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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的女儿,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呢?

电脑版   2020-11-2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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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问题,关于农村出嫁的女儿,是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或者宅基地呢?法律是永许的,都是父母所生,血浓于水,可以分,但是每个地方风俗习惯不同,有些地方是不可分割家产的,在我衡阳,一般是不分割家产的,父母有多少财产,都留给儿子,儿子要为父母,养老送终。有些个别有钱的父母,在女儿出嫁,会风风光光,买车送房,父母不管有钱没钱,心里都想儿女公平,这是很多做父母的心愿,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不妥。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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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这个问题主要是要看,父母和女儿平时相处的关系情况如何,我来谈几点,第一点,女儿是否分到了包产地,户口迁移没有。第二点,父母是否宽容大度,通情达理,对儿女一视同认。第三点,男方家是否热情善良对待女方。

俗话说,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人,一般情况下是分不到宅基地,有些父母兄弟还把女人当财产卖,只要能卖到钱,不管女人愿不愿意就嫁出去,不把女人当人看,当摇钱树,无人道主义,有些女人,真痛苦可怜,在就是人性。

对于有些女人呢,又不听父母兄弟姐妹的话,就把自己嫁出去,说什么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自己过自己的日子,自己喜欢就好,我认为,父母虽然没有权利干涉女儿的婚姻,但还是听听父母话的好,父母是过来人,在平凡的人生路上,积累了一定的经历,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

对于有些父母,家里经济条件好,嫁女儿时虽然要礼钱,但把全部的礼钱都给女儿自己私用,还要送陪嫁礼,陪嫁礼比男方给的礼钱还要多,等到家庭相处和睦生子,还要分田地宅基给,这就是人的心态,人与人之间处世的宽容度,大不相同。

孩子只要跨出大门,就各有小家,需要照顾好家庭,需要靠己坚苦努力奋斗,自立自强,父母兄弟姐妹再亲再近,都各有家,各有事,就像亲戚邻居关系一样,甚至对于有些事情还不如邻居,只是平时要多走动,多关心帮助陪伴父母,多孝敬父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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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懂法律,仅从农村生活实际谈论这个话题。农村出嫁的女儿,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呢,这在我们这些老脑子的人看来,还真不行。为什么这么说,我是这样看的:


一、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女子出嫁后,退出了生养的家庭,溶入新的家庭。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男娶女嫁,女子离开生她养他的家,去溶入新的自己的家。就是俗语说的:“娘家千日只是客,婆家一日都是家”。

字面上看,女子曰嫁,男子曰娶,“嫁”字就是女到自己的家去,女有了自己的家。“娶”字就是取一个女的过来。


这就是对女性的不公平,所以结婚大喜之日,农村只有穿上嫁衣的女孩哭的伤心落泪,从沒有迎娶新娘的男青年落泪伤心。


这就是千百年来的婚姻游戏,一个对女性有失公平的游戏。


二、如果出嫁女可以回娘家要求分割财产、分割宅基地,那社会就会增乱,不利于努力致富。


女子虽说参与了娘家的经济建设,娘家的财产多少理应有她的一份。


但那看似合理,却也有不合理的一面。


因为女子出嫁后,在新的家里同样可以享有人家的财产,根据兄弟的多少,可以享有或1/3、或1/2、或全部的财产。


如果女子可以回娘家分割财产,那就是女子婆家娘家两边占份了,这对稳固家庭、努力创建家庭的人来说,有很大的破坏作用。


三、出嫁女如同调动,在新的单位领了薪水,就不应再向原单位要薪水。

打一个不确切的比方,女子出嫁后,就如同在原单位调到新单位。到新单位后,可以在新单位领工资,为新单位服务,享有新单位的所有福利。但原单位的福利,就会取消了。如果你再到原单位去走一走,最大的福利就是互相熟悉一些,亲热一些。


所以女子都愿意找一个条件好的人家,都愿嫁入豪门,就是因为可以享有人家财产,日子好过一些。


四、如果出嫁女可以回娘家与兄弟分割财产,那女子的负担也加重了。


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女子出嫁后,对娘家没有实际义务、只有心肠了。对父母的生活、对父母的健康、对父母的照顾、对父母的养老、对父母的百年都是哥嫂们的义务了,女儿的最多也就过时过节一点心肠而已。


所以农村人都说:“孝顺的女儿沿路哭,忤逆的媳妇守灵屋”,女儿最多也就流点伤心之泪,真正做实事的还是儿子媳妇。


出嫁的女子如果可以回娘家分割财产,那女子的负担就重了,女子就要负挑两头老人的供养义务了,这等于加重了女子的负担了。


五、如果女的可以回娘家分割财产,那同时也应失去财产。


女子出嫁后,还回娘家来分割财产,如果这可行,那你婆家的财产也就应该分给你小姑子的一份才合理了,如果有许多小姑子,你同样要分给众多小姑子每人一份了。


六、娘家的财产怎么争取

娘家的财产,如果都是父母创造的,做女儿的要想争取多获得一些,在我看来,只有在娘家做女儿的时候,多争取一些才是最妙的方法。这时身在其中,最占道理。疼爱女儿的父母也会同意的。


如果出嫁了,特别是已出嫁多年的女子,娘家的财产自己再也没有参与建设,而哥嫂他们参与了建设。再回娘家找要财产就比较困难了,也难获得别人的支持了。


总之,农村女子出嫁后,再回娘家要求分割财产,已失去了最佳时机,这样做会失了亲情,也会失去多数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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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出嫁的女儿,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呢?

按中国的继承法,女儿是有权利继承家产的,应该是有赡养父母的责任,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力。

但是,在广大农村不可能行的通,因为自古以来都是"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女儿可以不赡养父母,不能继承娘家财产,娘家如沒有兄弟,父母可以过继来侄子来赡养和继承,也不给女儿,这是几千年传下来的。

现在有了改变,如沒有兄弟,父母可以把赡养和继承都留给女儿。可如果有兄弟,还是留给兄弟的。

女儿嫁到婆家,是赡养公婆,继承公婆的财产的,这是过去农村的规矩。

现在虽说有继承法,但过去农村的规矩是根深蒂固的。如果不怕父子反目,家庭不和睦,女儿可以争取平等继承家产的。

但是,农村绝大多数的女儿还是遵守过去的规矩,有打破过去规矩回娘家分割家产的,但多数弄的不和睦。

如果想男女平等权力,只有父母主持公道,兄弟们通情达理才行得通。

但是,如果想分割娘家财产,还要跟婆家商量好,分割了娘家财产,就必须承担赡养,那你赡养的就不只是公婆了,继承了公婆的财产,而分身分心去赡养娘家父母,公婆是不是同意,丈夫是不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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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这样的说法: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意思是,姑娘嫁出去了,家里就没你的了。

现在是新社会,家庭情况各不相同。国家提倡男女平等,子女都有瞻养老人的义务,所以说,嫁出去的姑娘也可以分割家产和宅基地。不过,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嫁出去的姑娘没有回娘家分割家产与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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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和妻子共生育了两男两女,长女王一于1990年出嫁至邻村,次女王二1988年某市装潢公司工作,并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于1993年与同单位的职工结婚,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长子王三和次子王四也均已在1995年结婚生子;

1995年10月份,当地政府给王某颁发了两个宅基地使用证,两个宅基地使用证上均注明家庭成员为5人;2005年次子王四在其中一处宅基地上拆除旧房,修建新房,2007年王三在另一处宅基地上也修建了新房; 由于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火爆,两处宅基地的价值不断飙升,新阶段的土地价值从每亩20多万一路涨至300多万,在2008年长女王一、次女王二多次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王某及家庭其他成员意见分歧,始终没有达成协,于是,在2008年年底,长女王一、次女王二向法院申请诉讼;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原告虽然拿出两份宅基地使用证,但是没有进一步举证材料,来证明两份宅基地注明的5人是否包含两名原告,因此,以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名原告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两份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五人包括自己,不包括已经结婚王三、王四的妻子,认为他们没有宅基地份额,以一审审理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嫁女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宅基地;一方面是怎样理解一户一宅;

一、出嫁女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宅基地?

本案上诉人起诉的是分家析产案件但由于两名上诉人王一在1990年就已出嫁至邻村,王二1988年就已将户口迁出本村,并组建了家庭,已经不属于被上诉人的家庭称成员,因此,分家的基础并不存在,与上诉人要求析产的诉讼主张,但由于其父母建造的房屋早已在2005年和2007年全部灭失,现在的房产是长子王三和次子王四所建,没有其他人的份额,上诉人提要求析产也无产可析,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

另外,两名上诉人也不符合行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法定条件,长女王一于1990年结婚,户口也已迁出本村,在另一个村集体组织已经和丈夫及子女获得新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获得另外的宅基;”而上诉人王二1988年就已经将户口迁入城市,并与单位同事组建了新的家庭,而且还享受了城市房改的福利政策,由于王二不是农村户口,依法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怎样理解“一户一宅”?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家庭人数众多而拥有多处宅基地,于出嫁的女儿户口随之转移,那么在娘家就不是户口登记的家庭成员,也就不存在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在本案上诉人王一和王二以分家析产为由,要求按份额对原审王三、王四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析产;但王一和王二结婚后,均已自行另立家庭,王二已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农村经济组织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失,两名上诉人作为王某家庭成员时的原有房产已经全部灭失,现在宅基地上的房产是由王三和王四是修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存在家庭共同财产,故本案无“家”可分、无“产”可析;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的宅基地使用证均是由人民政府经过审批后,颁发给王某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由王某实际使用人继续使用,不容他人分割,上诉人王一、王二要求对该宅基地进行按分析产的请求,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极判决是正确的。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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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我们农村,出嫁了的女儿是没有办法再分娘家的家产的,土地和宅基地就更不可能了,在我们这有句老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得水”,我本人虽然不赞同这句老话的观念,但是目前农村事实情况就是这样。

至于为什么嫁出去的女儿就不能分娘家的家产了?这也是有法理依据的。

??女儿出嫁了,户口也就迁移到了婆家的户口上了,目前我们农村分地也好,拆迁或者征地补偿都是按户口上的人口来分的,既然户口已经从娘家迁出了,娘家即便是遇到拆迁或者征地补偿,都没已经出嫁女儿的那份了。

??我给大家讲一个我们这边实际发生的例子,前几年村里修高速公路,征收了村里一部分人家的土地,我们村有家5亩地全部在征收范围内,赔偿了近60万。

??这家人是一儿一女,都已成家,女儿嫁到城里了,还是挺孝顺的,经常回来看老两口,儿子和儿媳反倒不是很孝顺,老两口也是想着,将来指望着儿子和儿媳养老不靠谱,就想着这笔钱给儿子三十万,女儿十万,剩下的自己留着养老,毕竟没有地可种了,后面也没有收入来源了。

??这种分配方案,在旁人看来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这家人却因为这笔钱的分配闹得非常不愉快,儿子儿媳觉得姐姐嫁走了,就没有权利分这笔钱了,嫁出去的姐姐呢觉得父母没有一碗水端平,觉得自己对父母更孝顺,却没有得到父母更多的爱,觉得父母偏心,最后这家女儿也没有要这10万块钱,后面也很少回娘家了。

在农村,事就是这个事,情况就是这个情况,分家产永远是一个最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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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户口以签出,家里有男孩,女儿按乡俗不能,看家里父母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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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是可以的,但是哥弟们每天守着父母,你好意思吗?就是你实在生活部了可是想想其它办法,如果老人没多少家产及便法律允许也不值得,顶多是哥妹之间有了隔阂,该是你的不用去要,冷静一下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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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儿女儿都是儿:父母产业该归儿:古今传下旧习惯:只有男儿无女儿:如今已是新时代:亲女胜过亲男儿:跑前忙后女儿多;有时男儿步步迟:且说女儿及男儿:父母膝下是亲儿:尽管家业多于少:不必全部归男儿:女儿可以说她不要:男儿不可灭女儿:侍候老人都该去:关建时刻急需儿特别病重住院时:女儿拿钱也是儿:在说老人去逝时:铺金盖银都是儿,兄弟姐妹各和好,孝敬老人当好儿:坛坛灌灌莫计怪:都是父母孝顺儿:及便老人财产厚:也该留点给女儿:女儿要是真不要:男儿留下还不迟:不管男儿及女儿:莫靠产业伤女儿、要靠双手勤拼搏:团结奋进文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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