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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反村规放烟花被罚千元 法院判村委返还罚款

电脑版   2018-09-03 07:19  

(原标题:村委会罚的违约金越权了)

传统节日里,燃放烟花爆竹似乎成了一项“重要议程”。然而,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也伴着燃放的浓烟和震耳的炮声而来。

经过综合考虑,禁止燃放烟花被写进了益阳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的村规。然而,发布不到半年,2018年2月9日,村民熊某就因燃放烟花,被罚缴纳1000元“违约金”。对此,他表示不服。那么,此事到底算不算违约?村委会究竟有没有罚款的权力?这1000元“违约金”最后又该如何处置?

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常常不可或缺,其作用和意义也不言而喻。

益阳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就有一个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村规,如果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不听劝阻的,村委会可收取1000元的“罚款”。

2月9日晚,该村村民熊某执意在自家门口燃放了2个烟花,2月12日,村委会收取其1000元罚款。事后,熊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该案判决,益阳桃江法院肯定了村委会在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上作出的努力,但认为村委会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该案中罚款1000元属于超越职权的处罚,故判决村委会返还“罚款”1000元。

村民:不服“违约金”状告村委会

2017年11月20日,益阳桃江大栗港镇五羊坪村委发布“关于在五羊坪村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禁止毒鱼药鱼电鱼的通告”,随后逐一送达给本村每户村民。熊某的母亲在收到“通告”后,也签了字。

2018年2月9日晚,熊某不听村委干部的劝阻,执意在自家门口燃放了2个烟花。2月12日,村委会收取熊某“违反村规民约燃放烟花罚款”1000元。

被处罚的熊某很不甘心,便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他在起诉书中表示,在小年夜,为了增添节日气氛,他在自家门前燃放了少许烟花。次日,村委会组织一帮人来到家中要求缴纳1000元“罚款”。“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同意缴纳。2月11日,村委会再次带领一帮人来到我妻子经营的商铺,强行将我妻子带到镇司法所,并威胁‘如不缴纳罚款就不能回家,店铺也不能开了’”。熊某称,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他被迫缴纳了1000元“罚款”。

村委会则认为,该村是依法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村规民约,1000元“罚款”实为收取的违约金,熊某是在经过村委的批评教育后,自已主动交纳的。

法院:村委会不能越权处罚

桃江县法院认为,五羊坪村委会发布的“关于在五羊坪村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禁止毒鱼药鱼电鱼的通告”,虽然某些文字表述不清、某些内容不规范,但初衷是为了移风易俗,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保证本村居民安居乐业,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念,五羊坪村委为此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

但村规民约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处罚权只能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村民委员会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故该“通告”上关于“罚款”的表述不当,应予纠正。

五羊坪村委会辩称其收取的“罚款”实为“违约金”的主张,因该“通告”是五羊坪村委会的“决定”而非与村民的约定,故其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烟花的行为,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管理,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被告可以通过文明宣教因势利导、批评教育,不能超越职权对其处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元“罚款”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村委会:村规民约征求了村民同意

9月2日,记者联系到五羊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蒋国富,他表示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下一步,将请求镇政府来处理。

“在农村,村民家有红白喜事,尤其是过春节或者清明祭祖都会放鞭炮,这样不但污染环境,而且已经引发了多起火灾。出于这样的考虑,征询了大部分村民的意见,于是村委会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村规民约。”蒋国富告诉记者,熊某要放鞭炮时,村干部曾前去熊某家劝阻,但是熊某不听,第二天还是燃放了鞭炮,于是,村委根据村规民约要求他付1000元违约金。除了熊某外,还有两名村民也燃放了鞭炮,村委会前往进行了批评教育,两名村民都接受批评,于是没有罚款。

蒋国富介绍,此外,该村在卫生、财务等方面,都制定了村规民约,也都征求了村民的同意。大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都是认可的,这些村规民约都是村民自己制定的,他们也都是遵守的。“现在村里的红白喜事都选择燃放一种新型鞭炮,不污染环境,也更加安全。”

法律

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村委会只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处罚权是国家赋予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利,因此,村委会不存在处罚权。无论任何部门走出法律规定之外实行“变相处罚”都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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