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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公民必须经过检察院吗?为什么?

电脑版   2020-11-26 07:05  

公安机关拘留公民必须经过检察院吗?为什么?:我从事检察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公安机关拘留人,是不经过检察院批准的。为什么呢?那让我们先来看看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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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检察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公安机关拘留人,是不经过检察院批准的。

为什么呢?那让我们先来看看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安职权和履行公安职责的,具有武装性质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以上公安机关的这两个法定属性,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无须经其他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的拘留分两种:一种是对违反《治安处罚法》、《交通道路管理法》等行为的违法嫌疑人,实施的行政治安拘留;另一种则是对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实行的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授予的职权,可以自行决定,对违法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而并不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但是,如果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拘留后需要逮捕,必须要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依法有权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予以监督的。这种监督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逮捕和审查起诉,也包括对治安案件的办理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有就是对公安机关羁押场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戒赌所)监管活动,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部门可以检察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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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公民不需要事先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可以自行决定。这是因为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拘留公民后应当尽快查明是否有逮捕必要,而逮捕是需要提请检察院批准的。下面,我来具体阐述一下其中道理。

一方面,公安机关一般是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拘留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争取在案发后最短时间内突破其心理防线,从而尽快侦破案情。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当机立断,充分把握侦破案件的“黄金48小时”。如果拘留需要向检察院提前报批,显然就无法达到这个目的。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在最长三十日以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相对来说不会对其造成太大损失,检察院事前监督的必要性也就不大。这也印证了我之前的结论: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缘由,公安机关采取拘留不用事先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只有两种结果:要么当人,要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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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会随意拘留公民,在你违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况下不用通过检察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教育等措施,如果你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就会通过检查院进行公诉通过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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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我们国家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首先公安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比如公安部和司法部、民政部一样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次,公安机关还依照法律行使司法职能,比如一般的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取证、拘留和预审等。

根据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公安机关负责的拘留分为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所采取的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治安拘留的期间为15日以下,在拘留所执行。只要相对人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符合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实施拘留无需经过检察机关。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特定情形的犯罪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有特定情形的最长可延长至37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力决定刑事拘留但是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时并不需要经过检察院,但逮捕则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

由此可知,根据我国相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公民并不需要经过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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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刑事诉讼法对三个机关的权力分配原则。

所以公安机关拘留公民无须经过检察院同意,但要接受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拘留错误,检察院就职责所在要予以监督。

拘留错误包括:1、未依照法定条件拘留;2、超期拘留;

行政案件:公安拘留期限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5天,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天;

刑事案件:公安拘留期限3天,根据不同情况,可延长至7天或30天。拘留期限到期后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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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拘留也分三类,一种是行政拘留,一种是刑事拘留,还一种是司法拘留。

对于普通人而言,司法拘留是比较少见的。我们只要谈谈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所谓行政拘留,是指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决定。也就是说,不需要经过检察院。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处罚措施,最长不超过15天,多个违法行为,合并执行不超过20天。


刑事拘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与行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措施,是一种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刑事拘留的目的不是拘留和惩罚,因为未经审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都是嫌疑人,不是罪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毁坏证据等,为了方便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因此将犯罪嫌疑人暂时关押在看守所。刑事拘留最长可以达到37天时间。

只有逮捕,才需要经过检察院的批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和逮捕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虽然他们都是在看守所执行,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最长需要在拘留嫌疑人30天内,决定是否继续关押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继续关押,此时公安机关已经刑事拘留嫌疑人30天,如果要继续关于以方便侦查,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就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嫌疑人。这里,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需要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里30+7,就是前面所说的37天黄金救援期

此阶段的逮捕,就需要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另外在审判阶段,法院也可以对嫌疑人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答案由广强曾杰原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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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拘留的种类、性质和用途。

拘留的种类: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拘留的性质和用途:1、行政拘留(通常也指治安拘留)是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是行政处罚的最严厉措施,是一种对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而又必须惩戒的行政处罚手段,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实施。

2、刑事拘留是对违反刑事法律的人实行的一种侦查强制措施,而不是最终的惩罚措施。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有刑事侦查权,故他们都有刑事拘留权,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顺利进行。

3、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秩序、司法秩序的人而实行的一种拘留措施,它可能是行政性质的也可能是刑事性质的(如拒执罪)。通常指行政性质的。

从以上看出,拘留的种类不同实施的机关也不同。公安机关拘留公民,不管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因为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侦查措施而不是处罚措施,故不需检察院批准。在刑事案件中,因案情重大复杂不能短时侦结而拘留时间不够用需要报捕时,就要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希望这个回答能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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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种类一共有四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具体可关注我并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拘留种类及关押场所?》一文)。

根据法律的规定,除司法拘留外,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其他三种拘留,均无需检察院批准。其中: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规定有行政拘留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等;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游行示威法》、《戒严法》等。此外,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三大诉讼法,由法院行使相应权力!

以上简要作答,欢迎关注点评,了解更多实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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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请。公安机关拘留公民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但逮捕人必须获得检察院批准,由检察院签发逮捕证,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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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说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不过不管啥拘留都不需要检察院批准,公安局说了就算,行政进拘留所,刑事进看守所。

行政拘留前会告诉你多少天,你期满后回家就行。刑事拘留就不一定了,进去时后告你涉嫌啥罪名,你签拘留证,如果快的话三天公安局去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慢的话有一个月也有两个月,检察院提审你后会做出批准不批准逮捕,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很轻以后会判缓刑就会不逮捕,转成取保候审,回家就行。

如构成犯罪就会批准逮捕,下达逮捕证,由公安局执行。然后案子公安局办理完后就会移到检察院,检察院写好起诉书,就会移交到法院,法院最后审判,如对结果不满有上诉权利。

至于为啥?你可以看看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检察院有监督公安局办理案件中有没有违反办案规定的权利~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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