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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不养继母合法吗?

电脑版   2020-11-26 08:20  

继子不养继母合法吗?:中国重血缘!有血缘必须养。继子嘛?如果他们把你养大,那必须要赡养,如果没有养你,(老年婚姻)从道义上也给于生活上的邦助。:-养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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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血缘!有血缘必须养。

继子嘛?如果他们把你养大,那必须要赡养,

如果没有养你,(老年婚姻)从道义上也给于生活上的邦助。

太缺德的老人,还是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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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与儿子

首先,感谢大圣大哥邀请!继子不养继母合法吗?继子顾名思义,不是原生态的,肯定不同于儿子,继子不养继母是否合法?严格秉承马克思主义哲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关键要看继母与继子是否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首先,要搞清楚何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男的是继子,女的是继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何为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继母与继子才属于拟制血亲,也就是说虽不是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基于维护秩序、体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拟制为血亲,适用血亲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形成了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与继子,继子不养继母违法,否则,继子不负有赡养之法律义务。当然,继子自愿赡养继母,法律亦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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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从“法”的角度给出题主一个结论:

  • 如果继子与继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那么必须要尽到赡养义务;
  • 如果继子与继母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不赡养,并不违法。

因此,是否合法,关键是要看双方之间存在的扶养关系。当然,赡养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完全“依法办事”。

以下从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法定的赡养义务

我们知道: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民法典》中: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那么,对于“继子女”而言,对于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关系(注意:“上对下”叫做抚养,“扶养”指的是双方关系),那么,双方关系可以理解为“亲生父母与子女”——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延伸出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叫抚养?还是参照上述《民法典》中的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也就是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不满18岁,详见《民法典》第十七条),那么,就视同为有抚养关系。

以上,是从“法”的角度,对题主问题作出一个解释。

如何正确的看待赡养?

结合题主问题,还希望对此类问题稍微延展一下,做些探讨。

1.赡养,没有太多的前提条件。

我们先拿亲生父母与子女举个例子,现实中有此类的真实案例:

一个女儿,自己的亲生父亲并没有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父亲老来,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女儿以上述为由拒绝。后来闹到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女儿要为父亲支付赡养费。

理由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两个不同的事情,均具有强制性,两件事情不互为前提。

举这个例子的意思是:从法的角度,只要满足赡养条件,就必须要承担赡养义务,没有其他前提。当然,放到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上,同样适用。

至于说,假如继父母未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相应的约束、惩戒,是对继父母的事情,继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

2.赡养,不仅仅受制于法律边界。

从另外一个层面的解释,可以将赡养定义为情、理。或者通俗一点讲:有点“道德”的味道。

完全没有必要去鼓吹甚至绑架。放到家庭关系中,“理”本来就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事儿,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道理——只有在不得已、说不通的情况下,才会动用法律手段来去进行评判。

所以,不需要把法律边界用作严格界定赡养与否的唯一依据:

  • 有赡养义务而不尽,触碰的是法律底线,这个是不能容忍的。
  • 只要不违法,赡养了,是好事;不赡养,也没什么问题。选择,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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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子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不养继母就不合法。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之规定,继子受到继母抚养教育的,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母子关系的规定。

成年的继子女有义务赡养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失效,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典》予以规制。

【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可以以“放弃继承继母的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不可以。继子因为受到了继母的抚养教育,应当视为继母的法定赡养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作为继母的法定赡养人的继子,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定继承】除了赡养的问题之外,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还涉及到了遗产的继承问题。若继父母在生前未立遗嘱,那么其名下的财产就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没有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继子不养继母是否合法,要看继子与继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一般来说,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有四个要素:一是彼此身份是否认可;二是抚养教育时间的长短;三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成长是否有积极作用;四是抚养义务的承担是否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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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与继母之间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我们可以直接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承法》在该规定上的内容与《民法典》基本一致。从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在判断或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时,主要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若双方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这个继父母继子女只是一个称谓上的用词,不具有法律上的性质。

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说,这样的规定也是合理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毕竟同亲生父母不一样。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除了抚养教育以外,还有以血脉联系在一起的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纯粹是因为婚姻缔结而形成的关系。若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那自然也不能要求继子女来承担赡养责任。若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那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若没有履行赡养义务,那自然便是违法。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遗弃犯罪。

从实践来看,我们在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主要是以是否成年来认定。若双方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并未成年,那这个必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为再婚时子女年龄的大小会直接影响抚养教育责任的高低,但对于年龄或时间点,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当然,很多事情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及感情因素在里面。即便有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但继子女考虑到继父母对其父母的照顾等等方面,也会在能力范围内赡养或予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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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如果在父亲与继母结婚时,继子某尚未成年且与继母共同居住生活,继母在经济上对其供养、在生活上对其抚养教育。那么可以认定,继母与继子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母与继子虽无血缘关系,但继母与继子之间已形成的继母子关系应得到法律认可,此时继子有义务对继母进行赡养。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对继母的赡养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

如果继母年迈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有权要求继子对继母经济上进行供养、生活上进行照料以及精神上进行慰藉。另外,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继子作为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使患病的继母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并承担医疗费用。具体而言,对于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继母可要求继子给付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具体数额和探望时间可由继母与继子协商确定。日后,继母因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可以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要求继子承担。

(撰稿: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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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众和法律咨询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这个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具体要看你所说的继母没有形成法律的收养或者过继手续关系,还有就是继母也没有实际抚养的行为。

(1)很多时候会有“夕阳红”恋情,这个时候,大多对对方的孩子都没有过抚养的行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不用负担继母之后的生活的。

(2)孩子是未成年的时候,进行的第二次婚姻,那到孩子成年,继母就有了抚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继子就有负担继母生活的义务。

最后,一般来讲,你不负担就会有邻居指指点点了,还是要顾及一下自己在这方面的风评,做事也不要太绝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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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其行为情节轻重, 涉嫌触犯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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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继父母都是善良之辈,作为继子女们懂得感恩都会让继父母们有口饭吃的。如双方都是同类无良之人,彼此养不养随他们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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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我养大,我陪你终老!”,这话不是说得很清楚吗!继母对继子尽了扶养义务的,继子就要对继母承担赡养义务。继母没有养育过继子,也就无权要求别人来给你尽赡养义务。从法律上来讲,爸爸娶进门的“后妈”,继子女并不必定承担赡养义务!


一、对爸爸再婚的老婆可称妈,但不一定要给她养老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才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没有抚养关系的,属于姻亲,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1、父或者母再婚后,继子女属于未成年人,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继父母年老后可以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

2、父或者母再婚后,继子女已成年,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不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不需要继父母尽抚养义务的,他们之间也就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年老后也就无权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有些地方习俗,继子女改口称爸妈的,视同亲生子女,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3、父或者母再婚后,继子女已成年,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不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尽了部分扶养、扶助义务的,继父母年老后可以要求继子女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对爸爸再婚的老婆不喊妈,对其尽了赡养义务的,也有继承权

我们说,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扶养与赡养是对称的,赡养又与继承是对称的。继父母没有扶养继子女的,也就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没有尽赡养义务的,也就没有继承权。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扶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就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法律关系虽这样讲,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之后,倘若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争遗产,就要吃亏了!继承法规定“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不是继承中的“子女”,可以参与分割遗产,但要少得多。

《继承法》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结束语:

上述主要讲的是法律关系。继子要不要赡养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还涉及到道德问题。生母出嫁到继父家,这种情况下对于继父不尽赡养义务无可厚非。如果生父娶了后妈进家,继子女对后妈不尽赡养义务的,就有悖我国家庭传统伦理,会被他人耻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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