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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以事实不清,撤销了,发回重审,结果又错判,怎么解释?

电脑版   2020-11-26 11:40  

上诉以事实不清,撤销了,发回重审,结果又错判,怎么解释?:斗胆说二句:在中国断绝冤假错案的最好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责任到人,谁办案谁负责!责任同等。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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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胆说二句:在中国断绝冤假错案的最好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责任到人,谁办案谁负责!责任同等。造成冤案后果的,承办人必须负同等刑责!和民事赔偿。这样的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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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冤假错案就追责责任人赔偿,相关办案人可以双开呢?还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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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件冤假错案的背后,都存在着人际关系、利益输入等不法行为,需深挖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者,有的办案人员不会制造一起冤假错案的,一但查出,要把他曾经办过的案全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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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彰显公民,公平、公正同等制约。施法者要特殊治约。建立建全约束司法的机制尤为重要。案件审判终身负责机制要确立。错案一切由施法者承担。方能被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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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官要是无有私心杂念,没有利益联链,对每一个案件公正,公道对待,也没有出现二审,再审。

作为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判错。不过是主审法官的有意为之。这样的结果只好要有法律终有制,应承担全都后果法律责任来抑制冤案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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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一下我爸的案子,侦查一直到送检一直都是过失,等检察院退侦就是故意伤害,然后在侦查,一直到两次退侦,这期间侦查也没有任何变化,检察院然后以故意伤害,起诉的,并说因为对方有过错建议量刑3到5年,等一审法院两次开庭,第二次检察院就把刑期改成3到7年了,然后一审法院判6年,等我上诉二审,这时候检察院主动更改罪名为过失,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但是发回重审,一审检察院还认定故意伤害,只是刑期改成3到6年了,然后一审法院,就判了5年,这就是一审法院,他不认为自己错,我们律师提出没有做成伤机制鉴定,但是检察院确说人埋上了做不了了,还提出证据缺失,检察院不做回复,还有明显非法闯入家里行凶,确对进入家里只字不提,还有明显事实认定错误。所以你说上诉,法院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依然错判,你说怎么解释,说真的我们真的解释不了,但是你放心,这其中能解释的只有他们自己,我们能做的只有坚持自己的观点,然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重新上诉,申诉,上访,只有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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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以事实不清,撤销了,发回重审,结果又错判,怎么解释?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之后再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作出同样的判决。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至少我是碰到好几次了。至于判决结果是错,还是对,这个确实不好说。毕竟诉讼双方本身就是对抗性,总有一方胜诉,总有一方败诉。败诉的一方总是认为法院存在错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不过现在是发回重审一审,该判决并非生效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不服的一方,仍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至于二审法院是维持原判,还是依法改判,这个就只能根据具体案件去认定。

当然,即便是法院生效的判决,也会有当事人不服。对于生效判决不服的话,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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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上加错乃知法犯法,知错不改罪加一等!对相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坚决惩戒,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法律不是恣意妄为,法律是国家公信力的表现手段,是为国家和公民尊严服务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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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作出判决、裁定仍有错误是正常现象,否则法律就不会规定不服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上诉,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二审生效制。民事案件一般不会再发回,行政案件不允再发回,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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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错继续上诉就可以了。

二审出错,申请再审。

不需要怎么解释,判的对与错,往往与真实发生的事情不符合。这是正常的,法院判决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事实不清,肯定发回重申。如果再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无法证明,民事诉讼中原告得诉讼请求基本就被驳回了。

如果是判错,既然是判决以出,通常事实已经认定清楚。至于到底是不是符合真实事实,要看证据和证据的来源。对结果不服,可以再次上诉。如果还是事实不清,一审就做了判决,二审可以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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