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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工资卡被冻结后,又重开一张卡继续领工资,是否犯刑事罪?解读一下?

电脑版   2020-11-26 08:31  

被执行人工资卡被冻结后,又重开一张卡继续领工资,是否犯刑事罪?解读一下?:工资卡被冻结,居然,另开一张卡还可继续领工资?依我之见一一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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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被冻结,居然,另开一张卡还可继续领工资?

依我之见一一

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而冻结了“工资卡”,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而本案例所述的“单位为被执行人另开一张卡继续发工资”的行为肯定是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是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违法行为。对干这种妨碍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对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在排除违法妨碍情形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会依法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生效的民事裁决。

至于这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被执行人丶协助执行的单位)是否构成拒执犯罪?这要看“拒不执行和协助拒不执行”的情节是否严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比如转移工资的数额丶转移的次数丶因拒绝协助执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丶执行机关执行时受单位阻碍的情节严重程度…等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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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按道理是刑事犯罪,但是被查后,一般是先拘留罚款,能认错改正的,并且积极履行的,刑事责任可以暂不追究,不然的话,会先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了,他既然能随意更改工资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难辞其咎,也会予以罚款拘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对于拒执罪的定罪范围做出了界定:

以下五种行为可以按拒执罪定罪量刑:

a、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b、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c、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d、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第一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是本行为触犯的法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这样的规定: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综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拒执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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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个人认为法院冻结工资卡后这张卡里是否有过工资款进账,也就是说卡里是否已经有工资款在里面,如果以有一个月工资在里面你即刻联系承办法官,要求解冻生活费部分,但一般现在法院都是线上一键冻结,不需去开户行办理,所以冻结很方便,但解冻可能要承办法官跑一次开户行把你卡里的除生活费部分留存后,多余款项划至法院专户。所以你联系了承办法官基本回答也是2-3个月左右领取一次,如果法官回复如上所说的需要3个月给你领一次,我认为你另行开卡情有可原,谈不上刑事犯罪,法官找你就问他他本人饭是否是3个月吃一顿的。但你用新卡领取工资后必须主动在留存生活费后把多余的工资汇至法院专户。这样法官知道应该也不会为难你的。不管怎么讲,是犯罪分子都有一日三餐的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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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在银行工作,尤其是信贷条线的工作人员经常会对贷款客户形成的逾期不良贷款进行资产保全、起诉。

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司法机关会对借款人、担保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冻结、扣划,如果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工资收入,在预留了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开支后,会将剩余部分进行冻结扣划,直至还清贷款为止。

以下是关于资产保全、查询、冻结、扣划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①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②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③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所以,被执行人工资被冻结后,再开一张新的银行卡是不违法法律规定的;

但是如果企图通过这种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司法机关对工资收入的冻结、扣划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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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张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以重开银行借记卡作为接受工资的卡。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主要为以下三点: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不禁止向银行申请借记卡作为工资接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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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工资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属于可执行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至于生活必须费用的标准是多少?这个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根据目前法院的做好,有的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认定或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若按问题所说,人工资卡被冻结后,又重开一张卡继续领工资,这个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行为。若以广东、河北的地方为例,只要具有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致使无法执行的金额个人达2万元以上,就属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就将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总体来说,不建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特别是目前狠抓执行,解决执行难的情况下,是极其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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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又开卡领工资的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冻结工资卡。

法院应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该被执行人工资卡的单位必须办理。

现被执行人又开一卡继续领工资,这种行为仍是逃避偿还债务,是对法院执行措施的挑战,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院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冻结该被执行人工资卡,又开出一工资卡的单位,法院有权对该单位予以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罚款,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该被执行人对法院冻结的财产(工资卡)转移的,情节严重的是犯罪,按《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不过,在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时,法院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生活必需费用",我理解按当地低保人领取的低保费标准x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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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构成犯罪,而且法院直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的行为,也不是很合适。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工资做被执行人人的收入,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当然可以执行。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收入的执行方式是扣留、提取,也就是向被执行人发工资的单位下发通知,在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基础上,将工资支付给法院,或者暂不支付。而不是直接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卡冻结,因为这将导致被执行人,无法获得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由于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更换工资卡或者直接领取现金的方式获得工资收入,也不能起到真正的执行效果。

所以,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卡进行执行时,不应当采取简单粗暴的,直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的方式进行执行。

二、被执行人单纯更换工资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银行卡进行冻结的方式冻结的是银行卡里的存款,也就是执行的对象是银行卡里现有的资金,不包括未进账部分。也就是说简单的冻结工资卡,不针对被执行人未来的工资。

如果法院没有要求被执行人不得更换工资卡,被执行人当然可以通过更换工资卡的方式领取工资。而且法律从来没有授权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不得更换工资卡。

法院想真正执行被执行人未来的工资,应该按我前面说的,给工资发放单位下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被执行人更换银行卡领取工资,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除非被执行人有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我是家子,十年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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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先问问你,你的工资卡开了吗?还是你在这儿YY的?

在法院执行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都是肉鸡,只要输入身份证号码,一个也跑不了。

所以这完全是自作聪明的想法。你开了银行卡,我保证你领工资我不会超过一个月就会被再冻结。

当然,你问的是,是否犯刑事罪?

这是完全可能的,我国刑法有一个罪名叫拒不执行法律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是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种。

你如果开卡后立即被法院再冻结,这是法院在救你,在你犯罪的悬崖边上拉了你一把,但如果你开卡后,源源不断的工资收入逃避了执行,这事,就不好说了,判你个一年两年,有可能,那时候,不是你另外开卡的事,是你开卡也没钱入账的问题了。

人,这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不算大账算小账,能力所及的范围,你尽量地把债还了,堂堂正正做人,而不是这么鬼鬼祟祟,天天想着挣俩钱怎么藏,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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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于达到刑事犯罪,别听有些答主的说法,法律不是那么严苛的,也是有着一定温度的。但是这种行为确实是错的,法院也会采取行动,有可能还会处罚你的单位。

当法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资产时,包括冻结被执行的工资卡时,说明此时法院判决已经完全生效,且已经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此时被执行人的资产和收入应该如实向法院进行申报,如果逃避和隐瞒,法院是有权利采取处罚行动的。处罚包括并不限于教育警告、司法拘留,如果非常严重的话,可能会以拒执罪提出公诉。

法院冻结工资卡,是需要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且要求被执行单位进行配合的。所以被执行人即使偷偷新办一张银行卡,被执行人单位也有可能不予配合,不将公司发入新银行卡中。如果单位偷偷将工资发入新银行卡中,这就严重违背了法院的司法配合要求。在法院查实情况后,是可以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罚款通知的,同时要求其纠正违规行为。

那么被执行人工资卡被冻结后,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从哪里来?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每月发放生活费。法院会根据被执行人情况和抚养家庭的实际情况,每月定额生活费。这个生活费用可以向法院定期领取,或者法院要求被执行单位将工资分为两份,一份为生活费给付被执行人,剩下部分交付法院专用账户。

一般被执行人违反规定后,法院前几次都是批评教育,如果被执行人一直不悔改,法院有可能进行司法拘留。不倒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会采用拒执罪进行公诉。所以不会像有些人所说的,稍微有点违规就被拘留了,就被判刑了。公共资源也不能随便用,强制措施也需要花费很多公共资源,同时针对公民能不使用暴力,也尽量少使用暴力,这也是法院的准则。

总结一下:法院也是先讲情义,再讲道理,最后不行才会给你动用法律手段。每个被执行人都有自己的客观原因,其中只有极少数才是真正的“老赖”,千万不能简单粗暴的给被执行人打标签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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