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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提出辞职,写的是6月底走,但老板让3月底就走?算不算公司单

电脑版   2020-11-26 13:38  

自己提出辞职,写的是6月底走,但老板让3月底就走?算不算公司单方面违约?自己提出辞职,写的是6月底走,但老板让3月底就走?比一般法定提前90天!算不算公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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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例子我以前也遇到过,也是有个人跟我提交了辞职,说希望等他想走的那天再走,公司立马批了当天走,结果他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5年的工资,因为也希望自己5年后走,这样自然不可能成功的!

对于你这个问题,我先来说说劳动法对于辞职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这其中还有个解释就是,正式工可以在30天内任意一天让你走人,试用期公司可以在3天内任意一天让你走,要是超过了30天或3天,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所以根据劳动法来说,要是你3月份交的辞职单,即使你上面写的希望是100年后走,公司也是可以让你当天就办理辞职手续的,就是说从你交上辞职单开始30天内公司可以让你任意一天走人,只要没有超过30天公司都是合法合规的!

所以依据现有的劳动法来说你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违约,也不是属于“协商离职”,自然也不是比所谓的法定提前了90天,所以你这样的情况属于你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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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的6月底走?你为什么不写6年后走呢?按照你的逻辑,公司应该赔你5年多的违约金了!不要片面的拿《劳动法》里面的一两个条文作为依据就产生这种非常不靠谱的逻辑!

一、《劳动法》规定的是提前30天提出辞职!你想提前几个月、几年?开玩笑呢?!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打算辞职的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想单位提出 辞职。而且在这三十天内,用人单位可以在这30天内的任何一天批准并且让你走人!当然了,辞职的整个流程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30天内任何一天让辞职者走人没有任何的法律问题!

你提出了辞职报告后,不是由你决定哪一天离职的!这个权利在单位手里!

二、向单位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而报告中说明数月之后正式辞职。那很不幸,你的这个辞职报告,只有部分合法,而且合法的地方恰恰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

提交了辞职报告,法律上你已经说明你要辞职了。但你上面所写的6月份(至少90天)离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是30天为上限!开句玩笑:你的辞职报告交的忒早了!这纯属于自己给自己找事儿!

按照提问者的逻辑,如果你写成9月份辞职、12月份辞职 、明年一月份辞职、六年以后辞职,企业不得赔给你的违约金更高嘛!——因此,题主的逻辑是完全不同的!还想通过法律手段讨要违约金?这是自取其辱的事情!

三、法律是双向约束的!虽然法律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法》中也给了企业、单位相应的权利!

作为员工,不要以为“我是员工我有理”!不要以为自己想写什么时间辞职就得自己说了算!企业既可以按照法律主动辞退员工,也可能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之后,按照法律要求随时辞退员工!你想什么时间走,公司就得让你待到什么时间?想什么呢!

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武器、工具,但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专门挑拣那些看似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用!法律可是个整体哦!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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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问题主一个问题:你准备6月底离职,为什么要提前3个月就提交辞职申请?不明白你是怎么想的,难道是担心自己到五、六月份再辞职公司会硬留着不让你走吗?

现在只要你已提交了实质的辞职申请文件:纸质的或邮件格式,单位就有权批准你直接离职,不算违约。


从法律层面分析

对于员工来说,辞职要提前申请是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

劳动法律规定,试用期内提前3天,转正后需提前30天申请离职。之所以这样要求,是考虑到给企业一个缓冲期,利用这个期间招募新人或安排离职工作交接等,减少由于员工离职造成的影响。

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这相当于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个权利,单位可以依法享用这项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企业有权在30天的期限内选择批复你何时离职,早几天晚几天都行,不超出一个月的期限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单位在你提出离职申请后,可随时批复你离职的申请,不必非得等到你要求的指定日期。当然,大多单位还是遵从员工个人的意愿,按照员工申请的时间批复。


从情理层面对待

一般员工在离职前给公司带来的负面效应最明显,因为反正要走了,便心不在焉,消极怠工,甚至在同事间散播负面消息,带动大家躁动的心。


现在你已经跟老板明确表态自己即将要离职,而且居然提前3个月就迫不及待地提出申请,可以看出你的心早都不在这家公司了。老板让你早点走也就可以理解了,除非你是公司核心人员,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让公司离不开你。


写在最后,题主首先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的批复不存在所谓的“违约”或“协商解除”。如果你还是想继续呆在公司干到6月底再走,不妨找人事或老板好好谈一下自己的真实想法,让单位允许撤回自己的离职申请,到5月底重新写申请单。如果公司方不同意你的撤回,那题主也不要再纠结了,与公司好聚好散,赶紧想好离职后的下一步对策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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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形式通知,包括发起离职审批、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或是发送提出离职要求的邮件等等,都可视作员工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提前30日,是给员工和公司的双向保护。公司有30天时间安排工作衔接,超过30天也不能硬性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只要是员工已主动书面提出离职,公司可以立即与解除劳动合同,也可30日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在公司。

3、什么情况算协商:员工因个人要求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希望不解除或者延长一段时间解除,那么需要和员工协商,获得员工同意。

4、综上,员工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不管写的是3月底走还是6月底走,都相当于: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30天的时间考虑,30天随时答复随时解除,与员工要求3月底走还是6月底走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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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哥观点」自己提出辞职,写的是6月底离职,对老板来说,你已经是要走之人,老板让3月底就走,是权力,同意你6月底走,是人情!不算违约。

问题一:劳动者为什么要提前2天或30天提交辞职申请?

1、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的连续性。劳动者辞职后,其岗位必然要有新人接替或公司统筹调整。接替者的聘用、岗前培训、考核任用、工作交接等,都需要时间来完成。提前30天,是依法给单位的缓冲期,是为了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的连续性。试用期的劳动者辞职,对单位的影响相对小一些,所以只有3天的期限。

2、保障劳动者的离职权益。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人员接替,或单位以此为借口强行不批复,怎么办?所以《劳动合同法》作出了30天的期限规定,到了这个时间,不管单位有没有人来接替,劳动者离职,是合法合规的,且不用因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二: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单位是否有权力在30天内的任何时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因多种原因不予挽留,只要有了合适的解决该员工岗位的方案,随时可以同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不受30天的时间限制。

很简单的道理,在你提出离职后,单位通过招聘,很快物色了适合的接替人员。@职场红哥但是如果到了90天后,万一招不到合适的接替人员,怎么办?是同意你走?还是不同意你走?同意你走吧,又没有人接替你的工作,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不同意你走吧,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强行离职。

因此,你提出在6月底的辞职申请,老板提前90天同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不算公司单方违约,更不属于协商离职。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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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单方面提出辞职,公司没有责任。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见题主是职场新人吗?还是智商不足?基本的劳动法还是要懂的,员工提出辞职30天后方可离开。你这是要提前半年就提出辞职吗?


只要是你个人提出辞职了,企业有权在30天以内让你离开,不能超过30天。也就是说企业不能不放人。那么只要是你个人提出的辞职,企业就没有义务对你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你就算是找到劳动仲裁部门也是没有用的,是你个人主动提出的辞职,企业没有任何责任。


题中第一句话就是“自己提出辞职”,那么也就不存在什么协商离职。就是个人主动辞职,所以企业将在30天内让你离开,非常合法。建议你有空还是去学学劳动法,以后不要在职场中再出现这种笑话了。


正确的方式应该是这样的,你准备6月底离开公司,那么你就5月底向公司人事部提交书面辞呈,那么企业最晚也是要在6月底让你离开。如果企业不让你离开,或是拿保险、交接等等事宜卡住你,就是为了不让你离开。这样的话,你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才是有理的,也很容易胜诉。


我是@职场李先生,专业职场十五年,职业经理人,喜欢就关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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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负责人事工作的时候,也时常会遇到有员工会提前几个月给我打招呼说自己要辞职的事,让我好提前招聘人,别耽误公司的工作等等。但是,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都是以员工提交的书面辞职书为准,在一个月之内,根据公司的工作实际情况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

不过,这种情况,多见于素质比较高的员工,且与公司领导的关系也比较好。

题主这个问题,做法不当,动机不纯粹啊!

首先,做法不当。

提前9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本身就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30天是法律规定的上限,提前9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规定,根本就没必要提前这么长的时间,更不能自己确定离职的时间。

其次,老板的做法合情合理合法。

老板是严格按《劳动合同法》操作的,且合情合理,无任何过错。

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自接到你的辞职书之日起,公司就有了主动权,在30天之内无论是哪一天都能安排你离职走人,就由不得你想哪天走就哪天走了。

反过来,如果超过30天公司不安排你离职走人,公司就违法了。说不定公司还担心你去告发公司呢!

老板之所以让你在3月底就走而不让你干到6月底,想必是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担心你会倒打一耙。

他好心成全你让你多干3个月,可他却违反了法律规定,万一你去告公司故意不放人咋办?

二是担心起负作用。

老板心里清楚,一个早就要辞职的员工,早已是心猿意马,心事早已不在工作上了。他干嘛让你白白多拿几个月的工资?难道你是公司不可或缺的高端人才吗?

放心,老板一般是不愿意多留一个对公司三心二意的员工的。

第三,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得不到法律支持,无疑是自取其辱。

《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辞职、辞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法,没有“协商离职”的概念。

老板是依法办事的,公司不是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你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这一说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放弃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吧。《劳动合同法》保障的是劳动者合法的权益和正当诉求,但同时也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你的主张是无效的,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会自取其辱。你的职业生涯也算是到头了。试想,你若这么做,有那个公司敢用你这样的人?好好想想吧,别净想外点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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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提出离职,就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法条其实是保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30日的期限,一方面说明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了离职,那么不管什么原因,到期后员工就可以离开,另一方面30日是给用人单位一个缓冲期,可以找人接离职劳动者的职位,不至于影响到实际工作。

具体的本问题,既然你已经提出了离职,在法定的期限内(30天)的任一天,用人单位都可以同意你去离开。所以单位在你提出离职申请后,可随时批复你离职的申请,不必非得等到你要求的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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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题主是在任性适用法律,其理由如下:

一、法律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着如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三十日内必须决定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出申请后三十日也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者随意挑选解除劳动合同日期的权利;

法律已经赋予劳动者强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挑选解除劳动合同日期的权利。因为所有的劳动者都像题主一样,任意确定自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同样的道理,题主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随意确定劳动者离职日期,则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对劳动者没有任何保护意义。

综上,请不要题主任性适用法律,法律并没有赋予你随意确定解除劳动合同日期的权利。你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在你提出申请后三十日内,让你离职都是可以的。但自你提出申请到你实际离开用人单位的期限,不能超过你提出离职申请起三十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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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劳动者方面主动提出,那公司就没有违约之说。

至于“写的是6月底走”,公司有可能答应,有可能不答应——但不答应的可能性更大,没几个单位能忍受这种“通知一下,我几个月后再走”的事。

至于“协商离职”,这个案例明显是“主动请辞”,不存在协商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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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提前30天”就好,不用提前几个月

关于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辞职的法定时间为“提前30日”,过了30天,单位即使不放人也可以走,且单位必须结清工资等。

但在这30日内,单位也可以随时让提出辞职的人离开,不用人家非要留到30日期满。

如果想在几个月后辞职,那应该在真正想离开的日子前的“30日”提出辞职。

没有“法定90天”之说,不知题主从哪里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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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未违约,只是依法行事而已

员工既然提出辞职,那单位便要为之办理离开的手续。

但这手续不能无边无际、完全没有时间概念,若无法定事由,必须最晚在“3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办理清楚。

如果手续相对简单,或者单位觉得可以让辞职员工早走,那“使其提早离开”,并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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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不存在“协商”一事

协商,是指双方经过商谈,确定以什么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是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方也“只能答应”,已经满足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要件。

在这里,没有任何“协商”的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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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劳动者一方提出辞职,单位在“30天以内”,可随时“让辞职者离开”。

至于辞职者提出“几个月后再走”,单位表示不同意,那也并不违法。

最后,下次再写这种《(几月后)辞职信》的时候,记得考虑一下单位的立场与心情,还是尽可能尊重他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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