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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生学校坠楼亡,警方排除刑案,家长将孩子角膜捐出,想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对孩子的死,学校需要担责?

电脑版   2020-11-26 07:41  

12岁女生学校坠楼亡,警方排除刑案,家长将孩子角膜捐出,想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对孩子的死,学校需要担责?12岁女生学校坠楼亡,警方排除刑案,家长将孩子角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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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近期媒体报道“12岁女生学校坠楼亡”事件中,孩子的爸爸。

我可怜的孩子,未等到11月25日十二岁生日就走了。我乖巧善良的笑笑,你是受了多大的委屈才有这样的决心离开爱你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啊。

女儿坠楼前究竟经历了什么,我希望学校能给予说明。事情是这样的,10月13日晚9点13分,笑笑从学校女生宿舍六楼603房间坠落到地面,当场意识清楚,我晚上9点50分接到班主任卢老师电话通知,并赶往长沙泰和医院,因为伤势严重转院湘雅附一医院。当时我问女儿,认识我吗,女儿还叫了一声“爸”。10月14日早晨7点多,笑笑的心跳开始出现问题,之后上了呼吸机抢救。孩子神志不清时,一直迷迷糊糊地说,还要参加第二天的运动会。到中午12时58分,因抢救无效,笑笑不幸离世。我们无比悲痛。

笑笑是个非常善良懂事的孩子,孩子妈妈热衷公益事业,笑笑从小就跟着参与,无论是照顾孤寡老人,还是帮助福利院的孩子,她做得都很认真,一板一眼,非常投入。

因为笑笑是一个有爱心的孩子,女儿去世后,我们决定将女儿的眼角膜捐给需要的人,让笑笑的生命以另外一种形式延续。最初,我们想捐献更多的器官,帮助更多的人,但笑笑的爷爷奶奶不同意,老人生活在农村,思想上过不了这个关。

出了这个事,学校一直没有告诉我们,女儿坠楼前究竟经历了什么。我们对学校提出质疑!

质疑1:孩子当天21:13分坠楼,学校已第一时间知晓的情况下,为什么校方到21:50才通知到我,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质疑2:校长在孩子10月14日离世之后,从未和我们家属有过一次见面、接触,一个学校校长,还有什么比人命关天更重要的工作?严重质疑,学校对待孩子坠楼事件处理的态度。

质疑3:孩子14日中午离世后的当晚21:00,校方领导班子在初一6班教室里,向全班同学宣布孩子坠楼事件,是由孩子原生家庭原因导致的,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校方领导班子完全胡说八道,向孩子们错误的、引导舆论!我们严重质疑校方领导在完全推卸责任!

笑笑,已经离开了最爱她的爸爸、妈妈还有最亲爱的同学们,作为父母泣血写下这些文字,我们强烈要求上级主管单位领导,替我们做主!我们只有一个诉求:还原事情真相!我们只要一个真相、公平公正的掀开,这个被学校校方死死捂住的真相盖子,我们也不希望再有其他的孩子,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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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长想知道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孩子是如何坠楼死亡的,这样的要求我觉得并不过分。

一个未满十二岁的孩子,就这样不明不白的坠楼死亡了,警方既然排除了刑事案件,那么剩下的是不是学校的管理责任?或者说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管理有没有疏忽,有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这些问题学校应该向家长有个合理的解释。

学校认为孩子的死亡原因是原生态家庭造成的,但并未得到家长的认可与理解。其实我们每个人也都想知道,孩子坠楼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不可能无缘无故发生这种事情?这中间必定存在什么隐情?

孩子死亡后,父母有权决定将孩子的眼角膜捐给需要的人,让孩子为这个世界献上最后的一点爱!但孩子的死亡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也不是学校一句话就可以推脱的。毕竟一个未满十二岁的孩子,在学校无缘无故的从6楼坠落死亡,学校不给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是说不过去的。

我同意孩子家长的意见,请有关部门介入,对孩子坠落死亡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以厘清各方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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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漠北虎 ,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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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排除刑案,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学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在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该女生12岁,属于上述范围。

怎么算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呢?

笔者认为:首先,学校的硬件措施要完善。比如上述的坠楼,是否因为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学生坠楼;其次,有没有尽到教育、提示义务,教育学生不要登高、贴安全警示牌等;最后,对事故发生处理如何,有没有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有没有及时送医等。

如果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可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再多的金钱,也弥补不了失去子女的伤痛。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骆方韦,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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