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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开会决定行贿 法人代表被监察委找上门傻眼了

电脑版   2018-08-27 11:33  

(原标题:股东集体决定行贿 法定代表人被留置)

广州日报讯“我们是广州市花都区监委的调查人员。高某某,你涉嫌向公职人员行贿,现在花都区监委决定对你实施留置,请你立即随我们返回花都接受调查。”日前,当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的工作人员敲开东莞市某酒店的房门时,广州高某利物业出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懵了。

“我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你们有什么权力留置我?”高某某反问。“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的社会人员,监察机关可采取留置措施。经我们调查,你的公司向公职人员行贿,涉嫌构成单位行贿罪,你作为法人代表,监委当然有权留置。”听到花都区监察委工作人员的解释,高某某傻眼了。

公司涉嫌单位行贿

法定代表人被留置

2018年初,花都区监委在对该区某镇副镇长曾某某违纪违法问题展开审查调查时,发现由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单位行贿。

为不打草惊蛇,专案组人员先展开周密的外围调查,再通过充分搜集各类证据,发现该案涉嫌受贿的除了曾某某,还有其下属商某某以及其他人。而围绕这些公职人员行贿以企图谋取非法利益的,除了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高某利物业公司,还有李某某、江某某等多人。

根据调查,以上人员大多是花都本地人,相互认识,为防止涉案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以及潜逃,影响到案件调查顺利推进,花都区监委果断决定向广州市监察委申请留置高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等行贿人。于是,高某某也成为花都区第一个被留置的社会人员,随后李某某、江某某等行贿人也相继被采取留置措施。

股东开会决定行贿

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据高某某交代,2013至2016年间,为了盘活在花都区某镇的项目,高某某和其他三位合伙人专门成立了高某利物业出租有限公司。为获得时任该镇副镇长曾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帮助”,在公司股东会上,四名股东一致同意从公司资金中抽出部分用于“活动周转”,这笔送给曾某某等人的好处费高达600余万元。

高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牵头协调并直接经手送给公职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88个职务犯罪罪名之一,因此,花都区监察委有权对高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目前高某某已被移送花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花都出台工作方案

受贿行贿同步查出

“留置受贿人的同时留置行贿人,不仅能给行贿人以巨大震慑,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有助于快速突破案件,更能严惩‘围猎者’,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推动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重要作用。”花都区监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花都已出台加强“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方案,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措施,严肃查处涉嫌行贿违纪违法问题,实现对受贿人、行贿人的同步查处,有效切断了腐败滋生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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