉求被驳回。2018年3月16日,胡剑兵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申请抗诉。2018年5月22日, 检察院向其出具中止审查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因需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本案中止审查。

2018年3月30日,胡剑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出了关于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他在建议中写道,因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受到的质疑越来越多,因此将车管所告上法庭的案例也日趋增加,而且由于各地法院判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随意化现象也很明显,使得同案不同判现象日趋普遍。“我本人也遭遇了车辆‘捆绑式年检’的困局并败诉,严重质疑《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规定本身涉嫌违法,应取消该条款,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胡剑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出的建议信件 受访者供图

胡剑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当地车管部门一直以违章未处理为由不给其车辆年检,导致自己一年多的开车产生诸多不便。“我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拦截过两次,要扣我车,然后我拿出检察院给的终止审查决定书,嘴皮磨破了才放我走。此外,武汉交警两次以我未年检为由扣分罚款。”

据了解,湖北省高院曾在2008年向最高法发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法在答复中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事实上,2011年,武汉市曾有一名黄姓车主因年检时被告知有交通违章未处理,拒绝核发机动车年检标志为由起诉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获得胜诉。

“如今,我以相同事由起诉车管所,虽然提供了黄姓车主2011年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但全部被法院无视,最终到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这等于是湖北省高院自己否定了自己2008年向最高法请示的结果,同时也否定了最高法的答复。同案不同判,就摆在那里。”胡剑兵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

车辆年检或可调整顶层设计

拒不处理违章可纳入征信黑名单

里赞表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年检和处理违章捆绑起来,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如果不捆绑在一起,一些非现场处置的交通违法行为执行难度较大,这也是公安交管部门积极推进这项制度的原因之一。”

对于交通违法执行难问题,里赞建议,可以将驾驶员行为与社会信用体系联系起来,“驾驶员违章后在一定期限或一定条件下不主动接受处罚,可以纳入征信黑名单。”

里赞表示,不能因为所谓的现实合理性就允许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而是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合法程序解决。“要么公安交管部门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完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要么修改上位法,允许车辆年检与处理交通违章捆绑。”

“但我认为,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捆绑式年检’之争也暴露出现行的车辆年检制度,是不是应该有顶层设计的调整和修改。”里赞补充道。

他介绍,现行的车辆年检制度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当时的机动车辆比较少,把汽车看作是一个危险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工具,所以把车辆年检交由公安机关来管控是有历史条件的。然而,现在我国的汽车拥有量和汽车事业发展已经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项工作是不是仍需由公安机关进行管控,我觉得是可以调整的。

“公安交通部门专心管好道路执法,像车辆检测这样一个技术性工作,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化,社会化的机构。”里赞建议。

备案审查:堵住立法漏洞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何为备案审查?根据法律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监督法中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明确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各地方人大也在法工委下设专门处室,承担备案审查工作。

里赞介绍,备案审查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除了全国人大以外,各个地方人大的法工委也在积极地探索、有效地推进。里赞解释说,从全国人大的角度来讲,这项工作也是保证国家法律保持高度统一的一项措施;对各地方人大来讲,这项工作也是保证政府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一个具体措施。

“我们国家是多级立法体制,不仅是人大本身,而且国务院行政部门也有立法权,这种情况下,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必然会出现。同样一个国家对同一个问题,如果规定不一致,这势必造成我们国家的法治不健全,也给创制规则方面埋下一个很大的隐患,不利于依法治国的积极推进。”里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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