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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否有权对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提出反对?

电脑版   2020-11-26 11:52  

名义股东是否有权对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提出反对?:可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是股权代持关系,但实际出资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其享有的是投资权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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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是股权代持关系,但实际出资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其享有的是投资权益而不是股权。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实际上是转让与名义股东之间股权代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代持合同权利义务时,应当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名义股东提出反对时,合同权利义务不能概括转让。

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由提出反对,实际上是主张自己是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股权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第三人不得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对抗名义股东的股权工商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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