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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学生被野狗咬伤是谁的责任?

电脑版   2020-11-26 11:06  

在校园学生被野狗咬伤是谁的责任?:谢谢题主!这个问题有水平,我个人认为这是学校的责任。从教30年,在农村学校教师的时候,也遇到过附近野狗进入学校,都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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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题主!这个问题有水平,我个人认为这是学校的责任。

从教30年,在农村学校教师的时候,也遇到过附近野狗进入学校,都被教师和工人们一阵乱棍打死,没有附近的狗主人到学校闹事的,大家都非常理解,放狗到学校是错误的,而且会受到当地政府处罚的。

现在的学校都是封闭式的,野狗要进入学校必然要经过校门,而校门口都有保安,会及时驱离的,如果进入学校,比然会非常危险,人人得而诛之。(爱狗人士勿喷,如果你的孩子在校园里读书,被野狗咬了,你作何感想?!其实我也是爱狗人士,但是爱狗狗就应该对狗狗负责,让狗狗呆在它应该的地方。)

学校有责任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学生在学校里被野狗咬了,说明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学校有不可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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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你说怨谁,头几天,一学校校长,在校内抓住一流浪狗,用脚踩着狗脖子,用编织袋装上后,扔出校外,又是记者,又是爱狗人士,认为,校长残忍,这回校园狗咬学生,去找那期的记者及帮凶去,一群王八旦,这回不放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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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学生被野狗咬伤,学校应该负责的。

学校早就应当自觉把野狗全部消灭了。

现在最让人气愤的是一些学校只听爱狗人士的片面之词,只知道讨好狗粉,让野狗在学校里肆意妄为到处乱窜,学校里野狗永远是安全隐患,今天不咬人明天也会咬人。

学校假如听信了爱狗人士那一套鬼话,任凭野犬的存活,那么校园发生狗咬人事件是必然的,是迟早都会发生的。

学校本应有义务把野犬打死,假如学校领导的价值观都出现了问题,对于爱狗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妥协,那校园必然发生狗咬人的惨剧,学校也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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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学生在校被狗咬,第一责任当然是校方,校方必须承担狗咬学生的责任;如果校方在抓捕狗时,而受到爱狗人士或什么组织的阻止,那第二责任人就是阻止抓捕狗的有关人士和组织,校方可向第二责任人索赔学生被狗咬的赔偿……。

如果索赔不成,向法院告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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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内学生被野狗咬伤,由学校承担责任,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般的校园都有围墙,并设有专门的保安人员,不会出现野狗出入校园的情况。当然,也会有例外,例如湘潭大学去年就发生两起类似事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害的,学校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了其已经进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时候,学校才有可能不承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学生被野狗咬伤,属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学生的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再者,现在各学校都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给在校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受伤后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相关新闻链接:

2018年5月1日21时左右,湘潭大学化工学院一女生在校园内被多只流浪狗追咬,右手背和腰部两处被咬伤。5月2日16时左右,湘潭大学法学院一名女生,再次遭到多只流浪狗追咬,右腿后侧被咬伤。事后,两名女生在学院老师的陪同下,已及时到医院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和伤口处理,学生目前身体情况稳定,已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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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跑到校园咬人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学校可不承担责任


杨光富/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


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教育在发展,但是教育界一直有一个很困扰的问题,那就是学校管理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给师生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安全问题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就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因素”?这是一个法律术语,有三个“不”特征,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按照法律规定,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学校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自然灾害,打雷、地震、风暴等引发的安全的事故,这一点我们都很好理解。

那么狗跑到校园就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果找到狗的主人,那么狗的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媒体报道说,台湾一所学校,正在上体育课,一条疯狗跑到校园里,将一个学生咬伤,一星期以后,该学生不治身亡。狗当即也被打死了,也没有找到狗的主人。后来家长告到法院,法院裁决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关于春游、秋游等外出期间,也发生过学生被蛇咬,不治身亡的事情,这也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组织这样的外出活动,一定要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

当然了,现在大部分学校都有围墙,如果狗从学校大门进入校园,或者从墙跳进入校园,学校没有及时发现而出现伤亡事件,学校至少在管理上是有瑕疵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当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旦出现这样的不幸事情,学校一般会从人道主义出发,对相关人员提供经济帮助,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无论如何,学校都应加强安全管理,制订相关的安全预案。如果这样,安全事件就不会发生或少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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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问题,回复如下:

1、被动物咬伤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2、侵权人为狗的主人以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此时为野狗,也就找不到狗主人,此时就只能要求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了。

若有任何疑问,均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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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在校园学生被野狗咬伤,应该是学校的责任。

首先,校园是学生学知识和生活的地方,而学校就是负责校园一切事情的单位。就算在校园学习的学生已经成年,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校方还是有负责安全的责任。



其次,何况在校园出现了野狗,也就是流浪狗,校方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这些野狗进行处理的义务,野狗伤人,校方就有失职的责任。



最后,现在在校园养猫养狗的人也不少,但是一到了放假或者毕业的时候,这些猫猫狗狗就成为了流浪猫狗,校方应该加强管理。



希望我的答案能帮助到你,欢迎大家补充。

喜欢小动物的朋友可以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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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依学校是否尽了其安全保护义务来划分,有不同的责任形式:如尽义务,无责任;不尽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问题。在认定责任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学校的义务是教育、管理和保护。

那么,本案中,学校是否尽了其保护的义务?这得从野狗进入校园的数量、时间、频率,学校是否知道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考虑:

——如果是偶然发生的案件,一般可认定学校无责任;

——如果在相当时间内,经常有多条野狗在校园走动,而学校没有采取驱走和采取杜绝野狗进入校园的措施,就可认定学校不尽安保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而言之,学校有否责任,得根据学校是否尽了其安全保护义务为认定标谁。尽义务的,无责任的;不尽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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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责。应该让那些爱狗人士负责,因为他们发疯一样的威胁清除校园流浪狗的保安和学校工作人员,导致学校不敢清除流浪狗才会造成这样的恶果,这些泯灭人性的狗东西应该为野狗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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