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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负案在逃人员小区内砍杀狱警 重审被判死刑

电脑版   2018-08-07 21:21  

(原标题:山西一负案在逃人员小区内砍杀一狱警,一审判死缓重审判死刑)

8月6日,山西阳泉中院对狱警赵凯被害案重审宣判,主犯孙某被判处死刑。

此前,阳泉中院一审判孙某死缓,赵凯家属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获支持,后山西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5年7月11日晚,赵凯与妻子在小区楼下乘凉时,与和他们同住一栋楼的孙某发生纠纷,孙某喊来两个人帮忙,后从家里拿出一把60余厘米长的砍刀将赵凯砍伤致死。

山西一负案在逃人员小区内砍杀一狱警 被判死刑赵凯。家属供图

赵凯的哥哥赵伟告诉澎湃新闻,赵凯是阳泉市第二监狱的一名狱警,曾获得多项荣誉,案发时,赵凯家中的两个孩子均未成年,他的死对家庭造成致命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三名被告人案发前均有“前科”。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一份在逃人员登记表显示,主犯孙某曾在2014年8月28日晚22时许砍伤一名受害人王某后逃跑,系负案在逃人员。

狱警家门前被砍杀,凶器是67厘米砍刀

赵伟至今不敢在父母面前提及弟弟赵凯的死,他说,案发三年多以来,家里甚至没有悬挂过弟弟的遗照,“老人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尤其是对于之前的判决结果。”

山西一负案在逃人员小区内砍杀一狱警 被判死刑赵凯曾获得多项荣誉。家属供图

赵伟说,赵凯1999年从警,在阳泉市第二监狱上班,一直是家人的骄傲,案发前曾任副监区长,“他曾获得过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百优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司法部三等功等多项荣誉,家人一直都对他抱有很大期望,谁知道这一切都被孙某砍下的那一刀给粉碎了。”

2015年7月11日晚22时许,赵凯与妻子在小区楼下乘凉时,遇到与他们同住一栋楼的邻居孙某下班回家。赵伟转述说,孙某从赵凯身边经过时,突然转过身称赵凯骂他,“这件事让我弟弟和弟媳感到莫名其妙,双方随后就是否骂人一事进行过争论,不久孙某就回家去了,谁知道他并没有就此罢休。”

赵伟讲述,孙某回到家后曾从窗口向赵凯喊话,让其在楼下等着,“他打电话给李某和张某,让他们来帮忙,这两个人很快就一起赶到了现场,其中一人与我弟弟发生争吵,这时候孙某冲他们喊话,让把我弟弟控制住,他自己提了一把砍刀从楼上冲了下来。”

赵伟在讲述弟弟赵凯遇害经过时,用手比划称,孙某所持的砍刀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有67厘米长,“他下楼后用力朝我弟弟左胸砍了一刀,人当时就不行了。事发后,李某及张某见情况不对,从现场逃离了。”

李某等人逃离后,赵凯的家属将赵凯送医抢救,但最终没能挽回他的生命。后经法医鉴定,赵凯系被他人用易挥动具有一定质量的锐器砍伤胸部,造成心脏、肺脏破裂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一年,赵凯37岁。

赵伟讲述的赵凯遇害细节,与后来法院认定的一致。

三被告人都有“前科”,主犯案发时系负案在逃人员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将孙某、李某及张某三人抓获,2016年3月21日,阳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分别对三人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孙某于赵凯被害案案发当晚23时50分许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该案中,孙某系主犯,李某及张某系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起诉书中,阳泉市检察院同时起诉了三被告人人于2014年8月伙同他人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

起诉书还显示,李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7月6日刑满释放,刑满后5年内再犯,属累犯;而张某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赵凯被害后,孙某被刑事拘留,而李某及张某则被监视居住,但李某一度逃跑。

2016年12月19日,阳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的一项证据显示,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了一份在逃人员登记表,其中显示,孙某在2014年8月28日晚22时许砍伤一名受害人王某后逃跑,系负案在逃人员。

这份判决书同时显示,被告人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脱逃,由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阳泉中院根据相关规定,对李某中止审理。

针对赵凯被害案,阳泉中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孙某与赵凯是邻居,曾发生过矛盾,当晚二人发生口角,遂产生教训被害人的想法,开始孙某主观上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其行为更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此次判决,阳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检察院抗诉后案件发回重审,主犯由死缓改判死刑

死缓的判决结果让赵家人不能接受,他们随后向阳泉市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刑事抗诉申请书,称孙某在杀害赵凯前,已经是身负重案的在逃人员,其是在发现赵凯死亡后,不得已才到公安机关自首。他们认为应当对孙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针对赵家人递交的抗诉申请书,2017年1月3日,阳泉市检察院出具一份抗诉申请答复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该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

经检察院抗诉,2017年8月27日,山西高院做出裁定,撤销阳泉中院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阳泉中院重新审理。

2018年7月25日,该案第二次在阳泉中院开庭审理,此时,一度脱逃的李某已被抓获。判决书显示,庭审中,孙某对杀人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没想到会砍死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并称是被害人赵凯先挑衅的。

李某则称,事发当天,孙某打电话给他时并未告知是什么事,他到场后也未曾动手,他表示自己不构成犯罪。

阳泉中院重审查明,孙某、李某及张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阳泉市开发区地域内实施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动辄持械行凶,轻者随意殴打、拘禁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孙某与被害人赵凯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持刀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时手段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且系负案在逃期间继续作案,主观恶性大,不予从轻处罚。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孙某、李某及张某的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阳泉中院据此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某死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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