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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张承兑汇票过期了半个月怎么办,可以直接向银行取钱吗?

电脑版   2020-11-26 18:04  

我有一张承兑汇票过期了半个月怎么办,可以直接向银行取钱吗?:承兑汇票过期了应该怎么处理?具体要看你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这两个承兑汇票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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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过期了应该怎么处理?具体要看你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这两个承兑汇票性质不一样,所以对应的处理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般情况下,出票人需要向银行支付开票金额对应的存款或者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且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才有可能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而银行承兑汇票最大的特点是银行见票无条件支付,这里面银行是起到一个担保性的作用的。如果到期之后,付款人没有把钱打到银行账户上,那么银行仍然会见到票据之后无条件支付给支票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以及安全等级是非常高的,正常情况下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风险,到期之后持票人基本上都能够正常拿到钱。

至于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之后应该怎么处理,要看你过期的时间,承兑汇票有一个提示付款期限,这个期限是自汇票到期之后10天以内,在这10天之内,只要持票人到付款银行办理托收就可以。

如果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也就是说票据到期之后超过10天仍然没有办理,那想要把钱取出来,手续就相对比较麻烦一些。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规定:银承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开户行是不得受理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超过10天仍然未办理托收手续,那持票人就需要向银行说明为什么没有准时办理托收的原因,只要能够说明情况,银行也会给予办理的。

再来看一下商业承兑汇票过期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跟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是比较大的。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跟银行承兑汇票最大的区别是,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见票无条件支付,而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想要正常托收,就必须保证付款的银行账户上有足够多的余额,如果付款人账户上没有足够多余额,那银行是不会代为支付这部分款项的,到时持票人只能跟付款方自行协商解决方案。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过其之后怎么处理,跟银行承兑汇票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差别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票据到期之后会有10天的提示付款期,在这10天提示付款期限之内持票人可以进行正常办理托收,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如果超过了10天的时间,但是付款人已经把钱打到银行账户上,银行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只是支票人没有及时把钱取出来,那只需要向银行说明情况,也是可以正常支取出来的。

如果商业承兑汇票过期是因为付款人没能力付款,银行账户上没有足够的余额可以扣款,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了,这时候持票人只能跟付款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付款人没有能够在到期日支付相关的款项导致承兑汇票没法按时托收,就按照法律相关的规定来操作。

那根据《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

另外《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如果付款人确实没有能力还款了,最终双方都有可能到法院打官司去了,所以商业承兑汇票潜在的风险要比银行承兑汇票高很多,也正因为这一个特点,所以目前真正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比较少,除非付款方是那些实力非常强的国有企业或者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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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目前分为两种: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是由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后,票据所有人持票到银行后,银行见票必须无条件支付);另一个是由出票人承兑(票据到期之后,必须出票人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才可以取出来)。不过两种票据对于过期后的处置基本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就统一在一起分析。

提示付款期限

目前我国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比如说你的票据到期是2019年11月11日,那么提示付款期限最长到11月21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如果你11月22日在去要求对方银行付款,银行是可以拒绝支付的)。那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难道就成为一张废纸了吗?显然不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所以说虽然这张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过了,但只要不超过2年,那么票据的权力并没有消失,只不过是收取时的麻烦相对大了一点点而已。

按照《票据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说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只要持票人做出合理的说明,那么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需要付款。现实中一般持票人说个相对合理点没有按时提示付款的理由(比如财务人员更换交接疏忽或者财务人员出差疏忽等等),并加盖公司的公章,承兑人基本上而言都不会拒绝付款。

总结

如果你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超过提示付款期之后,只要做出一个合理的说明,那么照样可以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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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何种汇票,准确表达是:你都不可以直接向银行取钱,而是你委托你的开户银行去帮你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方银行要求兑付。

在银行承兑汇票附带条件,或者违反票据法规定时,银行也是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的,也会拒票。以前在银行经常碰到企业不理解,给大家讲讲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又有重大区别,这就导致过期兑付的条件又有不同。

1.银行承兑汇票因为是由付款人开户银行保证兑付,过期风险较小。一般规定10日后到6个月内都有效。即使10日后过期,出具说明,收款人开户行仍然会办理委托收款。一般不构成风险,出去说明即可。

2.商业承兑汇票则不同。如果是委托收款银行托收,那要提前算好日期,在10日内办理完毕。过期后就看收款银行是否愿意继续托收?很多银行就不愿意办理此事了,会要求收款人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去进行办理。而付款人开户银行,有时候也会要求收款人和付款人作废此票重新开票,才去办理业务。风险骤然加大。

3.承兑汇票是基于贸易背景而开设的有价证券,所以票据要求很多,必须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以及附带发票和其他单据。很多企业在银行开设保证金户头,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融资工具来使用,自然无法开具正式发票(因为涉及税务问题),这就有可能被银行拒票。

4.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兑付保证性不同,导致目前商业汇票风险很大,银行只是代理收款并不保证收款。所以才收到票后,要抓紧时间,切莫马虎对待。

现在整体汇票风险都比较大,请收票企业谨慎处理。

德先生将金融和理财,由专业变得通俗,如果觉得好,关注我,再多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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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干广告的,而且和银行离得近,来我们这打印这些证明的比较多,银行是需要你出具一份证明的,具体格式如下:

证明

***银行:

兹有贵行开具的承兑汇票一样,具体票面如下:

票号:

出票人:

付款行全称:

出票金额:

收款人: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造成此汇票超期托付,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给予解付,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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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一般是由比较强势的欠钱方出具的,供货方不愿意收到承兑汇票,因为这意味着要晚3-6个月才能收到现金。但在现实中,却不得不收下承兑汇票,因为小企业要欠款实在太困难,有承兑汇票也是好的。

那么承兑汇票过期了半个月,还能取钱吗?

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过期15天之后你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并没有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需要做出书面说明。

首先应咨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付款条件,向付款银行咨询应该如何处理汇票过期的问题。其次根据银行要求去找单位开具逾期证明,并加盖公章。

检查票面的详细信息,具体包含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出票人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等。过期原因: 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现已超出汇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

最后将延期证明盖上你们单位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拿着逾期证明和过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付款行办理托收手续,交到银行窗口,看是否还缺失其他手续。

温馨提示,收到承兑汇票后,一定要明确到期日期,到期日后,马上拿着承兑汇票去付款行,办理托收手续。现在的经济环境下,收到账款不容易,一定要认真对待,确保账款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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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面向的是组织,如果你是个人,不能到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前几天,老板的一位朋友,个人经营的业务,对方却给了他一张纸质的银行承兑。他只好找老板来帮忙办理托收。因为疫情的影响,我单位有大量的承兑延期支付,所以顺带就帮他写了一份延迟证明,写好托收凭证后,交给银行,现在款项已经收到。


所以,银行承兑过期也也不要紧,出具 一份证明,就能收到款项,如果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根本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到期之后,款项自动到收款账款。为了不影响资金使用,还是要提前办理托收手续,银行承兑只不过是一张白纸,也不会产生任何利息,还是早一点换成真金白银的好。

至于商业承兑,能不收就不收吧,我单位一张商业承兑,支付款项的时候,被迫支付了近万元的贴息,对方才肯收,这也是好多小企业不愿意收承兑的原因,收票容易,支付的时候还要支付贴息, 本来利润就很微薄了,又被刮去一层,而且承兑使用起来也不方便,不能找零,不能支付工资,水电费人家也不收, 使用的场合是有限的。留着到期,自己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总之,银行承兑对于小企业来说有点鸡肋,不要,收不回货款,要吧,自己还要支付贴息。

现在疫情之下,能支付承兑估计也不错了,毕竟大家都缺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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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去银行办承兑,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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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办!吃亏的你(大概15天津利息),和没过期的一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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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也就是说,承兑汇票已经明确到期日的或者明确见票即付的,那么必须自到期日或者出票日起二年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该票据权利将消灭或者丧失。  但是票据权利消灭或者丧失是否就意味着持票人就失去一切民事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对此,《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条规定确立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持票人支付对价后取得票据权利,一旦丧失票据权利其已不可能再向前手要求返还对价,而并未支付对价的出票人或者已经获得出票人资金的承兑人却享有利益,也就是说,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本应对该承兑汇票承担支付义务,现因持票人逾期丧失票据请求权,以至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取得了利益,该利益应当返还给合法持票人。  此时,持票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本案已经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因为公示催告程序是基于票据权利而行使的,现既然票据权利已经丧失,故申请公示催告已经失去法律依据;其二,利益返还请求权仍然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也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二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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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问题,自己单位打印一份证明,盖上本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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