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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自己的当事人为国之忧、民之害,这种律师是大家想要的正义的律师吗?

电脑版   2020-11-26 08:19  

某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自己的当事人为“国之忧、民之害”,这种律师是大家想要的正义的律师吗?10月16日,一位林姓律师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自己的一份辩护词,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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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律师,我也有正义感,也有疾恶如仇的灵魂。但是,如果我对这个被告人不怀好感,我宁愿拒绝辩护,也不会说出如此违背律师伦理和律师职责的辩护意见。即使指定你辩护,你完全可以拒绝,现在的环境不会强制你为某一个被告人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某一个律师心中的善恶判断。既然作为辩护人,你就应该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那些说这个律师是好律师的,有一天你家人涉嫌犯罪了,你们请到的律师如果是这样的律师,你就知道什么是好律师了。也许你会说,你遵纪守法,不会犯罪,无需律师,但是,你不犯罪,不代表你身边的家人、亲人、朋友不会犯罪。你管得了自己,你管不了身边的家人、亲人。如果有一天你的家人、亲人犯了罪,你大可以不请律师。如果请了律师,希望你能请到这样的一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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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责是依据证据材料、法律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因此,接受委托、指派后,应该认真仔细的研究案件材料,搜集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判例,而不是无所作为,不允许指责当事人的不是,更不允许站在公诉人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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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该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大家可以看看。

这个内容不多。特别是结尾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

打击贩毒,惩治犯罪,这都没有错。但我们都说,立场决定你的观念。如果这是一位公诉人,站在法庭起诉犯罪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站在这个立场,履行这个职责,讲这些话就没有错。但你是辩护律师,这些话并不适合你所站的立场,并不是这个身份所应当发表的言论。否则将违反职业道德,侵害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是一起上诉案件,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或存在其他问题。但辩护律师却称之为“邪恶之徒”,认为一审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这个观念和立场完全与被告人相违背。好比被告人说自己无罪,但辩护律师一直说“你就是有罪”。这个辩护词被传播以后,多数人都认为这不是请了个律师,而是请了个公诉人。

本来以为这个辩护词是怎么传播出来的。毕竟只有律师和法官手中有辩护词。后面看到网友介绍,该辩护词是该律师自己在朋友圈贴出来。从这个举动来看,该律师本来应当对自己的辩护词应当是很满意。这个着实令人尴尬。

另外,这个是法律援助案件。本身多数人对于法律援助律师的印象并不好,就认为这只是走程序,并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现在出现这样的事件,也就恰恰印证了一些不好的想法。这对于我们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援助律师都会产生极其不良影响。有的网友更是直接认为,就是因为没给钱或钱给的不够,最后才发生辩护律师反过来指控被告人的情况,甚至要求从严从重处罚被告人。我们律师自身也要加强职业素养,提高执业能力,维护好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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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请过的律师,感觉就是收了我的费,再收到原告比我律师费高的红包吃请送后。整个辨护在法官面前象条摇尾乞怜的小哈巴狗,生怕得罪了法官小小心心地三句话。我近三千元律师费沒了!
难怪近年律师多以成大富人群!我总算弄明白了个中的原由!
唉!这社会!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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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当然不能被认为是正义的律师。

首先,往大了说,这名律师的行为涉嫌违反《律师法》。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事件中的这名辩护律师,显然已经违背了这条法律。他擅自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合法权益,他的所作所为不仅使得法律没有得到正确实施,更是让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受到了损害。鉴于该律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他有可能要面临停业三个月的整顿处罚。

其次,往小了说,这个人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也不配做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词虽然要讲究语法正确和语句通顺,但是洋洋洒洒一套近似文言文的说辞这是几个意思?法庭上律师应该追求言简意赅,简明扼要抓住重点。法庭更不是表现文采的地方,这名律师的这种夸张表现,只能说明他不配从事律师这个职业。

第三,再往小了说。单就这一事件而言,即使这名律师确认当事人十恶不赦,但他也是当事人的律师,他要做的也依然是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就算他真的不愿意做这件事,顶多他在这件事上少出点力,不尽全力去搜集材料以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但是他这种开庭之后把直接当事人往火炉里推的表现,是对庄严的法律和法庭的亵渎和玩弄。如果每个律师都这样做,我们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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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我这种没有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辩护律师这种行为是有所损害法制公正的,是不道德的。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你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减轻罪责,哪怕他是万恶之人。案件的双方尽量辩护,最终由法官做出决定,如此才能更有效减少冤案,审案才能更加明朗,更加公正。

没错,人都有好恶,辩护律师面对一个极度反感的罪犯,怎么办?口诛笔伐?占着辩护指责而无所作为?其实有两种选择,一,大可拒绝为嫌疑人辩护,放弃这个身份然后任你评价。二,为嫌疑人做辩护,只提供有效证据,不必为了排除有罪而夸大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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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责是为委托人“脱罪”,用法律语言就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辩护,说的再直白些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职责所在。也是律师必须遵守的“良心或正义”,可见律师的正义就是为委托人谋利,当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那些期望律师“公正”的人不是脑子坏了就是精神病发作,拿着委托人的钱为了所谓的“正义”而不为对方辩护的律师就是典型的吃里扒外的小人,在人的角度可能没有问题但在律师的角度看就是一个完完全全的龌龊小人。而所谓的律师集体反感就更是奇怪了,只能说明那些所谓反感的律师,要么职业道德有问题,要么就是个民粹的走狗,完全没有自己的思想,老百姓或者当权者的想法就是他的想法。那要律师还有何用?法律判决变成民众公决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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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拿着职责操守规定去违背良心就是不人,讲着公益道德实际卑鄙下流为不以,我敬佩这个律师。

杀人 贩毒还有资格援助,谁援助死去的人。同情毒贩杀人犯,谁可怜真正可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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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保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的,这样言语律师,不是大家想要的,不够律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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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该遵守法律,也应该模范地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对重大的犯罪案件中罪行确实的犯罪分子,可以作出自己的辩护词。这个辩护词,不一定是为犯罪分子辩护的,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放弃辩护或揭发犯罪分子罪好的表述。如果律师在犯罪事实面前硬扛,为犯罪分子开脱,才是丧失职业道德。
(这个案是律师受法律援助的原因,被迫接下这个不该辩护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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