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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保证字画是唐伯虎所作,后经鉴定是假找店主理赔,店主拿出作者名为唐伯虎的身份证,问是否构成诈骗罪?

电脑版   2020-11-26 06:45  

店主保证字画是唐伯虎所作,后经鉴定是假找店主理赔,店主拿出作者名为唐伯虎的身份证,问是否构成诈骗罪?:报警就对了。唐伯虎的画署名应该是唐寅或者晋昌唐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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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就对了。

唐伯虎的画署名应该是唐寅或者晋昌唐寅,不是唐伯虎。找个唐伯虎的人也没用。另外,还有时间应该是公元1470年(成化六年)至公元1523年(嘉靖二年) ,总不会是2019吧。最后,还有印章。

如果,对方做了全套。那就百分百赝品了。

当然,他可以说本身就卖的仿品,艺术品。但是价格就不是正品的价了。你自己花了多少钱,总心里有数。

唐伯虎的画如以每平方尺论价,则在2万元至5万元不等,如以四开三一幅计价,则在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而尺幅大的精品,其价值更不可估量。

反正报警就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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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保证字画是唐伯虎所作,后经鉴定是假找店主理赔,店主拿出作者名为唐伯虎的身份证,问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倒未必,但是其民事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应当是大概率的事情。

先看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唐伯虎是著名画家唐伯虎还是现在的赝品唐伯虎(假定真有这么一个同名的人),应当按通常公认的画家唐伯虎来作为标准。当然了,如果店主卖的画,也就十元八元一张,那就不必较真是哪个唐伯虎,如果店主出售的画很贵,那就应当默认为画家唐伯虎。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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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其实可以通过司法补救措施改正。属于重大误解。唐伯虎的话,约定俗成就是点秋香的唐伯虎,他的画是天价。其他唐伯虎的画不会有天价。超出了,就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可以由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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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首先,唐伯虎的真迹是极少的,现在他的存世作品都是国宝级别!若论价格都在千万以上,博物馆的馆藏作品也屈指可数,有些真假就连专家七人小组尚还有争论。店主就更不能信口雌黄保证是真迹了,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买家不去买,即使去买也应该要留存交易的证据,包括文字和音视频资料以备后用。这是一个字画买卖的千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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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人的名字可以相同但是作品是绝对不同的,世人皆知的唐伯虎是明代大画家,他能有什么身份证?

作为真正的购画者,买唐伯虎的画肯定是买明代唐伯虎的画而不是现代“李鬼”唐伯虎的画,作为字画店店主,是行内人士,拿个现代“唐伯虎”身份证就证明作品是明代唐寅所作明显是鱼目混珠的欺诈行为,若店主不知真正“唐伯虎”作品的话还开什么字画店?所以关键是买的画落款是“唐伯虎”还是“唐寅”,若是“唐寅”的话可以确定店主是欺骗消费者;若是“唐伯虎”的话,则是店主故意没解释清楚作者真正身份,有打着“唐寅”旗号卖李鬼“唐伯虎”画作嫌疑!

从交易的角度看,若店主所售唐伯虎字画的落款署名是“唐伯虎”,而不是“唐寅”,并且告知给购画者价格只有数百、数千、甚至数万元并成交的话,这个购画者就不要打官司了,因为店主在有“张冠李戴”嫌疑的同时,购画者也在知假买假,心态不纯洁,动机可疑,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唐伯虎真迹的价值,可能不是100万元以内能够买到的,若超低价买到唐伯虎作品真迹目前的机会几乎不存在!

若购画者买“唐伯虎”作品花费巨资,超过市场公认“唐寅”作品的基本价格很多,可以明确认定店主欺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附唐伯虎书画作品落款“唐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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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诈骗的买画的价格吧,唐伯虎的真迹我感觉几百万应该有了。如果买家支付了一百万以上,老板也保证是真的,即使拿出唐伯虎的身份证说是诈骗也没毛病。但如果就花了几千几万,即使自己嘴上说我就是要买真迹,但傻子也该知道这价必然只能买假的,这算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跟诈骗没半毛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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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诈骗首先是这画花了多少钱买的。几万块钱以内的根本就买不到唐寅的画,你买的本来就是赝品。况且画画的人不仅署上笔名还有印章,还会写上创作的时间全是农历的写法。店主拿出唐伯虎的身份证只能证明卖的画是唐伯虎画的而不是唐寅画的,关键还是你买的是唐寅的还是这个唐伯虎的。你要是一点都不懂最多就是虚假宣传,够不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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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了一下提问者的意思,哑然失笑,一个现代“姓名为唐伯虎”的画家作品交易产生的纠纷。哈哈哈……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偷换概念”问题,如果站在商业的角度,卖家涉嫌构成“故意隐瞒合同重要项”的嫌疑。有一定的商业欺诈行为。

1】此唐伯虎是何唐伯虎是否在交易前交代清楚视为关键

稍许熟悉一点字画收藏常识的人都知道,一般商家交易书画作品时,都多少有一点“作者简介”。

现在流行的“作者简介”展示方式是在现场展示一个书画家的“自我介绍小册子”,最简单的也是一张类似名片的小卡片附于书画作品旁边。

如果在交易发生前,有了这样一个介绍,那么,毫无疑问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了。

关键是,从提问者的表述来看,这个买家很显然是“错把此虎认那虎”——以为是明代那个著名的“点秋香的唐伯虎”的画作。

这就贻笑大方了。

因此,卖家在这个交易前,是否明示/涉嫌故意隐藏作者的真实身份情况,当是是否构成“商业欺诈”之关键。

建议买家在这个方向上努力找到自己“不知情或者商家涉嫌故意隐瞒甚至暗示”之类的线索,以为自己取消交易获得更有利的支持。

2】买家应对书画(收藏)行业的“行规”多加了解

自古以来,包含书画在内的交易一直都以“看货买货,钱货两清”的不打假规则运行着,时至今日仍未废弃。

因此,在此类收藏品交易之前,己方所具备的“鉴赏水平”显得相当重要,这里有太多的故事,我就不讲了,只是提醒注意这种自古以来的“老规矩”还是存在的。

对于“守规矩”的经营者无可厚非,各自凭眼力吃饭、捡漏、打眼;

但是任何时期“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的影子”,对那些“不守规矩”的人,这里面因欺诈而带来的利润是非常可观的。

从这几个方面来说,最开始的主动权其实是掌握在买家的手里,如能对“实物鉴赏”具备很强的能力、较高的水平,那才是守住自己钱包的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

在现代的交易领域里,不是所有的交易发生纠纷之后,都一定是有“铁定的规则”去对照,来以此判断个谁是谁非的。

尤其是在涉及“收藏品”这个行业时,很多交易的达成、纠纷的解决,还是主要依靠买卖双方的“口唇之争”来达成一致。

在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据理力争是关键,如果真是因为自己过于外行而导致错买,在交易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还是“自己买的虎捏了鼻子也就吞下去”吧。

9

唐寅,字伯虎,没点文化也好意思玩古字画,不坑你坑谁?d(?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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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诈骗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重大误解与欺诈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对方欺诈所致。而在欺诈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发生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错误所致,而是对方欺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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