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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在公众场所踩着地面积水摔倒,提出赔偿有法律依据嘛?

电脑版   2020-11-26 10:49  

一老人在公众场所踩着地面积水摔倒,提出赔偿有法律依据嘛?情况:宜宾一老人在某商业中心(如东方、莱茵、财富广?┕何铮降叵鲁悼獬顺凳保茸懦悼獾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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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分两种方式处理:

首先、如果老人在商场、酒店、饭店等人员步行走动的地方踩到积水而摔倒,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商场、酒店、饭店等公众场所,有给顾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地面有积水、障碍物等可能造成人员受伤的地方,应该放置警示标志或者派人提醒。如果没有提供这些服务而造成顾客受伤,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该赔偿,支付受伤者数额较高的治疗费。

其次、如果顾客在地下车库因为踩到积水而摔伤,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支付数额较少的治疗费。因为地下车库属于车辆行走的地方,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必须保证车辆能够安全通行,对于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略微少一些。

最后、摔伤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到地面积水,应该能够预料到可能存在的危险,但是他(她)还是踩到积水里,以至于摔伤。因此他(她)自己也要承担部分治疗费。

至于按照什么比例承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伤者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如果地下停车场灯火通明,积水处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指示有其他通道可绕行回避,而受害人自信自己可跳跃或执意踏水而行,最终造成摔伤,受害人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但如果地下停车场灯火昏暗或积水处有无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虽有标志但无法绕路且未采取其他防摔措施(如置备防滑垫等),最终造成他人通过积水时摔伤,那么地下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需承担全部或主要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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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人吃鱼被鱼刺掐住在家吞酸菜咽死了,可以先找做饭人为啥不把鱼刺去掉,在找卖鱼的,为啥你卖的鱼会掐喉咙咽死人,在找渔政水产公司,为啥把这样的鱼推向市场,在找国家水利部门动物研究专家为啥不把这种鱼从生物链里取消灭绝而出现在世界上专门掐喉咙咽死人!至于赔尝多少钱,多多益善,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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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据,属地单位或个人单位未做好防护和卫生工作,造成地面积水或地面长了青台从而打滑,给行人带来出行危险,应负相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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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偿!如果法官判赔偿,那他在法院的台阶上总摔跤!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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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地下车位属物业公司经营和管理,并且进行有偿服务。所以,对经营服务区域负有管理责任,包括无障碍物,无积水垃圾和油污等任何有碍车辆和行人自由行动的东西。老人因积水而摔倒,正是由于未进行认真处理所造成的,理所当然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至于如何担责,可向该公司主张。如不受理,可申请法院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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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别是雷公电母以及龙王老者,共次是地球,为什么它积水成潭,再其次是他父母,为什么不生他在火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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