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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已经迁出的能否将户口迁回,进行土地确权?

电脑版   2020-11-26 06:30  

出嫁女,户口已经迁出的能否将户口迁回,进行土地确权?:出嫁女户口迁出的能否将户口迁回,进行土地确权?这个问题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的,既然已经迁出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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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迁出的能否将户口迁回,进行土地确权?



这个问题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的,既然已经迁出农村户口,就不应该迁回来。迁户口是政策性问题,又不是小孩玩家家,要迁出就迁出要迁回就迁回,没有特殊原因村委员是不会接受的,除非你是以下几种人员,迁出农村户口经村集体同意,可以迁回原村委会。



一、出嫁女离婚的,凭离证可迁回户口。

二、大学生无职业的,凭失业证可迁回户口。

三、夫妻结婚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凭结婚证可迁回户口。

四、外流人口无正常居住无职业的,凭失业证可迁回户口。

农村土地确权与户口没有太大关系




这次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户口迁出农村而土地还在家中的,将土地确权在父母或兄弟名下。国家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土地没有调整之前,按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权,即使出嫁女户口迁出,土地还是确权在她父亲名下,与户口迁不迁回没有多少差别。

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保证农村出嫁女拥有一份承包土地。原则是:

一、嫁入婆家在没有分到承包地之前,原村集体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土地。

二、在婆家己经分到承包地的,原集体可以取消。

出嫁女户口迁出能否迁回确权土地?谈谈你的观点和看法,欢迎大家一起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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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们先把户口和土地确权的关系理顺了,那么出嫁女户口回迁后能否土地确权的问题也就出来了。

土地确权,主要内容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所以,与我们有关的,其实就是土地使用权。

国家在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权的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的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仔细读读这几条原则,发现什么没有?

这些原则都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各地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处理确权问题。这就为农村土地确权留下了相当大的操作空间,也为农村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

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14】25号文件,文件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市区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户口转出,承包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所以回到题主的问题,出嫁女,在户口转出时,承包地已经交回的,不再予以确权登记。但在户口转出时,承包地没有交回的,都应给予确权登记。

希望这个回答可以帮到你。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最大财富,也是安身立民之本。所以产生土地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依据法律和政策,有理有据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采取过激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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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很容易,但回迁基本办不成。迁入户口首先要有“准迁证明”,各村民组除正常婚烟允许迁入,其它原因一般是入不了的。迁入一户就要多一处宅基地,土地打乱重分时就要分一份土地,如果生活困难就多一户贫困户,因此多少年来都是准出不准入。

接政策规是,减人不减地已实行几十年,期间有承包地,结婚时又将户口迁出的出嫁女,土地确权时并没有将土地收回,依然合法拥有土地,只是没有单独分出来,与娘家的承包地在一起而已。

户口不准迁入不影响士地确权,反之土地确权也不是重新入户的理由。不是婚入的落户,要取得想落户的村民组的村民同意,村干部和村民组长既使同意也解决不了问题,所以要全组人签字画押都没意见才行,这是很难办到了。

所以题主想迂回户口的想法很难实现,因为几十年,迁出户口的出嫁女很多,都回迁的话不是乱套了吗,有谁敢开这个口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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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变得越来越珍贵,很多土地的使用规范得到明确。因此很多人都担心自己还能不能进行土地确权。

那么出嫁女,户口已经迁出的还能不能将户口迁回,进行土地确权呢?

现在有很多农村年轻人一旦考上大学户口也跟着迁出农村,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很多人大学毕业之后,发现自己在城市很难发展下去,压力特别大,很想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组织。但是农村户口一旦迁出去之后,想要再迁回是很困难的,原则上是不允许的,除非很特殊情况。

对于出嫁女,如果结婚农业户口迁出,仍然是迁入另一个农业户口,那么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会主动收回土地。那么以下几种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土地的:

1.自愿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经营权,当然正常人不可能会放弃的,但是如果女方出嫁在现农业户口所在地已经分配土地,那么原集体组织是可以收回其土地的。

2.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这种情况是自动收回土地经营权的,你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将无法再拥有土地。

对于出嫁女什么条件下可以迁回原户口,进行土地确权呢?

1.迁出户口为非农业户口,一般是无法重新迁回转为非农户口的,土地就更不可能确权,因为你的土地早就被收回了。

2.嫁出去后,如果是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因为丧偶或者离婚想迁回原农村集体组织,经家庭成员同意,还需要经过双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才能迁回,只要原有土地经营权还在,那么是可以迁回,进行土地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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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这两天正在土地确权。我说一下我知道的,外嫁女能不能迁回进行土地确权其实都是看自己村或者生产大队决定的,国家是有规定但是很多地方实行都是不一样的,我们村有的大队外嫁女可以分到田地,有的大队就不没的分,其实很多东西都是可以自己去村委会去解决的,就连分田地很多人都是30年不变,我们村10年或者8年就会重新分配死的减生的加。最后说一句拿着手机是不能问出什么东西的毕竟没个地方都不一样,最好自己回去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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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都迁出去了,怎么还能迁回娘家来土地确权,因为户口以迁出,就象买卖一样,东西不要你能去退货吗,这是不可能迁回来土地确权的,因为女孩长大出嫁,生活生存由男方地方负责,如果同意迁回来分土地,确权工作就会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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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轮的土地确权,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意义不大,为什么呢?因为这一轮的土地确权,不是重新分配土地,而是延续了第一次的土地承包制,第一次实行土地承包制是在95年左右,那时候注明承包期是30年,也就是这30年之内,一个家庭承包户,不论是生死还是嫁娶导致的家庭成员多或少,土地亩数不变,除非这家庭人死光了,土地才会被村集体收回。所以不存在,谁出嫁了,或是户口迁出了,你的土地就没了,也就是第一次土地承包制95年左右的时候,你户口在哪里,土地现在还在哪里。那么为什么国家还要多此一举,搞什么土地确权呢?这对于国家来讲意义重大,可以通过确权明确了耕地面积,实行土地国家掌控,虽然说现在粮食产量提高了,百姓吃米不愁,可是田地还是国之根本,这是为子孙后代留一寸土地的举措,同时也杜绝了基层变相用地,指地生财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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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首先得清楚这一点,土地确权是依据二轮承包合同进行确权颁证的,于出嫁女户口无关。

假如出嫁女二轮承包合同签定时还未出嫁,那二轮承包合同上面的家庭共有人应该有你。(因为当时二轮承包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土地确权时出嫁女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出嫁男方后,又未分到土地,这次确权家庭共有人中应该有你。不需迀入户口。

假如出嫁女当时在娘家二轮承包时还没出生,那这次土地确权你把户口迀回也无用。因为土地确权是依据二轮承包合同的。

假如出嫁女,在娘家时就在二轮家庭承包共有人内,而结婚后到婆家,又赶上二轮家庭承包共有人内。(因为二轮承包时间不统一)这就证明你得了两份土地,而这次确权只能确一份。办法是娶来的媳妇回娘家开证明,嫁出去的闺女回婆家开证明。杜绝两地确权得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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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做土地确权工作,我来给你最专业的解答吧。

出嫁女能不能把户口迁回进行土地确权,实际上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三个大前提:

①出嫁女在娘家必须要有土地;

②出嫁女能不能参与确权和户口没关系;

③在婆家或者娘家有且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份地,如果特殊情况两边都有地,必须放弃一份,如果强行两边确权,则违反法律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然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就是说承包期内,因为婚丧嫁娶导致的户口发生变动问题,并不会丧失你的承包土地。前提是在新旧两个居住地范围内,你不能同时拥有两份地土地。

同样的情况,结婚、丧偶、离婚、入赘等等处理办法都是类似的,这样的情况合法的承包地都是受到保护的,在进行土地确权时都是允许的。

但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在实际情况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比如有的妇女因为离婚户口已经迁走,甚至转为城市非农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村集体都会选择把土地收回,有单独确权意愿的一般都不被所在村集体允许。

还有一种最常见的做法是对于入赘的情况,如果在原籍有一份土地,入赘到新的村集体时因为长期落户并成为户主的原因,会要求放弃原来的土地,在新居住地(媳妇儿家)在次取得一份承包地。

还有一种因为婚姻可能导致的极其特殊的情况,就是多次丧偶结婚的。比如在A村结婚配偶死亡,后又嫁到B村配偶又死亡的,加上本人在娘家还有地,实际上就造成三个地方都有确权的意愿。一句话明确的说,不管三个地方都有什么特殊原因,只能选择一个地方确权,也就是只能要一份土地。

实际工作中最完美解决这种问题的做法是,选择土地面积相对比较多的一个村确权,其余的两个村你可以继续种,但实际上是处于集体收回的状态。会有什么不同呢?能给你确权的,征占地时补偿款给你;不能给你确权的,征占地时补偿款给你的话属于人情问题,补偿款集体拿走的话符合法律规定,这个一定要明白。当然这种轻狂我只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个很大的镇,只遇见两个。

所以说土地问题,在不同的村情况不一样,甚至一个村内,不同小组之间都会存在差别,我相信大家应该能感觉到。所以说大家可能觉着法律规定上有各种想不通的地方,包括我我和大家一样,有时候也会想不明白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其实大家要明白,大政策规定的方向是面向大部分人,不能因为个体就去不断的调整,总体上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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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只要出嫁女夫家没有确权的话,可以迁回原户口的村里确权,都是兄弟姐妹的,为什么一到了土地确权,征地安置补偿时就变得六亲不认了呢?难道这个是国家发展带来的红利不应该是多数人应该享有的吗?又不是两头占有,何必本是同根生的,相煎何太急呢?国家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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