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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警察遭错判3年喊冤10年终改判无罪 获赔28万

电脑版   2018-09-12 09:39  

(原标题:黑龙江警察遭错判喊冤十年申诉至最高法,改判无罪获赔28万)

黑龙江黑河五大连池市原交警张德忠因盗伐林木被判刑后喊冤10年,一路申诉到了最高法。最终,经最高法指令再审,黑龙江高院再审改判他无罪。之后,他提出了共计79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黑河中院作出的《张德忠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黑河中院决定支付张德忠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34625.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为张德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张德忠当面赔礼道歉;驳回张德忠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为养蚕生产伐树被判刑,喊冤十年获无罪

1954年生的张德忠原系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警大队民警,二线工作后承包了当地的永安蚕场。

赔偿决定书称,2006年3月,张德忠申请在其承包的蚕场轮伐剪枝,获五大连池市蚕业批准,但他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亲自实施并雇人将蚕场内的柞、桦等林木砍伐610棵,蓄积23.4735立方米,经五大连池市林业部门作价5438.82元。

砍伐后,张德忠用部分林木以每车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顶雇佣费用。

2006年4月22日,张德忠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林业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被逮捕后获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五大连池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其承包蚕场内林木,数量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此后,张德忠走上了长达10年的喊冤之路。

一审宣判后,张德忠不服判决,上诉至黑河中院,黑河中院维持原判;张德忠又向黑河中院提出申诉,再被驳回;张德忠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德忠仍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这次迎来了转机。

赔偿决定书显示,最高法审查后,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黑龙江高院对再审。四年之后,2016年12月2日,黑龙江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张德忠砍伐蚕场内树木系为养蚕生产,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宣判张德忠无罪。

黑龙江高院认为,张德忠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轮伐蚕场内树木610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林木资源造成了损害。但其在自己承包的蚕场内对养蚕专用柞树经报蚕业管理部门批准后轮伐剪枝、对柞树以外的杂埘予以清理,符合当时五大连池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及柞蚕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属于蚕场作业行为。

申请791万余元国家赔偿,法院决定赔28万余元

再审获无罪后,张德忠向赔偿义务机关黑河中院提出了共计791万4324元的赔偿申请。

张德忠称,10年间,从被羁押到服刑到申诉上访,给他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故申请黑河中院进行国家赔偿。

除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张德忠还提出赔偿蚕场三年经营损失、岗位津贴工资损失、上访申诉费用、医疗费等。

赔偿决定书显示,张德忠被羁押期间曾获减刑九个月,黑河市公安局已决定恢复张德忠公职。

黑河中院认为,应对侵犯张德忠人身自由被执行刑罚824天予以赔偿,且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但对张德忠申请赔偿的其他损失,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且不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不予支持。

2018年7月19日,黑河中院作出赔偿决定,支付张德忠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34625.76元;支付张德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为张德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张德忠当面赔礼道歉;驳回张德忠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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