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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与三轮车相撞,三轮车车主当场死亡,救护车司机可能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电脑版   2020-11-26 06:40  

江西一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与三轮车相撞,三轮车车主当场死亡,救护车司机可能将承担怎样的责任?:一、救护车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承担次要责任,交警的事故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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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护车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承担次要责任,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至关重要。

1、从现场视频来看,救护车闯红灯,那么推论三轮车当时是绿灯出行,没有闯红灯。

2、但是,三轮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使,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自身存在过错。

3、救护车里面有危重病人,使用鸣笛、警报器符合规则,而且救护车当时在履行公务(如果车里并没有病人,那就另当别论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4、视频可以看出,当时救护车的行驶速度大大超过三轮车的速度,可以推论救护车违反“确保安全”义务在先。

有很多人认为三轮车应当仔细观察再行使,但是从常识上判断,当救护车速度很快的时候,从听到警报声到被撞上,可能只有几秒钟的间隔,根本来不及反应!不信的话,可以调取三轮车行使方向的监控录像加以佐证。

因此,关于责任划分这一块,救护车行使速度过快没有尽到确保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上机动车道行使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二、救护车的侵权责任具体应当由救护中心来承担,而不是驾驶员自身。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救护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驾驶员能不能作为被告,要不要承担连带或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证据情况来确定,现在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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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警方的警情通报,我认为此事件中救护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几个观点:

首先,救护车驾驶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是可以闯红灯的,但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姑且认为救护车是使用了警报器和警灯的 但是很显然救护车黑仔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了红灯,这也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这一事件中救护车驾驶员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事故责任书出来之前无法判断三轮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三轮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其通过马路时的速度。个人认为三轮车驾驶员当时过红绿灯路口的时的速度是偏快的,有超速的嫌疑。如果确认有超速,那么三轮车驾驶员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二八开或者一九开的责任分配都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事故赔偿应该由救护车的所属方承担。

虽然事故是由于救护车司机造成的,但是由于他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驾驶单位造成的车祸,事故的主体赔偿应该由救护车的所属方,也就是当地的120急救中心或者当地的某家医院进行承担。

第四,救护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筛选势在必行。

近些年来,救护车不按交规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说明不少救护车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相关部门对救护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是非常不到位的。救护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救助伤员,然而如今救护车却成了潜在的马路杀手,不断制造伤人事件,这与救护车设立的目的完全已经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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