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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利息调整和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大伙怎么理解?

电脑版   2020-11-26 12:46  

对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利息调整和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大伙怎么理解?:如果存在弹性空间,一切都是白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避违法违规最少有5种方法,所谓利息规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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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弹性空间,一切都是白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避违法违规最少有5种方法,所谓利息规避可以转完帐即让借款方现金给还,又可以让借条上写上一部分为结帐,一部分为现金,所谓举证放贷人是职业放贷人,请问债务人何德何能能举证10次?这10次是以放贷人起诉次数又或者是办抵押次数来定规格吗?如果是这样,这些次数的主动权都在放贷方,又何来10次?所以,个人认为此次的政策出台弹性太大,实际意义不太,唯一有用的就是对以前的借款合同有了约束,以后还是该放的放该借的借,除了增加了借款方的难度和多花了费用,一无所用

为什么只有杜绝民间有利息旳借贷关系才是对社会最大的利,这些年放任了放贷后,社会上不断地涌现岀的老赖,可以说是前赴后继,因为借贷有多少人和家庭成了负产阶级,有多少家庭破裂和多少人活在了没有明天的日子,这些将来都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许会在承爱不了压力的某一天忽然间暴发,还有就是网贷的泛滥让很多年轻人绝望,他们刚步入社会就活在了没有明天的日子,每天在绝望和懊恼中度过,也许某些人会说他们不能自制咎由自取,那我问你吸毒你们为什么要痛恨贩毒的而不只是说他咎由自取?这只是借贷方的不幸。而放贷方又同时可能存在不幸,借贷人只要抵押物足值,在现今的经济环境下,放贷相对是最安全的职业,因为有法律的护航,不管你是否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同样可以强制执行,所以很多人放弃了原来的生意变成了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赚钱轻松且安全,于是,职业放贷人的队伍会越来越大,职业放贷人也养成了懒惰,冷漠,冷血等习惯(因为见惯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还有的职业放贷人因为做出了成绩,于是身边的亲朋好友也有主动给钱让其帮助经营,也有放贷人主动向身边亲朋好友融资去借贷,或者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借贷,这样就形成了全民放贷全民借贷的形势,再一个,民间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难道对银行的揽存和对国家的金融机构同样是一种冲击?

个人认为如果不坚决杜绝民间放贷,而是有弹性空间,就是放任放贷,放任放贷让社会有了一些浮躁,也让某些人有了不该有的希望,人都渴望成功,可他没有财力,怎么办呢?借贷就给了希望,只要迈出了第一步,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就一直走在借贷的路上,当借无可借之时,也就是崩盘之时,同时也是他们走向绝望之时,对家人的愧疚和来自债权人的压力会让他们走向崩溃。

也许放任放贷当时对社会的经济是一定的帮助,社会上流通的钱多了肯定是一种刺激,但最终我们会发现那是饮鸠止渴,很多社会问题,人性的冷漠,放贷人的贪婪,借款人的绝望会让本来活跃的经济成为一滩死水,只有杜绝严打民间有偿借贷才会让社会回复到原来本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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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新增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这个其实就是关于职业放贷的规定。此前不少法院已经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甚至制定了职业放贷人名库,用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当然,也有的省市没有职业放贷人认定的详细标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个人认为可以参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但是,这里涉及对于职业放贷人的举证认定。一般来说,我们主要是通过诉讼案件来认定放贷数量。得益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当事人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对于出借人的案件进行检索,确定涉及民间借贷诉讼的期间及次数,并以此来认定职业放贷的问题。否则当事人也是难以举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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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的完整与优劣,关系着整个国家的金融命脉、经济命脉、金融就像人体在流淌的血液,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健康质量!国家对金融管理的等级要求,应该仅次于对“军队”管理,应只设置“安全线”和一触即死的“高压线”,中间不应存在任何“缓冲地带”,基本上绝大多数“金融劣迹”都是在缓冲地带管理上引发的。对任何金融行业单位的制约,应采用专业行政监察+“有效法律惩治”融为一体管理模式,对单位实施“致命性行政处罚”,对单位当事人实施“摧毁人生式的刑法处置”,如果这样治理,无论哪个金融领域都能得到真正健康发展!

总之,给金融行业领域设置“缓冲地带”和无效的法律制裁,才是该行业的罪魁祸首。好比一盘象棋,金融单位是棋子,行政监察管理是裁判,金融单位必须执行棋盘里的游戏规则,行政监察管理必须懂得游戏规则,才能保证健康运行。大象不能过河,就不能过河;绊着马腿不能跳马,就不能跳马,否则,谈什么都是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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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国家整顿金融市场的一个强有力举措,基本是制止了无牌照的民间借贷冲动!从源头上治理民间借贷。最强有力的手段是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职业放贷属非法经营罪,借贷合同为无效,利率不超过LPR的四倍,其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绝大部分的职业放贷人会消失。在短期上会有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少了个融资渠道而陷入困境,长期看对有牌照的机构也是个利好!少了无牌照民间借贷,客户的融资情况查看征信就一目了然,对真正做实事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更容易在有牌照的机构能融得到资金,对整个金融环境来说也是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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