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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高中生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涉强奸罪获刑

电脑版   2018-11-04 13:07  

(原标题: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18 岁高中生因强奸罪获刑)

现代快报讯 泰州兴化一名刚满18岁高中生小明(化名)与未满14周岁的小芳(化名)谈恋爱,热恋期间小明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公安机关对宾馆例行检查时来两人被发现。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兴化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小明因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明系刚满18周岁的高中学生,其与小芳 ( 未满14周岁 ) 系男女朋友,二人处于恋爱中。

2018年5月份,小明刚过完18岁生日,某天下午与小芳约会,后二人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十天后二人又与两个同学一起玩耍,并在安丰镇某宾馆住宿再次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女混宿现象,经审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从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明知小芳未满14周岁,而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刚满18周岁,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其家庭及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帮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介绍,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触犯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 教训是惨痛的,小明因为触犯刑律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小芳因自己的无知,给今后的成长留下阴影。" 承办法官说,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强化对幼女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尤其要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幼儿园园长猥亵多名幼女被捕 女童:"欺负"我4次

据曝光此事的云南微博大V@烟云透露,9月2日,多名家长向洒渔乡派出所报警,称郑某在幼儿园中强行猥亵他们的女儿。新希望幼儿园是一所农村幼儿园,附近村庄的40多名孩子在该园就读,园长为男子郑某。家长大飞对上游新闻记者介绍,9月2日,6岁的女儿小菲哭哭啼啼,不愿去幼儿园上学。一番追问下,小菲告诉他,今年3月至8月底,郑某“欺负”了她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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