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牧羊案二审 激辩千万股权是否受胁迫转让
电脑版 2018-12-08 09:08
(原标题:江苏“牧羊案”二审:法庭激辩千万股权是否受“胁迫”转让)
改制初期的牧羊集团。新京报 图
12月6日上午9点15分,江苏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许荣华与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持续到晚上10点38分。
该案作为一起民事纠纷,首日播放达38万余次,播放量远超其他普通民案。这起在十年前转让价已达约两千万元的股权转让案,之所以引起高度关注,缘于其为最高法公布的三大涉产权案之一——“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以下简称李美兰案)的关联案件。
李美兰与许荣华是夫妻,许荣华、范天铭与陈家荣都曾是江苏牧羊集团的股东。作为中国第一批饲料机械生产厂家,经过多年发展,牧羊集团产值一年达数十亿元,在行业中位列中国第一、世界第二。
澎湃新闻从庭审直播中获悉,开庭不久,上诉人范天铭一方以江苏高院前院长许前飞曾干预本案、以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电传”方式管辖本案为由,申请江苏高院整体回避。但江苏高院在休庭10分钟后,决定驳回该申请。
之后,庭审焦点紧紧围绕许荣华十年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属于民法中的“胁迫”等内容展开。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若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胁迫,则该十年前的股权转让行为将被撤销。而根据目前牧羊集团的经营状况,该股权的变动将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发生重大影响。
因为“恐惧”,看守所内匆匆转走股权?
十年前,许荣华是国企改制后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拥有15.51%的股份。2008年9月,牧羊集团方面举报许荣华自创公司侵犯牧羊集团注册商标权,许被扬州警方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同年10月16日,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牧羊集团15.51%的股份以共约2000余万元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次日,许荣华获得取保候审。半年多后,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被撤案。
12月6日的庭审,正是围绕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
在庭审中,许荣华说,时任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到看守所内找他签了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王亚民是上午来的,下午走的。”当时他在看守所内,出于被关押的恐惧,以及看到王亚民的介入,心里处于崩溃边缘,他只好签下这份转让协议。他自认该转让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内容,是戴着手铐写下的。
对于协议中看起来“从容”修改的内容,许荣华说“修改只是拖延时间,谁会在短短的时间,只改三个小处,就把上亿的资产转出去了? ”说到这里以及自己的十年“维权”,许荣华敲起桌子,差点要站起身来。
而在陈家荣方看来,“胁迫的主体都不明确的情况下,谁会轻易做出转让股权的决定?”陈家荣方说,许荣华侵犯公司利益在先,早已有转让股权的意思。之所以王亚民去沟通股权转让事宜,是许荣华自己提出来的,因为他们十多年前就已相识,且王亚民当时已经告诉许荣华,不构成犯罪,很快可以出来。
陈家荣的代理律师还引用其他证人证言指出,事后,许荣华还曾行贿王亚民,以感谢其股权转让了一个好价钱,被王拒绝,因按照牧羊集团2008年2月的股东会决议,许荣华侵犯公司利益,只能以52万元的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而在王亚民的帮助下,获得了原始出资额近50倍的股权转让款。
十年股权之争,数次争讼仍无定论
事实上,此次庭审之前,关于到底是否“胁迫”已经经历了多次庭审。
陈家荣转让股权近一年后,2009年9月18日,许荣华妻子李美兰向扬州中院起诉,要求确认许荣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主要理由是: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许荣华把股权转让给陈家荣,事先未经过她本人同意。同年9月23日,许荣华向扬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该转让协议。李美兰案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然而,2016年6月23日,案件发生逆转:江苏高院裁定再审李美兰案,并以此次庭审开始便出现争议的高院“电传管辖”的方式,指令南京的法院再审。同年7月,许荣华的仲裁获得被驳回的裁决。
在江苏高院“电传”指定南京法院审理涉牧羊集团案后,2016年9月22日,许荣华转而向南京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南京中院后以“仲裁时间过长”为由撤销了该仲裁。随后,许荣华向南京中院提起了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
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十年之后的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一审支持了许荣华的诉求,判决撤销转让协议,15.51%股份由现在持有人范天铭返还给陈家荣。陈家荣及范天铭不服,由此有了此次江苏高院的二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庭上,对于陈家荣方代理人提出的当年“胁迫”转股的诸多细节问题,许荣华多次当庭表示,“这个问题我不回答”,“这个问题一审已经查清,不回答”。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背景、场所、时间和过程都特殊,转让价格偏低,所以许荣华签署协议“实系受胁迫所为”。
上诉人陈家荣方则在二审中认为,“一审法院的论述有问题,除了认定许荣华是被胁迫外,对于构成‘胁迫’的具体事实和一系列证据都没有认定,这怎么能让人信服?”
“公权力介入”之谜
许荣华认为自己所受到的胁迫之力,是“公权力”。他认为,牧羊集团方面动用公权力把他关起来,以此达到了胁迫他转股的目的。
王亚民作为检察长,是双方争议的胁迫焦点人物。王亚民对于为何要看守所去见陈家荣,其表述称主要受区委区政府的指示,让他作为朋友与许荣华做调解,实际上关于股权的转让价格,有过详细的磋商,从500万涨到2000余万。
陈家荣方代理律师认为,一审认定构成“胁迫”,那么王亚民应当追究责任,显然王亚民既是胁迫事件的当事人,又是转股真相的证人。
与此同时,陈家荣方也提出,该案受到了“公权力”介入。其证据是,江苏高院下发“电传”要求将牧羊相关案件集中到南京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试图翻案”,为此,他们曾向中纪委等举报时任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干预牧羊案。2017年7月,中纪委对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中纪委通报称,经查,许前飞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决定给予许前飞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
但这一通报并没有阐明许前飞到底干预和插手的案件具体是什么,是否与牧羊案相关。在此次二审中,陈家荣方面要求法院依法调取中纪委对于许前飞的审查报告,以查明许是否插手干预了牧羊股权案。但法庭亦未允许。
12月6日晚上10点36分,双方的质证、辩论全部结束。最后陈述阶段,上诉人范天铭表示,希望二审改判,并说,“希望法庭能去扬州实地调研,倾听广大职工心声,究竟谁是对这个企业作出最大贡献的人”,被上诉方许荣华方则表示:“请求法庭维持原判。”
10点38分,庭审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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