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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经理倒卖卷烟获刑 为绩效走货上千万

电脑版   2018-07-29 18:09  

(原标题:资阳4人倒卖卷烟获刑,一烟草公司经理为绩效“走货”上千万)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四川资阳市的魏某在不到两年时间内,竟从重庆、天津等地烟草零售商处购进价值4600多万元的品牌卷烟,然后销往成都、资阳、浙江慈溪等地。而陈某、江某和李某在明知魏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仍帮助魏某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此案一审判决书,7月11日,涉案4人均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法院确认的证据还显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某分公司业务经理,为完成公司分配的销售任务,让自己的绩效不受影响,曾帮助魏某从商户处收购卷烟,以低于公司批发价的价格“走货”1500多万元。

案发

欲送上千条卷烟到成都销售被查 团伙四人相继落网

去年3月28日凌晨,受魏某安排,陈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准备从资阳运送一批卷烟到成都进行销售。被民警挡获后,车内现场查获云烟、黄鹤楼等各品牌卷烟1770条,价值约35万元。

随后,根据陈某交代,警方在同一天将魏某抓获归案。当天,民警对魏某用于储存品牌卷烟的门面、运输品牌卷烟的另一辆轿车,及魏某住处进行了搜查。其中,在两门面内查获中华、黄鹤楼等品牌卷烟189条,贴有快递运单且运单上载明收货人为魏某的纸箱22个。在轿车内查获黄鹤楼、中华等各品牌卷烟1000条、银行卡2张。在魏某住宅内查获记载有卷烟品牌、数字、人名的笔记本1个,记载有卷烟品牌、数字、人名的便签纸1张,棕色直板手机1部。

此外,去年3月28日至4月5日,警方还分3次在资阳某快递公司,扣押了以快递包裹方式寄给魏某的品牌卷烟1075条。后经认定,警方在魏某储存卷烟门面、运送卷烟的车辆查获及在快递公司扣押的卷烟价值120余万元。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警方扣押在案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然而,川渝两地烟草专卖局证实,魏某未在重庆和资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四川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也未查询到魏某办理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记录。

为此,警方先后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魏某及陈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去年3月31日和10月31日,同案的江某和李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背后

非法购进卷烟倒卖 烟草公司经理为任务找商户“走货”

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魏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重庆、天津、陕西、江苏等地多个烟草零售商处购进价值4600余万元的品牌卷烟。在以汽车运输或快递托运方式将购进卷烟运至资阳后,再运至成都等地或直接在资阳当地进行销售,并通过快递方式向浙江慈溪等地发售。期间,魏某借用李某的银行账户以支付、收取烟款,并借用陈某的门面房以储存待售卷烟。

此外,2016年6月,李某在知晓魏某非法经营品牌卷烟的实情后,仍任由魏某继续使用自己的多个银行账户收付烟款,直接或间接地帮助魏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烟款880余万元。在魏某的要求下,李某还介绍江某帮魏某运输卷烟。2016年10月起,江某为获取报酬,经魏某安排,多次驾驶魏某的面包车或轿车到重庆某地,将魏某购进的品牌卷烟运回资阳。2017年2月起,陈某为获取报酬,多次驾车帮助魏某将购进的品牌卷烟运至成都双流等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江某、陈某帮助魏某运输的品牌卷烟价值均超过25万元,江某和陈某分别从魏某处获得7000元、16800元报酬。

其中,在法院确认的证据中,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某分公司业务经理姜某称,2015年11月在朋友饭局上认识魏某,自称在资阳做烟草生意的魏某问他是否可以拿到价格比较便宜的烟时,他答应帮忙联系本地大户销售一些常见品牌卷烟给魏某。自2015年底开始,魏某频繁联系姜某,帮忙大量购进云烟、中华、黄鹤楼等品牌卷烟,每月少则三五次,多则十几次,每次少则二十件(每件50条),多则三四十多件。而这些卷烟,都是姜某从自己管理市场的烟草经营户处收来的,多数时候他是安排下属客户经理史某帮忙收购。而魏某除了刚开始几次支付现金外,之后就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烟款,自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魏某通过自己或李某的银行账户共转了1500余万元的购烟款到他的账户上。对此,姜某称,他是由于烟草公司分配有销售任务,为了自己的绩效工资不受影响,才帮魏某收购卷烟的,自己从未从中吃差价获利过。

姜某的亲家、经营着烟店的廖某也称,姜某曾找到他,并将魏某带到店内,和他约定“走货”(把烟草公司批发出来在重庆市面上不好卖的品牌卷烟,通过批发给其他人的方式,卖到外地市场上)。为此,他和魏某商量好以每条低于烟草公司批发价二元至三元的价格,将云烟、双喜等在荣某本地销路不好的品牌卷烟卖给魏某。

判决

犯非法经营罪 4人均获刑最高被判9年

经查,魏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时间跨度长、辐射地域范围广、购买者众多,现已无法查清其非法销售品牌卷烟的具体数额。但收集在案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能够证实魏某与其上家之间的转账往来情况,姜某、廖某等上家亦能够对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逐一说明与魏某之间的各笔转款的性质和缘由,结合魏某等人的供述,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除魏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给其上家赵某的850000元借款以外,向其上家所转的其余资金均为魏某购进品牌卷烟后支付的购烟款。为此,公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在无法查清魏某非法销售品牌卷烟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以魏某购进的品牌卷烟数额4600余万元,作为魏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数额予以指控,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魏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江某、李某明知魏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魏某提供运输、仓储、账号等便利条件,帮助魏某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且所涉数额均超过25万元,三人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系魏某的共犯。

为此,根据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等,7月11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4人均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其中,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陈某、江某和李某则被判处缓刑,并处四千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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