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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 在合伙企业中,法人作为合伙人怎么承担责任?

电脑版   2020-11-26 15:43  

法硕民法:在合伙企业中,法人作为合伙人怎么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又包括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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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又包括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本法所称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须以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是法人的,应以其法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个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应当保留个人生活必需的财产。二是指普通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已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亏损比例承担责任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企业债务后,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予以偿还。


在明白了上述概念与区别后,我们就会意识到,要确定法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责任(本文仅讨论民事方面),就必须弄清法人是以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身份参加合伙。若法人为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若法人为普通合伙人,则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其认缴出资额为多少


以往,法人作为合伙人一般是以有限合同人的身份参与的,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也只允许自然人参与普通合伙,法人则不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人范围需进一步扩大。为此,《合伙企业法》修订时增加了有限合伙形式。扩大合伙人的范围,将给市场主体以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利于市场主体资源的配置。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在立法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是认为不应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如果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就意味着法人有可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甚至被连带破产,不利于保护法人、法人的股东及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法人作为有独立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无论其从事何种民事行为,实际上都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责任。因此,无论法人对外签订合同,还是投资参加合伙,其所承担的风险是同样的。允许法人投资于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利于法人以多种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提高资本的利用率。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也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公司法也对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设置了由有关法律另行规定的衔接性条款。因此,应当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一问题研究中,立法机关也借鉴了国外的有关规定,多数国家不限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讨论,立法机关主流观点认为,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扩大法人的资本运作形式,促进企业资产重组,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资本的运用效率和企业的创新力,给法人以多种资本运用方式的选择是必要的,允许法人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投资于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是有益的。特别是在使用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以专业技术或资本运作人士组成的公司担任,这也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本条的规足,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合伙企业法》并未禁止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法人参与合伙企业既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因而,针对本问题的回答,也就需要分类了:

若法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若法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则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认缴出资额为多少。

(以上回答仅代表个人,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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