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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电脑版   2020-11-26 11:16  

公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评鉴热点的法律事件,分享有料的法律资讯!作者:南京杨超律师承租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一般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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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评鉴热点的法律事件,分享有料的法律资讯!
  • 作者:南京杨超律师

承租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一般是确认新的承租人。

如何来确认新的承租人呢?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这个法条仍然是比较抽象的,主要还要看各地的规定;

如果因为这个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原公房承租权人死亡后公房承租权的变更问题,实质系公房产权单位与使用人是否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此系公房产权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行使的管理职能,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杨秀珍与南京白下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下房产经营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宁民终字第5334号)

目前我只看到上海有过一个细化的规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问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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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遗产,《继承法》当中规定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公租房的承租权属于是承租人的财产性权益并不属于财产,所以公租房的承租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不过虽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是一般在老人过世后可以进行承租人变更,从而实现“继承”。

公租房分为两种:一、自管公房;二、直管公房

一般按照产权划分,产权属于公司的就是自管公房,产权属于房管所的就属于直管公房。

在原承租人过世后,继承人可以提出承租人变更,自管公房找产权单位,直管公房去房管所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自管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法院不能强制要求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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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权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因为公民的合法遗产必须是公民生前已经取得的完整财产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而承租权指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

一般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可以变更承租人。即确认新的承租人。

如何来确认新的承租人呢?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这个法条仍然是比较抽象的,主要还要看各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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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公租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而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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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可以。

如果再适当展开一下,可以拆分为两个结论:

  • 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一说。
  • 承租人的继承人能不能再继续履行承租合同,不一定。
公租房不存在“继承”的说法

按照《民法典》(包括现行《继承法》),对于可以继承的遗产都有同样的规定:遗产是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

  • 从公租房本身来讲,肯定不属于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公租房的产权人并非去世人。
  • 从对公租房的承租权来讲,属于出租方与租赁方生前签订的一份合同,受合同约束。本质上,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不理解为:因为承租人去世了、自动将承租权转化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承租人的继承人能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认识:因为我家老人一直住的是公租房,所以老人去世之后,房子就应该自然有子女们继续租赁。

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租赁,是一种合同关系,取决于双方的意思,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强制。

在这里用白话来说明一下。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结果承租方在租赁期未满的时候,过世了。这时候,出租方会面临两种选择:

  • 一种选择是,收回房子,双方的租赁关系因为一方去世而终止。至于出租方是否要给予补偿(例如出租方提前多收的房租),要看合同约定、或者出租方与承租方继承人之间的协商结果而定。
  • 一种选择是,由承租方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完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多数要变更房屋的租赁人。至于租赁期限,是截止到原合同截止日期、还是可以延续,要看双方的意思,承租人的继承人不能单方强制要求。

以上这两种选择,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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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应取决于产权单位,如果公房的产权单位同意继承承租权,那么继承人就可以根据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进行继承。由于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是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法院是没有权利进行处理的。因此如果提起了继承案件的诉讼,并在诉讼中要求继承公房的承租权,法院是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的。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经购买了公房,该公房的产权就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变成了被继承人,该房屋已经变成了被继承人的私产,就可以按正常的继承来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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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提问很有意思,从此问中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继承、继承法的许多知识。

继承是死者生前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向生者转移的一种形式。故继承法调整的是将死者遗产交由生者承接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继承的概念里又存在着广义继承和狭义继承之分,广义继承含概死前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权利,这个权利范围包括面很广,即有财产继承也有非财产方面的其他人身特权的继承。狭义继承则特指对死者财产方面的继承。我国继承法是秉承当代法学制定的狭义上的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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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承房不是用来继承的!要看是否存在已住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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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首先弄清概念:公房承租权,指的是有权利承租国企或集体房产的权利。租赁关系成立后,承租人获得的是居住、使用权。租赁关系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届满,仍需租赁,需续订租赁合同。而继承权指的是有权利继承亲人的私有财产(含房产)的权利。继承关系生效后,继承人获得的是永久的所有权。所以继承一般指的财产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获得公房的承租权,一般指单位员工与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即除非员工另有了居住,一般确保员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人有稳定居住权。若员工去世,不影响随员工共同生活的家人继续居住,不过必须由单位与继续居住的员工家人签订新的有租赁期限的合同。如员工家人有了新的居住房,公房单位有权决定原公租房租赁关系是否解除。所以说公租房换了符合条件的主人居住,也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样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显然与遗产继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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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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