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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自杀后涉及两千万债务怎么办?

电脑版   2020-11-26 15:00  

一个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自杀后涉及两千万债务怎么办?:一个农商行的员工所欠下的巨额债务,很明确个人行为,与农商行无关。后续事宜只能追诉剩余财产。但是即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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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商行的员工所欠下的巨额债务,很明确个人行为,与农商行无关。后续事宜只能追诉剩余财产。但是即然他是自杀,估计什么财产都在生前处理和转移了。

作为农商行对员工的行为管理不严,这样的数额,难道一点没有察觉?估计他一定会利用银行的工作便利或名誉到处诈骗,否则谁会相信他。干万的数据,又有多少善良的人被坑的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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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债务如果追不回来,那银行自会倒霉了!为什么银行倒霉呢?因为这是该银行管理不善而导致的,也或者是管理的漏洞而导致的。

最重要的一面:或者是官商勾结所导致的。一般不勾结是拿不到这么几千万元钱的,所以国有资金很多曾用各种方式所流失,而且国有资金流失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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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不能复生,还是放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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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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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万债务是欠农商行的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主题不明确不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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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怎么办?人死了,债务也消亡了,除非特殊情况,比如该员工把钱给了老婆,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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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下结论,假如他的债务纯是个人行为,与所在单位没有任何牵扯,就应当由他个人负责;但如果他所形成的债务,是在工作过程当中造成的,不管从手续上还是从所留痕迹上,都与所在单位有关,那样所在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原来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银行员工小陈的一个朋友,是做对外贸易生意的,因为公司周转需要大量资金,就与另一家贸易企业签订了融资协议,但对方需要一个第三方担保。小陈的朋友找了几家公司,没有一家愿意为其担保,在万般无奈之下,就想让小陈和银行领导通融一下,能否银行出面盖个章担保一下,自己公司资金回来之后,还了款担保合同也就失效了。小陈是从事银行工作的,当然知道担保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朋友一提出这样的想法,他就一口回绝了。他的朋友看这一招不成,就想了一个歪主意:他偷偷刻了小陈所在银行的公章,告诉融资方银行已同意提供担保。

在他们和对方签订融资协议的时候,打电话告诉小陈:公司有一项重要活动,为了体现公司的重视和对客人的尊重,想借用一下银行的会议室,请务必通融一下。小陈觉得对方是自己的好朋友,别的忙帮不上,用一下会议室这样的小事是可以帮的,于是,他也没问对方是什么活动,就爽快地答应了朋友的请求……。有一天,小陈的朋友带了十五、六个人,来到小陈所在的银行会议室,朋友还请小陈到会议室引见、介绍了与会的客人,小陈知道这是朋友的一次普通商务活动,坐了一会就离开了……。

又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小陈朋友的公司破产了,在清理债务的时候,债权方把小陈所在的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经过后来的调查了解才知道,是小陈的朋友私刻小陈所在银行的公章,借用其银行办公场所,签订了融资协议,致使出资方造成了两千五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后经法庭审理,对原告方提供的人证、物证予以采信,小陈所在的银行因管理疏漏,在案件中承担相应责任,小陈为此也受到开除留用处分……。

再回到题主的这个问题上来,假如商业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挪用客户资金,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招揽社会集资,或是在借用别人资金时,有所在银行的凭证、印章等等,能体现与所在银行有关的证据,其所在银行也有相应的还款责任。假如有证据证明,其所欠债务用到了投资办企业,或购置了房产、股票、基金、债券等,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冻结、变卖,清偿所欠债务……。

当然,象这种情况都是比较复杂的,既然到了自杀这一步,一是当事人已感觉无路可走,二是临死前其资产一般会转移、变更。所以,债权人往往是血本无归,一点东西也得不到。果真如此,债权人就只好当做花钱买个教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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