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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看待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下调?

电脑版   2020-11-26 08:37  

你如何看待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下调?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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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新时达新形势下的必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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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思考这个问题,或类似问题很久了。怎样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怎样立法来惩治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这是要思考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并不矛盾,至于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这并不重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的基本准则,任何一种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违反这个准则。要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国家法制进步的体现,所有的损害或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要严惩,不管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什么人,多大年龄,都没有例外,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绝不能是犯罪。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如果未成年人过失犯罪,而且,伤害的是成年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不可免责。但如果未成年人伤害的同样是未成年人,保护条款应倾向于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伤害的,不适用于保护条款。同样,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所以,经济赔偿应由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来承担,这也要立法明确。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理应朝气蓬勃,奋发向上,要善恶分明,要明是非,知美丑,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要给青少年树立好的榜样,要让青少年知道违法犯罪是要受到惩处的!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民族才会进步,社会才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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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美国在没有形成国家之前,人口是怎么来的。法律的简约,人的进步。还是回到人之本性,回归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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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顺势而为的一类事呀!
不言而喻,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已三十余年了。
社会家庭学校对学生的德育培养是相对缺位的。世界道德文化中的精华成分吸收践行太少,考高分,考好学校,犹其考艺校,成为时尚,争相比拼,拼爹,拼钱,拼人际关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样的世风下,孩子焉能不受影响?追名逐利的观念一旦扭曲,导致手段,方式偏差,岂可不沦落?
法制教育过少。各种有关教育,学校的法规,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学校没有得到常识级的覆盖,导致孩子行为时,心中无“法”,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不知道是犯法。挍园凌辱,斗殴,色情,教师无德行为频发,导致一地泞秽,出事了,维权限难!
失去孩子,便失去了未来!
从法制角度,调低犯罪入刑的年龄乃顺时事而为的没法的办法。从道德教育,培养方面着手抓才能抓往根本,才能抓出优雅的世风,纯洁的校园,幸福快乐,志向远大,积极拼搏,道德品质优秀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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