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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社保可以申请执行吗,注意什么?

电脑版   2020-11-26 17:19  

被执行人的社保可以申请执行吗,注意什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执行,每月缴纳高额社保,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名下社保吗?:偶以为被执行人应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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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以为被执行人应该区别对待,首先对玩失踪逃避债务,没有担当的老赖怎么惩罚都不为过;其次,对于有还款意愿而确实山穷水尽的失信人应该给予关怀和包容,助其东山再起以化解债务!有同感朋友请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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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能否执行,最高院曾对这个问题作出批复。

最高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最高院的意见很明确,养老金可以执行,只是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必须生活费用。至于必须的生活费用判断标准,目前并未有统一的标准,每个地方的法院做法也都不一样。有的法院有发布相应的实施细则,统一当地的认定标准。总体来说,大多数是根据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乘以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人数进行计算,而无需考虑被执行人原先的生活及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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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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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但必须给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社保工资是被执行人的固定收入,所以可以执行但必须给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给社保机构沟通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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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下面的回答,都没有认真读题。

我的意见是不能被执行。

在问题描述中,我注意到:被执行人每月缴纳高额社保,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并未退休,也就并未享受退休金待遇或者说养老金待遇。养老金也叫退休金、退休费,说的是对退休人员的一种养命金。

如果被执行人是离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当然可以划扣和被执行。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未享受社保待遇,那么这时候被执行人将来可以享受到的退休金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应当属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责任财产的范围。该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该规定第五条明确: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禁止,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

养老金本质上应当属于一种向社保机构的资金请求权,属于被执行人的特殊债权,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相关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六十岁。

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没有享受社保待遇的,当然无法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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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说了别借钱给外人,怎么就是不听,好了,为了那一点利息把本儿也搭进去了,现在死命的告,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要么好人做到底,再借他点钱给活过来,要么一拍两散,让法院执行到对方死为止,哎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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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拿社保工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

一、收入,社保工资不是低保,退休人员一般都拿社保退休金工资。除保留其基本生活费外,其余的可以冻结、查封。

二、财产,包括住房和投资财产,应该弄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保留本人基本生活用住房外,可对其多余的房产予以查封、变卖。

三、收益。投资收益或者房产出租金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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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确实察不出其他财产去执行社保是不人道的。刑事犯在牢房里有吃的。难道对执行人的生存都不给,如果真这样做,已严重偏离法院本身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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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知道他有缴纳高额社保?那一定知道他工作单位的呀。把《协助执行通知》往丫单位一送,直接扣划工资就好。为什么要执行他的社保帐户呢?放着现种不打,你非要去铸钟?更何况,就我所知社保帐户没有被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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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社保账户余额是不能执行的。但是被执行人既然持续缴纳高额社保,说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是有持续收入,可以就此调查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

【调查财产】

可执行财产有很多种,并不局限于房、车、银行存款这些“基础财产”,股票、基金、债券、知识产权等等都属于可执行财产,微信、支付宝余额也可进行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过执行手机靓号的例子,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变现都可以被执行。

既然可以了解到被执行人每月缴纳高额社保,想必对被执行人有一定了解,所以可以从调查其他财产入手,不要局限于房、车、存款。

【执行工资】

工资也属于可执行财产的一种,既然被执行人每月都能缴纳高额社保,想必有一个稳定、高薪的工作,所以我们可以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的公司,由法院向公司、银行(发放工资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的工资后多余工资执行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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