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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的员工,现在要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合

电脑版   2020-11-26 10:53  

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的员工,现在要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合法吗?:谢邀,关注职场问题更关心你的上啥班短视频招聘APP为您倾情解答,以下回答来自上啥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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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当中什么样的事都有可能会遇到,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员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然后由劳务公司将他们派遣到有合作关系的公司去上班,对于这样的现象其实是比较正常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是属于正常派遣。可是最近有员工反映,自己在工作单位工作了十多年了,突然被公司派遣到了劳务公司,出现了所谓的反派遣的现象,那么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

很明确的答案:不合法。

如果说公司这样做了,作为员工的自己是可以向公司申请索赔或者是到当地的有关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的。

之所以说是不合法的,是因为问题出在公司这边,因为该员工与事业单位之间还是有劳动合同存在的,而且我也相信在当初的合同中是不会有这样的规定的,即使有作为员工也是不会答应的,既然题主今天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就足以能够证明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再者说,公司既然还能起到派遣员工的权利,就说明与员工的合同没有到期,如果是到期了以后合同也就自动解除了,公司也就没有任何的权利去支配该员工的去向了。所以说总的来讲:该员工仍然与事业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

既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假设事业单位想把员工派遣到别的劳务公司,那么前提是先要解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因为公司的原因需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不接受该建议或者是有权利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

1、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包括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标准可参考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以上标准的2倍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了上面我们只是做了一个假设,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证明了该做法的不合理性。再者说当初所签劳动合同里面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公司擅自将员工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可以选择不接受,也可以选择劳动仲裁,不管怎么讲,对于这样的做法是极其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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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员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这里说的员工是指那些不在编制内的员工,按那些正式工的叫法称为临时工,其实劳动法规里根本没有临时工这个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

但现实非常残酷,好多事业单位根本就不给他们订立劳动合同,称他们为临时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为了规避风险,不承担社会责任,有好多事业单位将员工转成了劳务工,这是明显的真用工假派谴,是劳动合同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明确的三性限制,即监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监时性即用工不超过六个月。

本问题中你在事业单位已经工作了十年了,按劳动法规定应该和本人鉴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签定的,从应该订立之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你己经订立了劳动合同而且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或者已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己十年了,就应该和你订立一个无固定期限合同了,现在单位想把你转为劳务派谴工,这是明显违法行为。你本人可以拒绝,如单位辞退你,劳动仲裁可要求赔偿金,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金标准x2。你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是不可能了,不如赔钱走人,别信那邪,那儿都能吃出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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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绝对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那如果事业单位一直不跟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把你转给劳务派遣,无非是存在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就是上面我们提到的,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第2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违规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这两种情况,其实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这个两倍赔偿金究竟是多少呢?

[月工资×11×2]

如果你的月工资是3000,那么这笔补偿款就是66,000。

可能有的人会问,明明根据82条,这个上限不止11个月,为什么会只支持11个月呢?

那我们也来算一笔数,工人工作了10年,合同是每年一签,那么工人工作的第3年到第10年,也就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这8年时间里面,以月工资3000来算,会产生多少赔偿金呢?

[月工资×12×8×2]减去[已经发放的工资]= [576000-288000]=288000

28万8千,这就比较多了。执行起来会相当的困难。所以目前来讲,双倍赔偿最多只支持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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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确切的证据,确定是在该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这样做是违法的。

1、改派的实质,是改变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现在要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其实质是改变劳动合同主体,由原来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改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在事业单位领取薪资报酬,改为由事业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由原来由事业单位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费用,负责事故纠纷处理,改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社保和纠纷。

这个改变非常不合理,事业单位比较有保障,社保和纠纷处理都比较规范,而劳务派遣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常常少缴、迟缴甚至不缴社保,出现事故处理赔偿也不及时,不积极主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维护。

2、事业单位无权改变合同责任方: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都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等于签订的是永久合同,直至员工退休。如果改签合同,责任主体方发生改变,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新的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事业单位做出这种改变时,员工有权拒绝。如果事业单位强迫员工签订新的合同,员工可以提出补偿要求,按照每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赔偿员工损失,由于是单位的责任,还可以申请2—3倍惩罚性赔偿。协商补偿后,如果愿意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新合同,可以选择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如果单位不同意补偿,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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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现在要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你是事业编制身份,而劳务派遣公司是企业,未经你同意,单位是无权改变你身份的。

如果你是事业单位临时工,虽然你在事业单位已工作十年,但因政策原因,使你的社会保险权益无法保障,这种情况下,你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也是解决你社会保险权益问题的唯一办法。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容选择的。可关键是做为事业单位临时工怎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我们都知道,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前,事业单位不用缴养老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后,按规定只有机关事业编制身份人员才能参加,事业单位临时工是参加不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而事业单位也是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而事业单位临时工也参加不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那么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怎么来保障呢?

现在唯一的渠道就是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劳务派遣公司为企业,他可以为员工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临时工走劳务派遣,既满足了事业单位用工需要,又妥善解决了事业单位临时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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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规定不与员工签订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要双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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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太笼统了,首先你需要弄明白,你属于事业单位什么性质职工?在编的还是事业单位内类似企业劳动合同的那种?原合同怎样签?派遣的意义是什么?是否把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变更不?如果变更单位肯定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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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可能被当作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岗位,这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由此可以判断题主不是在编人员,而应该是单位通过社会招聘录用的合同工。那么,十年的合同工能否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个人认为要看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定。

如果单位已与员工连续续签两次劳动合同,那么当员工在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一旦成为无固定期限员工,从法理上来说在不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将劳动人事关系转到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否则可视为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的道理,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可以参照劳动法上述条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单位的长期工而不能随便改变劳动关系,将“包袱”甩给劳务派遣公司。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第一,个人与单位必须连续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没有订立两次劳动合同,至少要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才可以有机会向单位提出诉求。反之,讲太多也没招。

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的时候,为了图方便、省成本,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招人、管人,在如今已经非常普遍。以前可能有的事业单位没有使用这种方式,而是由单位直接招录,无形中加大了管理成本和经费支出,因此不排除有单位为了省事将招录临时工的工作服务外包,交给专业机构去处理,原来的临聘人员一律转到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如此,即便事业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现实中合同工也很难取得支持进行维权。毕竟,胳膊拗不过大腿,事业单位好歹是国家机构,个人再不满再有意见,又能耐奈他何?现实中,合同工、临时工吃亏的又不是一两个,又有几个维权成功的?

所以看开点,只要工资不降,由他去吧。反正横竖不能转正。如果真介意,那么唯一的出路只有考编制,除非你不想在体制内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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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与哪家签的?如是与事业单位签,现在要变为派遣单位,就是变更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得到你同意,原合同解除,重新签定合同,所有原合同条款都可以重新谈。也可以选择不干了,由于是对方解除的,可以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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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是十年前你是编内还是编外员工?“劳务派遣”是(临时工)的代名词,正式工没有经过“买断〞(拿钱)转为劳务〝派遣〞工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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