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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该不该袒护强奸犯?

电脑版   2020-11-26 16:11  

浙大该不该袒护强奸犯?:每个学校都有校纪校规,绝大多数上过大学的人,对校规其实都非常陌生,从大学走一遭,几乎连校规的规定是什么都不甚清楚。这也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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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学校都有校纪校规,绝大多数上过大学的人,对校规其实都非常陌生,从大学走一遭,几乎连校规的规定是什么都不甚清楚。

这也是正常现象,绝大多数行为用不到校规的约束,而校规的某些规定,也因为没有相应的执规手段而成为具文。

但是,如果一个学生触犯了法律,就很有可能会再次受到校规的制裁。

在法律上有“立法技术”的概念,指法律的规定是否能够在适法效果上达到法律所应该达到的社会效益,如果达成得比较好,就认为立法技术比较高超,反之则立法技术低下。

其实,大学的校规也应该有相应的“立规技术”评价,但由于适规案例实在太少,关注不多。

但今日发生于浙江大学的事情,将平时不显山露水的校规推上了前台。

01.校规的立规技术

一名浙江大学的学生,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一年半执行。判决落定后,学校根据校规对该名学生处以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学校作出该项处分依据的是《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处理办法》,该《办法》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浙大的处分决定

从《办法》来看,浙江大学对该学生的处理,完全合规。

但是,社会却并不买账。该处分被人贴上社交媒体之后,所有人几乎都众口一词,认为对于一个“强奸犯”的处理过轻。

舆论反对的主要原因在于,“强奸”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社会文化上,都被认为是严重暴力罪行,人们不会遵从“判处缓刑——留校察看”的逻辑来思考问题,而只会根据“强奸——不开除”的逻辑来评价此事。

舆论代表了普通人的思维逻辑,这种逻辑与校规相冲突体现的是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冲突。

如果学校对于学生违纪的处理是按照判例规则进行,很可能就会出现因为强奸而开除的判例,因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学校不具备相应的监督手段来保障犯强奸罪的学生不再犯暴力罪行,为了保护其他学生,将其开除应当是符合公众期待的。

浙大对此次事件的情况通报

但是校规并非遵从人们的风俗习惯,而是白纸黑字的死规则。校规并没有特别对“强奸”这种行为作出规定,仅仅是规定了因严重违法受治安处罚或者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应当如何处理。

在这里,校规放弃了对违纪行为的道德评价,而是将其委托给了法律,评价的唯一依据是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法律与校规的适用范围不同,校规所规范的对象——大学生,是应当高于社会一般道德水准的人群。

原则上,校规应当尽可能多地对可能常见于校园的恶行作出评价,而不应将其交给学校之外的规则——如法律——来评价。

事实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是综合了正列举违纪行为和参照法律处理两种尺度的,只不过正列举的部分并不包括“强奸”。

由此导致了强奸这种严重暴力罪行,校规无法对其作出符合公众期待的处理。

02.警钟为谁而鸣

除了强奸可以不开除之外,还有其他让人深恶痛绝的行为可以不开除。

比如《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019年1月2日的处分决定

2018年12月,浙江大学的学生武某某因为吸食毒品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一年后解除处分。该处分同样合规,但试问与武某某同住一宿舍的室友,与一位瘾君子共处一室是什么感受?

这里不是要歧视曾经吸食毒品的人,只是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考虑处分的社会效果。

吸食毒品的学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但仅有此种处分似乎还不够,如果不开除,是不是应该对其进行隔离观察,暂时不要让吸食毒品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同住一室呢?

2018年还有一起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

浙江大学2015级的学生吕某,因为在楼梯口猥亵女生,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

根据《违纪处理办法》,此种行为也不在正列举的处分行为之列,同样根据第十七条,“受到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女生们应该不会感觉舒服吧?

就在浙江大学不开除强奸学生的新闻出来之前没多久,中国科学院大学刚刚开除了一位研究生。

错误言行的对应处分,并没有在该校的《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体现

该生在国内无法登录的网站上与他人发生了口角,说了很多不雅的语言和错误的观点,并且将不雅语言及于整个国家和族群。

该生的行为属于什么呢?如果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该学生行为并不符合《办法》第十九条的任何一款,而对其的处分完全是根据舆论的压力和领导意志而作出的。

对他人发表侮辱性语言肯定是错误的行为,而与他们发生矛盾,也绝不应该将矛盾及于国家或者族群。

有人在网上爆料此人是惯犯

但是对于一个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校规的行为,学校到底采用了哪一条就可以对一名学生处以开除的惩戒。

相反,对于有事实上犯罪的罪犯却不开除,这两件事同样发生在中国的大学里,让人不得不这么想:说错误的话是比强奸更加严重的罪行。

03.犯了罪应该开除吗?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学生如果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缓期执行的情况,可以处留校察看的处分,不一定要开除,这一规定本身并没有不合理之处。

在我国大学的录取规则中,犯罪受刑事处罚不是不能上大学的硬性规定。

而且,缓刑也不属于刑事处罚,而是犯罪人员被判处刑事处罚之后,缓期执行。也就是说,在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

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作弊被开除学籍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办法》还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离开户籍地的,可以依法申请,需经考察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如果被判缓刑的学生户籍已经迁入所在大学,则有大学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缓刑学生的活动,如果户籍没有牵入就读的大学,则依法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在大学所在地活动,该申请应当获得批准。

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把犯过罪的年轻人一棍子打死,就此剥夺他正常上学、就业、回归社会的权利,这并不是正义,只会为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

截图源于微博

在很多大学的研究生招生简章里,都有明确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录取,不过缓刑应当不在此列。缓刑期已过,被判处缓刑的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撤销刑事处罚。

他的状态就不属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就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就不应受到任何歧视。

只不过,对于大学这样一个特殊场所来说,不应与广义的“社会”同等对待,在某些方面,对于进入大学的人应当比身处社会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同样是犯罪,盗窃和强奸都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但它在人心中的恶性和对大学里其他学生的潜在危害是不一样的,犯了罪的学生确实不应该一律开除,但是犯不同的罪似乎应该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即使保障了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学生就学权利,学校也有责任对此类学生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帮助其痛改前非的责任与义务。

结语

一段时期以来,大学经常陷入争议的漩涡。

从网络曝光某些学生有“不当言论”,到一些大学对于外国留学生管理的措施,再到这次大学对于犯罪学生的处理决定,每一件事情都像捅了马蜂窝一样,在社会上引发舆论高潮。

其实,大学也是小社会,大学管理者就像是这个小社会里的政府。

比如校纪校规的问题,虽然不是法律,但也像法律一样,有它的立规技术问题,操作不慎就会引起不好的社会反响。

而大学管理者们也与社会管理者一样,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压力,需要根据当前形势作出他们认为符合自己利益,能够让自己安全的举动。

于是,就有了以下怪现状:没有触犯法律和校规的学生也可能被开除,而与管理者自身安全无关的学生个人行为,即使犯罪也可以从轻发落。

这既是大学管理者的无能,也是大学管理者的无奈。

(完)

2

首先已经是强奸犯,缓刑期间不好好思过,反而到处为非作歹,这样的人不值得宽恕,必须严惩;



其次被骚扰女生我们也要反思一下,明知道是强奸犯还晚上一起去喝酒蹦迪,这不是明摆给别人机会吗?


努某某

no zuo no die,这句话要送给努某某,缓刑期间不好好思过,反而到处为非作歹,这样的人应该是惯犯,不讨伐他不能解恨。



感觉像他这样的人上浙大是在侮辱知识,在玷污高等学府,真的是人面兽心,不值得给他缓刑的待遇,应该立即收监。


遭浙大强奸犯骚扰女生


被骚扰的女生,希望你以此为鉴,洁身自好,好自为之,明知道是强奸犯还晚上一起去喝酒蹦迪。



说什么是好奇心之类的,都是谎话,不认识为什么晚上一起出去喝酒蹦迪,不认识为什么加微信,给电话。是虚荣心吗,还是看中别人的钱财。


不通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东西都是要付出代价的,现在的大学生为什么都是如此的虚荣,小小年纪就夜店酒吧鬼混,为什么不好好深造,靠自己的努力去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


浙大


浙大在判刑出来后的处罚就有点让人看不懂,这次事件之后希望学校能给出让大家满意的处罚。



但是我们深思一下,努某某为什么敢如此放肆,还是不是学校或者地方有关系,这个就需要继续严查,深揪背后的老虎,还学校一片安静!


总结:

  • 不知悔过的人你给他多少机会都是徒劳的,必须强制严惩才能让他改过自新。
  • 女生要洁身自好,懂得保护自己,不要给坏人机会。
  • 事出必有因,背后的老虎才是最可怕的,就像高考掉包一样,毁了别人的青春,那可是一辈子的命运啊,这样的老虎不揪出来,还会有第二个努某某。


3

犯罪的人不管是谁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管是谁,难道浙大的学生就可以肆意强奸伤害她人吗?如果那样还有法律来做什么,要安这样的理论是不是清华北大的学生是可以随意杀人放火奸淫掳掠的,做完这些坏事后来个留校察看就可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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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受郑强忽悠太深了!郑强演讲比赛可以的!管理领导能力大家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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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可以袒护,如果要是袒护会造成学校风气不好,对学生影响不好实际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这是个根本问题,你的学生再有学识,但是人品不及格就是一个废物,可能就是个叛国投敌分子,这样的人才要他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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