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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时能否跟银行说明是给别人用或投资入股,如果逾期还款是自己

电脑版   2020-11-26 15:51  

贷款时能否跟银行说明是给别人用或投资入股,如果逾期还款是自己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事情是这样的,有个朋友自己征信非常好,有个公司法人想他投资入股,两年后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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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人贷款主要有这么几类:

1. 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可用于其它;

2.个人消费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的购买耐用消费品、住房装修、教育、医疗、旅游和购置汽车,不能用于购房、股权投资和生产经营;

3.个人信用贷款:可以用于借款人及家庭大宗消费、教育、医疗、旅游、装修,以及个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购置、租赁支出、补充流动资金);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权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

4.个人质押贷款:同个人信用贷款。

了解个人贷款的基本情况,可以先回答能不能向银行说明的问题:

第一类是单一用途、且只能在购房时办理,因此属于题目的贷款类型只能是后三类。第二类,因为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如果向银行说明用于自己的公司,就办不成了;第三、第四类可以用于生产经营,但一般需要借款人是公司控股股东,也不符合题目设定,所以如果向银行说明用途也办不成。

现在需要做出选择,保持诚信,要先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再去办理第三、四类个人贷款;或者放弃诚信,可以在不告知银行实际用途情况,办理第二、三、四类个人贷款。

既然不诚信,不用说,肯定有风险。从经营角度,银行可以以贷款用途不当为由抽贷,如果个人找不来钱归还银行,只能从被投资公司收回资金,公司将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从法律角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有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按照题目,贷款后的投资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拿分红,应该属于用于股权投资;另一个是两年后还本付息,属于借贷,这种情形,还涉嫌转贷罪,同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其第二十六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最后,贷款人和银行的借贷关系,与贷款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关系。

操作有风险,选择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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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银行说明用途银行有可能直接拒贷。

即便放款,如果逾期也是你朋友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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