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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电脑版   2020-11-26 13:48  

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凶手已经自杀,正常来说已经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要承担民事附带责任,也就是说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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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已经自杀,正常来说已经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要承担民事附带责任,也就是说死者家属可以提出相应的民事赔偿,由凶手的财产来偿还,人已经死亡还有什么刑事责任,要承担也只有去阴曹地府去追究了,这已经超出人间的能力范围,由阎王爷去裁定,毕竟这个事情里面对与错外人根本不得而知。

很多人都觉得某一方有错,其实双方都有错才对,什么事情其实都有因果关系,灭门这种事情肯定也有起因,但是凶手的确也伤及无辜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样惨死,凶手有再多的理由都不能洗脱这个罪过,他杀死了跟他有情感和金钱纠葛的人,那估计会有人同情他,但是他杀死无辜者,那他其实就已经是恶魔。

女方在这个事情上面也有巨大的过错,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她玩弄了人家才导致这次灭门惨案的,至于另外两个大人在这个事情里面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起因应该跟消费金钱玩弄感情有一定的关系,也许她自己都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或者说她在临死的时候不知道自己有没有后悔过。

凶手在决定动手的时候应该已经想好了自己的后果,一个男人杀人后自杀,内心得多大的怨气才这样,不过并不排除嫌疑人内心偏激的可能性,但是自己用了大量的感情和金钱,最后人才两空一无所有,这样的后果其实可以想象得到内心的绝望和怒火,当他动手杀死无辜者的时候,他已经变成了恶魔。

这个案件对与错我们只是外人不得而知内幕是什么,但是凶手杀人是事实,凶手自杀也是事实,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了,人已经死没办法追究,但是民事责任死者的直系亲属还是可以追究的,毕竟嫌疑人自身的确还有遗产,这些遗产很有可能用来当做民事赔偿用,其实人心难测啊,任何人做任何事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所以尽量少做缺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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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犯罪嫌疑人邱某在行凶后跳楼自杀,嫌疑人都死了,自然无法定罪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这也是合理的,各国也大都如此,毕竟人都死了,但是死者家属可以申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的。

蒋某丽、蒋某英姐妹,和她们的母亲,以及蒋某英的一对双胞胎女儿,五人都惨遭邱某毒手。

虽然邱某跳楼自杀身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死者的家属们是可以追究民事诉讼,可以向邱某的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不过有一点,就是邱某死后有可执行的财产,从邱某的疯狂举动来看他似乎也没有多少钱,据知情人透露,邱某和蒋某丽曾处过对象,蒋某丽家装修房子邱某出了不少钱。

邱某据说在蒋某丽家装修房子时花了十万元,还有说二十万的。为了装修房子,邱某几乎花光了全部积蓄。

可以看出,无论是十万还是二十万,这都是邱某的大部分积蓄了,他要是个有钱人也断不回为了这点钱去杀人,所以邱某死了估计存款是没有多少的,至于有没有留下房产可供拍卖强制执行的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邱某死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诉讼赔偿的多少就要看他死后留下多少钱财和房产了,毕竟执行总的有可执行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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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洪已自杀身亡,按照《刑法》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在邱某洪的个人遗产范围内,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如果邱某洪个人名下没有资产,那也就无法进行赔偿。

本案中,邱某洪二、三年间共为蒋XX花费二、三十万元,也就是说他挣的钱几乎全部花给了蒋XX,所剩无几,如果名下没有其他资产,如房子、存款等,那赔偿就成了一句空话。即使他的父母资产再多,也不能被用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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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中,邱某洪跳楼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首先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

2018年9月25日13时许,胶州市胶西镇张家小庄发生了一起持刀行凶案件,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据了解,行凶者高伟因邻里纠纷,携带刀子前往同村张立华等两户有过节的村民家中,连捅四人逃离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属将包括凶手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内的五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告上法庭。

最后,胶州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处五名被告人在继承高伟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50万余元。

杀人犯高伟服毒自杀,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由他的家人承担了这一切后果。因此,邱某洪跳楼自杀,也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至于赔偿问题,邱某洪是有义务的,但前提是他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亲属愿意为他赔偿,而其家属是无赔偿义务的。

那么一条命换五条命,五条命就该死吗?难道没有其他办法讨回公道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跟高伟杀人案一样,蒋某丽的家属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起诉邱某洪的家属,要求邱某洪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邱某洪“潇洒”地离开了,不会再有任何烦恼,但留下来的亲人包括父母该承受多大的压力啊?被起诉赔偿的经济压力不说,舆论带来的精神压力就够他们受的了。

百因必有果,一切的起因还是源于蒋某丽和邱某洪两人如儿戏般的感情。同时,也告诫我们,交友需谨慎。

以上就是我的全部观点,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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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是矛盾,一件同归于尽的案子,被害人一家、凶手全部死亡,如何判决呢?我觉得不用刑事责任了,但赔偿还是需要的。

比如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丧葬时付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所以,就算是男子邱某死了,他的家人也会被索赔的,但尴尬的问题来了,谁来找他们赔偿呢?赔款谁拿呢?

不得不是两个人的相识于蒋某买了房,叫了邱某的装修队,两人就此认识,而蒋某以交往为由,让邱某垫付了二三十万的装修费,可见这操作也是神了,也能见到其人品。

而邱某年轻才33岁,做着建材生意也是有金,本身条件还好,竟然不顾一切爱上了一个离异带着2个女儿的43岁女人,整整相差了十岁,可见他本身存在很大的依赖性。

交往两三年后,蒋某随后提出了分手,意识到被骗的邱某可能是苦苦哀求,但蒋某也不为所动。从她家两姐妹都离婚来看,姐妹俩可能不懂感情问题才会如此,也就是情商低。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却因情商不高,一步步刺激邱某,让矛盾升级。

这又怪的了谁呢?赔偿是有了,我觉得不多。但人都没了,一切也就没有意义了。恋爱还是需要谨慎,人品最为重要。我们不反对或支持姐弟恋,但它的背后问题需要一定的重视。生命,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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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凶杀案里就两种身份,一个是凶手,一个是被害人。案件发生后,凶手被抓捕归案,都要接受法律的审判,对杀人犯最高的审判就是死刑。

在这个案例里面,凶手邱某已经自杀而死亡了,他的死亡跟法院判的死亡,其实性质是一样的,所以他的刑事责任可以免除了。

至于说赔偿,那也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亲属才能够提出。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还有。本案中,该犯罪嫌疑人造成他人死亡,这一家五口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赔偿的前提是在凶手名下的个人资产,才能用于赔偿。不是他名下的财产不适用于此案,比如父母,妻儿的财产。

如果这个凶手是个一穷二白的穷小子,个人名下资产为零,那么就算让他赔偿,也赔偿不了,赔偿也就打个比方,一个做事一人当。

赔偿其实对受害人家属来说,意义并不大,除非赔偿的金额特别巨大,有点安慰奖。实质上,赔偿不赔偿倒也无所谓,家属要的是一个真相和正义的判决,不可以不明不白地冤死。

单纯的赔偿也无济于事,就算赔偿的再多,也换不了一个人生与死,

世界上难以接受的是死亡,最难以接受的是灭门,古人讲究的是传宗接代,传递香火就是一脉相承,是自己生命的另一种延续,一旦被灭门,这一血脉也就断了。

但愿以后不要发生这样的灭门惨案,实在是惨无人道。就算要赔偿,家属也不愿意提出赔偿的要求,他们会认为这是受害者用命换来的钱,他们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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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死亡,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有遗产,可以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自己没有遗产,家属没有赔偿义务,很残忍。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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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中,蒋某某利用邱某某对她的痴情,不断地从后者身上榨取钱财。在目的达到后,却欲将其始乱终弃。她的冷漠无情招致邱某某的报复,香消玉殒。

受害者一家五口惨遭凶手的杀戮。凶手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得附带民事赔偿。这一笔账算下来 是个天文数字,够凶手喝一壶的。然而邱某某在案发后,在一酒店坠楼身亡。

在这个案子中,受害者家属有权向邱某某提出赔偿。可是犯罪主体已经离世,不可能为其所做的一切负责了。除非他的名下有财产,在受害者家属有赔偿的要求时,可以拿出来作为补偿。

和蒋某某相处三年来,邱某某投入的太多,钱没少花,估计有二三十万。他做的是建材生意,虽然收入还不错,但也是自己辛苦挣来的。眼见着人财两空,他才动了杀人的念头。

在凶手已死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的目的难以达到。人不在了,还负啥责任?像他这个年纪,能有多少财产?就算有,也被蒋某某榨取得差不多了。顶多变卖车房等不动产,对于巨额赔偿金来说,这无异于杯水车薪。

在这起灭门案中,双方都存在过错。蒋某某为自己的游戏人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邱某某也因自己畸形的恋爱观而做出了过激的举动。一桩案子,六条人命,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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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已自杀身亡,那么他在这起案件中不用负法律责任,由于他是成年人,所以他应该负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属无赔偿义务。

在这起灭门案中,蒋某一家五口全部死亡,如果再没有其他亲属提起诉讼,也不用提赔偿的问题。如果有其他亲属要对这起案件提出诉讼,那么邱某的家属可以据邱某个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此时,应当以邱某个人的财产(含其家庭财产中属于他的个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以上范围的,其家属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 刑诉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这起案件当中,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邱某有家属,那么他的家属是不用负赔偿责任的,如果需要赔偿,就以邱某所继承的财产那部分来赔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就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而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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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洪自杀后不需要再负刑事责任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不再追究。

邱某洪免除了刑事责任,不等于说他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了,受害人的家属完全可以要求他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其非法所得可以追偿,对其应当赔偿的赔偿金,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家属得到的赔偿只能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遗产的可以要求从他的遗产中支付赔偿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可以执行的遗产,受害人家属是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予以赔偿的。

从本案来看,邱某洪之所以要做岀灭门的疯狂举动,一是因为他感情受到欺骗,更主要的是他被骗取了巨额的财产,生活已经非常困难了。

所以,如果邱某洪本身没有什么遗产的话,受害者家属要获得赔偿应该是很困难的了。除非邱某洪的亲人良心发现,自愿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不过这种可能性也是很小的。

话又说回来,受害人家庭已经遭受了灭门惨祸了,不知道他家还有没有人有资格向犯罪嫌疑人提出索赔。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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