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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

电脑版   2020-11-26 14:29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您好!经过继承手续后,在世的一方(也就是登记的一方)能否合法处置房屋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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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过继承手续后,在世的一方(也就是登记的一方)能否合法处置房屋完全取决于他对房产拥有的产权。如果想要卖房,那所拥有的产权必须达到2/3;如果想要出租房屋,除非能拥有100%的产权;否则就必须征得所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一,确认财产性质

确认财产性质的目的是为了可以继承的产权份额。通常情况下,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但也不会改变最终产权结果,都是每人占有50%。所以登记人的配偶去世后,其拥有的50%的份额就会发生继承。

如果房产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有其他说明(比如婚内财产公证、财产获取时的协议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等),证明房产是个人财产的话,那登记人(也就是在世的一方)拥有完全产权,拥有房产的完全处置权。另一方即使过世了,也不影响产权人/在世的一方对房产的处置,在世的一方/产权人可以随意卖房、或将房产出租,不受其他人影响,以下也就不就这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二,确认继承方式

如果被继承人(死者)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财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分财产。

第三,确认继承办理方式
  •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均对财产分配方式没有意见,那么就可以通过继承权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手续: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开具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下图,预约公证处后,一起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表示接受/放弃继承权,并明确对应的财产份额。公证员根据结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均对财产分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请诉讼的方式,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遗产的分配方式下达判决,并出具《法院判决书》。

第四,房产过户

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进行房产过户。如果有多个继承人的话,那么会登记为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并标明每个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如果继承人只有配偶一人的话,算上配偶原有的份额,也有拥有了100%的产权;这时候房产证会登记为其个人单独所有。

第五,房产处置

1、如果房产证是登记为多人按份共有的话,

  • 房产出售:如果想要将整套房产都出售的话,那么必须由拥有2/3份额的产权人同意出售,方可出售房屋;如果某一产权人仅仅想要处置个人拥有的份额的话,那不用征得其他人同意,不过其他产权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 房产租赁:必须要征得所有产权人的同意,方可出租;并且租金应按照相应的产权份额分配。

2、如果房产证登记为一人单独所有的话,房屋出售和房产租赁都仅需要这个产权人同意即可。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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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因还涉及到隐性继承人,亡故的一方就属于隐性继承人,他生前有过儿子女儿,儿子又有儿子,都有继承权,虽说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要将原来房产证上的过户为妻子一人涉及到公证,中国的公证程序相当麻烦,举例说明,我姐在作者小区有套50平的房子房产证上一直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公证处说亡故了的丈夫为隐性继承人(这个说法很新鲜作者还是头次听说),他们有3个儿女,两个户口在广东,得到广东开据他们是我妈是我妈的户籍证明,办理公证时得这两个儿女一同到场,多名律所在场又是询问又录音还关起门来摄像,(一个小户型交费500元),她3个儿女中老二英年早逝在加拿大有两个儿子,儿媳说她做儿子的工作决定效弃继承权在加国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文件是英文的,要整成中文的文件得到大使馆办理办好后才能寄往国内然后再去我们这儿的公证处方能完成公证的收尾工作。(说明,配图与正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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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如果房产证是登记在在世的一方个人名下,其个人可以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现在的实践中,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只需要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出面就可以了。

如果这套房屋是登记在在世一方一个人的名下,也没有登记其他共有人的,那么只要他个人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在世一方可以不经过其他人,就可以将该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抵押等,相对方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将受法律保护。

除非是相对人存在恶意,或者有利害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了异议。

其次,在世一方个人可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不代表对房屋享有完全产权,其擅自处分房屋有可能侵害其他人的合法继承权

如果这套房子是在世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根据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属于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其对该套房屋的处置完全没问题。

但是,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婚后取得的,夫妻双方又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套房子即使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就有一半的产权,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如果去世一方还有父母、儿女,那么其配偶、父母、儿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对这一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此时,如果在世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房屋,则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再次,其他继承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如果擅自处分人的行为正在进行中,享有继承人的可以向相对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主张交易行为无效。

如果擅自处分人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则需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相对方是善意取得,并支付了对价。此时其他继承人已不能主张交易无效,但是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并且如果有损失的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种,如果相对方是存在恶意的,比如明知其他共有权人或者继承人反对仍交易。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交易行为无效,或者向在世一方主张权利。

以上个人意见,供参考。

我是@文金发律师 ,历十余载律途风雨,经数百场讼战输赢。但思己过,莫论人非。欢迎关注,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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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涉及遗产继承问题。

房产虽然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去世,则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若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那其遗产原则上由其继承人均等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配偶去世,其遗产并不必然由配偶继承,而是有上述继承人均等继承。当然,因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剩余一半的产权则作为遗产继承。

若房产是登记在去世一方名下,那想要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则必须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或配合办理。若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那原则上可能办理过户,但侵害到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会产生其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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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能拥有全部房产的所有权。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仅有配偶作为继承人

这种情形下,无论该房产是该方的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均全由配偶进行继承。

配偶能够得到全部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处置房产。

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1)去世的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

在有例如其父母、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那么婚前房产份额应当是继承人之间进行等分,各继承房产的三分之一。

因此,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另一方是无法得到全部份额的,因此作为按份共有人,是无法单独处置房产的。

2.夫妻的婚后夫妻共同房产

配偶首先拥有该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去世一方所拥有的的份额为二分之一,上述继承人在该部分进行等分。

配偶所拥有的的份额则为为二分之一加上继承的份额六分之一,即三分之二的份额。

因此,最后配偶拥有三分之二的份额,作为按份共有人,处置该房产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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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过户。你的原产权证虽然是你父亲的名字,但是里面有一个隐性共有权人,就是你母亲。也就是说原产权证上你母亲拥有该房屋的1/2的产权。现在你父亲去逝,需要把你父亲名下的1/2产权过户到你母亲名下!

到你当地的房产局去办理手续!

需要的材料有:原产权证,你父亲的死亡证明及结婚证等

费用各地不用,最好是到房产局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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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照上的名字没有用,你要去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查一下你家房子档案,如果是你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说明这房子与另一方没有关系,如果是你们俩名字这涉及继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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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分析一下房屋所有情况。

1.房屋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则房屋属于那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这一方过世了,他的财产将作为遗产处理。等一下一起说遗产的处理方法。

2.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那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你占有一半,对方占有一半,对方过世了,你也不能直接处分,他的那一半是他的遗产,要发生继承后才能处理。

最后统一说一下,遗产继承的问题。

配偶,父母,子女,三者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另一方除了你之外,还有父母和孩子,那你们要共同继承死者的财产份额,可以公证或是去法院诉讼的方式完成继承。拿着公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一起去房产,才可以处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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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继承问题。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去世,去世方的子女,父母和在世方的夫或妻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屋,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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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财产属于遗产?要缴税吗?如果夫妻财产也要缴税,那不是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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