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

美国股市是如何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

电脑版   2020-11-26 16:39  

美国股市是如何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全世界股市都有原始股东和原始股东减持,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美国股市对股东减持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证券法》的144条款。

1

全世界股市都有原始股东和原始股东减持,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美国股市对股东减持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证券法》的144条款。其中有两条最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一个是原始股东必须秉承慢走的原则,为了保证慢走,制定严格的减持比例限制,那就是每三个月减持股份不能超过同类已经发行股份的1%或者是四周内平均交易量谁高者。不管以哪一个为标准测算,年度减持不会超过1%太多。

这种减持比例,原始股东就无法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国内规定已经很宽松了,可以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可是专家还要呼吁放宽减持,专家总是与市场走好的预期相矛盾,与投资者的诉求对立。

另一个是预披露原则,保证二级市场投资者先走为原则,我国也需要减持预披露,但很多人没有披露就减持,自己跑路了,不管二级市场投资者,可是处罚只是停留在公开谴责或者警示函,钱装在口袋里了,警示函有用吗?除非勒令回购股份,并处以罚款。

美国制定严格限制减持比例,在于保证减持不会冲击股价,保证股价走势稳定,可是国内减持则是为股东着想,那就是保证股东减持顺畅,保证流动性,

我觉得部分专家观点,很多是借鉴美国,可是总是走样,有利于融资的学习,而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股市稳定的不学习,要坚决否定。所以美国股市可以涨十年,A股逆全球下跌,目前还是3000点以下,

2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美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了200多年,华尔街是公认的世界金融中心。

美国股票市场的各种法规制度相对来说已经很健全,关于美国股市原始大股东的减持问题,其法律、法规越束力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我倒是觉得我们不要总是一味的“摸着石头过河”,有些东西在适合的前提下,可以“拿来主义”为我所用。

一、《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Rule 144,规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高管及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主要规定是: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美国这种减持比例和节奏,使得原始股东就无法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

二、美国股市减持的另一个是预披露原则,保证二级市场投资者先走为原则

而我国国内A股市场关于坚持的规定已经很宽松了

可以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其减持节奏简直是无组织、无纪律、无节操、无下限、抢钱啊?

即便是这样,专家还要呼吁放宽减持,屁股决定脑袋,专家总是与市场走好的预期相矛盾,与投资者的诉求对立。

最后,我觉得我国证券市场关于大股东减持,也要有严格的规定,像美国一样,三个月内减持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即使大股东套现,也会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不能再有大规模清仓式套现了,这和抢劫有什么区别?对股民伤害太大了。

3

好的制度是不会虚心学习的!对猪或猪团队谈这些,他们怎么会认真研究学习?他们只知道多发,快发,发的越多,上门求人的越多!谁会空手求人呢?

4

人家成功的经验,明摆着的,能不知道吗,不是不知道,根本就不想实行,否则,怎么能寻租呢。减持规则不改变,大股东就不会把心思放在企业上,企业好不了,股市也不会好。

5

为什么中国股市的大股东减持条款那么松泛,大股东只要不要脸,分分钟可以清仓走人。而国内那么多好的建议丶国外那么多限制措施就是不采用呢?推测其原因只能是;利益链条在作妖,专家丶股市政策制订者手里有很多股票,等这些股票都兑换成人民币了,严格限制大股东减持的政策就來了。所以现在是放开笼子任你玩的时候。

6

美国的《证券法》144号条例规定: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分步骤)和披露程序。如果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这五个条件简略来说,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大股东即使套现也必须在任何时候永久性履行事先提出股票售出报表的义务;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3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第五,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SEC提交书面申请。

国内股市的投资者们对大股东套现问题比较厌恶,其实国内股市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大股东套现问题,导致大股东套现的根本问题在于中国的IPO体系不透明、不健全,这使上市公司的包装问题严重,再加上承销商与机构的炒作,导致新股定价严重偏高,这就必然导致大股东的恶意套现,所以国内股市如果想避免大股东的严重套现问题,就要从根上解决问题,必须让上市公司更透明化,让发行制度更透明化。

其实不论国内国外,大股东套现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美欧市场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但是美欧市场相对比较透明而且退市制度也比较严格,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出现比较严重的套现行为,往往会自绝于市场,所以美欧股市的回购行为比较多,因为没有公司的回购行为,股票就得不到市场的认可,你想套现那也是低价套现,低成本套现。所以很多时候美国大股东是利用公司回购来套现的,这就大大减轻了市场资金的流失。

据Smart Insider公司发布的数据,截止9月中旬,美国企业内部人士总共出售了190亿美元的公司股票,这使得他们今年抛售的规模有望达到约260亿美元,将创2000年以来的新高。但是美国市场依然走的比较强,主要原因就是就是有市场回购支撑。

根据高盛的预测,2019年美股的总回购规模将下降15%至7100亿美元,虽然美股回购大幅回落,但是回购数额依然远大于大股东套现额度,因此不会导致股市严重失血,这主要还是市场的运行机制与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但是国内的大股东套现往往与其上市公司的基本责任相背离,这就导致大股东套现问题过于严重。

所以A股市场的大股东套现问题还是要从发行制度透明化与上市公司透明化做起,要加强上市公司的责任管理,加强股市的回购制度与退市制度建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大股东疯狂套现的市场格局。

7

美国股市现在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行之有效减持规定和限制,这些法律法规是美国股市摔了大跟斗以后才出台的。

也就是在经过了1929年的大股灾和经济萧条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痛定思痛,才对有关原始股东(大股东)的减持出台了完整的法律法规,即在1933年,颁布了大家熟知的《144号条例》。

《144号条例》要求必须遵守减持规定的人士包括:

对持股超过5%的原始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即我们常说的“董监高”),以及相关关联方,这些人都要在减持股票时遵守减持规定。

以上人员被要求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程序和披露程序。

慢走程序:简单理解就是卖股票时,不能卖太快,对股票市场带来冲击和不良影响。

披露程序:就是卖前要通报,卖后要告知。

其他人从公司关联方获得的限制性证券,在向市场出售时,就要符合《144号条例》要求的5个规定:

1、股票持有时间规定

买入的限制性证券,必须持有获得的股票一年以上才可出售。

2、出售股票前后要公告

在卖出股票前,公司必须发公告,而且必须申报要出售的股票数量,要在3个交易月内完成股票的出售。如果没有完成,要通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终止出售。

也就是说,你要卖多少股票,要事先告诉SEC,在3个交易月内,卖没卖完也要告知SEC,总之,随时让SEC知道你的买卖行为。

3、卖出总量的限制:

在3个月内卖出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票的1%,也就是不能在短时间内,不能大量抛售。

4、柜台交易限制规定

在柜台交易的股票,也就是场外市场,也只能出售总额1%的股票。场内和场外双层监管。

5、对“董监高”个人交易量的要求

对“董监高”出售股票的数量也有严格的要求,即每三个月的股票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股票交易量大于5000股的“董监高”,必须向SEC提交书面申请。

以上这些就是美国股市对原始股东减持的规定,看了美国股市的减持规定,你是不是觉得比我们A股的减持规定严格多了?

这些严格的减持规定扼制了“董监高”不能随意减持公司的股票,也应该是美股不会出现乱减持、奇葩减持的原因。

我们A股也需要这些严格的减持规定,A股也将会进一步完善减持规定,不再让那些“改善生活的减持”来恶心我们股民,也不再让那些无良的大股东随意掏空上市公司。

欢迎你关注「头条@财富总动员」,为你动员财富每一天。

8

美国股市不怕原始股股东减持

1.减持批露信息充分,

2.估值合理,好公司价格合理,烂公司无人理,比净资产价格还低,烂公司股票价格太低股东无减持欲望,也卖不掉,好公司股东卖了还后悔比如比尔盖茨减持微软股票去投资结果不如一持有微软。

3.美国减持后所得税比较多,交税后再去买其它资产不一定划算。

4.美国股市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差价不大。

5.美国股市受全世界资金青睐,承接能力强,而且有做市商制度,可缓冲一次大规模减持。


9

美国股市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规定,可知其做法要严格得多

对比一下美国股市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规定,可知其做法要严格得多。《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Rule 144,规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高管及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主要规定是: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美国上市公司股票年换手率大概为100%,每三个月平均周交易量也就是2%左右,按上述规定,大股东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多不会超过2%,这样的话,对二级市场的影响非常轻微;而且如果大股东想通过炒高股价来趁高点套现,也难以在短期内套现太多筹码。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商业用途或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分享

相关信息
 
李靓蕾会原谅王力宏吗

2021-12-30 1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