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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是否可以要求村里把已经死亡的人土地收回,进行重新分配?

电脑版   2020-11-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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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是否可以要求村里把已经死亡的人土地收回,进行重新分配?

农户是不能要求村里把死亡人口的土地收回的。即便是绝户情况的死亡,土地被村委会收回,还是算作机动地的范畴的,不会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前进行重新分配的。

之所以不能把村里死亡人口的土地收回进行重新分配,主要原因还是这不符合现有的农村耕地承包政策。现在的耕地承包政策是“维持耕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期30年”。因此,一句“维持耕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其实就能回答这个问题了。而且除此之外还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作为辅助支持,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新生人口没有分耕地,死亡人口也没有收回耕地的原因。而且,这两个政策也是在《土地承包法》中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的。

并且在《土地承包法》中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一些司法解释。比如依靠《继承法》可以继承老人遗留的耕地的承包收益。其实也就是继承了耕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了。

因此,通过“维持耕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三条政策其实就能回答题主说的这个问题了。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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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是不能要求村里将已经死亡的人土地收回进行重新分配的。一方面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不变,另外一方面也是尊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则。

一般来说在农村地区如果家庭户口中有人死亡,其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归该户口所有,再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来合法继承。在承包期间内,该死亡人口的土地不会被村集体收回。

如果该死亡人口是户主且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成了绝户的情况发生,其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对村集体收回。但是在已经进行确权的其他农民,也不会得到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利。如果村集体在该土地上取得了相应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

所以按照相应的规定,在农村户口中,如果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上的种植庄稼的所有权益,由该户人口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在承包期限内,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其继承人合法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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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对于死亡人口土地是否收回的问题各地处理方式不一样。

但是根据国家土地相关政策规定是不能收回的。根据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特别是今年政策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规定,农村村集体无权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具体你可以关注我的头条号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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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行不通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户里还有人健在村里就无权收地,要想收地就得等到承包期结束。第二轮分地好像是98年承包期是30年,那就是还有10年左右合同才到期,而且有消息说还要在原基础上再追加30年,那收回土地就更遥遥无期了。

何况如果人死了就收回去重新分说得轻松实行却很难。我这里一人有一亩地旱地和一亩地水田,生产队大概100人没分到地,这两亩地收回去怎么分,一人几平米拿去也没法种的。所以这样干是吃力不讨好的事,还是等到以后全部土地收回来后一起划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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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是否可以要求村里把已经死亡的人土地收回,进行重新分配?

如果我们仔细读了土地承包法就知道村里是不能把土地收回的,更不能重新分配。承包法是基于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要遵守承包法。既为法律,我们只能完善与改进,不可违反,这就是法律的意义所在。

我们首先要知道承包合同的签订双方是谁,承包合同的一方是村集体,一方是农户家庭,无论哪一方都要遵守法律,并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家庭承包户的权利与义务是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有流转土地的权利,流转土地其实质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撂荒超过两年,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经营权。

有人提出质疑说,为什么死人还有地,活人没有地?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是死人是合同的一方,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与权利,而在死之后由别人继续来履行义务与责任,如无人履行,由村集体收回,地不是死人的,土地是国家的。有的没有地,是因为没有承包合同,也没有承包经营权。我们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是合同的一方主体,没有分配土地的权利。

其实在法律上可以这么说,在情理上也是合情合理的。首先分配土地是一个劳师动众的工作,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分配土地也不利于农业稳定发展,每年都有死亡,每年都有新生儿,这样分来分去,农业生产哪还有效率?

那么没有土地的农民相对好像吃了亏,其实承包期以后的农民是不能靠种地来维持生活的,我国农民人均土地相当少,如果都靠种地过活恐怕只能惨淡经营,不会提高生活质量却加剧了农民之间的竞争。老一辈农民,经历过那个年代,有土地的农民基本都交过公粮或农业税,这也是承包经营的权利与义务,当然不能光有义务没有权利吧,地补与粮补也是基于这一辈人的,对于老一辈农民,即使死了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理的。我想地补不会永远都有的,地补什么取消可能就是重新分配的时候(个人推测),重新分配就意味着不按原合同进行承包经营。

其实仔细想一下,土地本来是没有利益的,土地对农民来说相当于工具,有产出才有收益,我们的重点要放在如何能利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产生更大收益,而不是土地本身。农民能真正能通过土地产生收益而不是占有土地致富,那才是农民的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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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国家土地承包政策是不可以的。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是以家为单位承包土地的,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承包的。因此只要家庭成员有一位还在生存,那么这个家庭的土地都是不可以收回的。至少在未来的三十年不会收回,三十年以后再说。

国家制定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就是让土地稳定,让农民可以放心地对土地进行投入,以保持地力的持续。这样做的结果,可能让很多人感到不合理,也就是死人有地,活人没有地的现象。可是如果生人增地,死人减地好像有些公平,但容易造成土地的碎块化。也就是一家人的地这一点,那一点,会更不利于机械耕种,不利于大机械化的发展。如果打乱从分,那么农村永远不会稳定,几年就得从分一次地。

现在农村土地已经再向规模性发展,农民也不全是靠土地吃饭。很多农民都已经走出家门,到外地打工。但是为什么还有很多农民要争这些土地呢?其实主要是现在国家政策好了,种地不要钱了,而且还给补贴。很多农民——包括以前抛弃土地的——他们都开始要地。其实他们不一定看中的是地,而是补贴。他们既可以得到补贴,又可以把地包出去剩一部分钱。

当然有这种想法也无可厚非,可惜国家政策已定,不可能频繁变动。因此我们要抛弃这样无用的怨气,还是想想办法往别的方向发展发家致富吧!毕竟我们需要适应形势,而不是让形势适应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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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没有三年五年进行土地调整的政策。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只要户口本上还有一个人,就不允许收地,不是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就可以经过村民讨论将死亡的人的土地收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会议内容不得与我国法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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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随便收回,死了的就收回从新分配一次土地,那不就成了天天调地,今天有死的明天有娶得后天有生的,或者一年调一回地?那还承包有个蛋用……国家有规定承包30年,又追加30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只能按国家政策走,如果村里承包地被国家征收一大部分,村民人人都分到了补偿款,那就另当别论可以从分地。如果补偿给了承包户就不能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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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不可以的,人家家里还有别人,在说按照政策法律来说,只要这个承包户没有消亡,村里是没有权利收回土地的,这叫“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当然,部分地方根据村民意愿,政策也没有规定,所以是不可以的,在说现在这土地也不值钱,是城周围的国家征地给钱,像你偏远的地方土地根本不值钱,所以也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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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的这个问题也是农民比较关心的,但是焦点并不在这里,因为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再延后30年不变,也就是延至2057年。在这段时间之内,农村土地是不允许随便变更的。

既然法律已制定,农民无权改变,但是农村出现的系列问题应该引起政府的注意,比如说:农村人员伤亡消耗问题、长期流向外地的人口等等,家中土地放弃而不种。近几年村集体开始将这些土地收回集体所有,但是在几年前得20多年期间,消耗的以及外流的人口他们的土地私自转向了少数人。由于在这段时期,村里管理混乱,这部分土地,让少数人吞并,成为自己所有,而现在土地成了好东西,国家有粮补,土地外租可赚取租费,也是一笔不少的收入。大部分不在这方面动心机的人,虽然增添了人口,按土地法却不能分得一分土地。

从这些细小事情上分析,政府应该拿出系列政策从80年代承包土地开始清理,谁的就是谁的,象五保户,去了外地的家庭,他们的土地去哪儿了?村集体应该全部收回,作为部分财产壮大集体经济,用于村庄建设,不要再与农民乱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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