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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实缴的增值税不能算入利润表里,明明是企业实实在在付的款,难道不应该算入成本啊?

电脑版   2020-11-26 06:15  

为什么实缴的增值税不能算入利润表里,明明是企业实实在在付的款,难道不应该算入成本啊?:这个话题有意思,看似无厘头,但深究下来,这确实是增值税价外税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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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有意思,看似无厘头,但深究下来,这确实是增值税价外税的概念,属于专业技术知识的范畴。要通俗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解决两方面的内容:

一、价外税的概念

什么是价外税?专业技术人员多能够将增值税法中的相关概念倒背如流,然而笔者认为教科书式的解答晦涩难懂。通俗地讲,价外税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于损益表之外的部分,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税的概念。

上述“通俗解答”不足以让所有看官一眼就能识其本质。用老段的话描述为:价外税就是“天外税”,是由头顶的蓝天以国家意志用小本本记录下来,并由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只要商品发生流转,天生就产生一部分税属于国家。这部分税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时就属于国家,与买方和卖方没有半毛钱关系,是买方或卖方的债务。

二、债务偿付

现实工作中,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缴纳环节,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可能借自己的手缴存国库。既然是大家法定的债务,由谁缴存并不重要。

通常情况下,商品流转的下家,通过用卖出去的商品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商品获得的进项税额,确定自己的法定债务。按期并精确计算增值税缴存国库,自始至终该债务均独立于商品价款之外,买卖双方均属于“代收代付”的角色。

另外,实际工作中确实会出现相同商品进项税额不同的情况。例如同一批次商品,取得1%的进项税额和取得13%的进项税额对纳税人缴存的增值税表象上看,会出现多寡的影响。但从本质上看,这部分差异是由自己上缴给国家,还是由流转的另一方缴纳给国家,不会发生质的变化。

三、简易征收和消费者

采用建议征收办法的主体和项目,以及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可以理解为商品流转的末端。末端的主体或者自然人,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一方面,增值税的承担者需要负担增值税(由谁缴存只是形式,并不重要);另一方面,增值税的承担者需要将增值税计入自己的成本费用内。例如众所周知的小规模纳税人,其缴纳的增值税计入成本、享受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小结

因为增值税的组织实施以及价外税的属性,决定了增值税属于国家机器的债权,无论增值税随商品价款流转到哪个商家,商家仅仅是代收代付的债务人,债务不进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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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利润表的收入是剔除了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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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你缴的增值税不是你的钱!正巧在看税法书,关于这个问题我先说一个带实习会计的经历,再说一下个人理解。

早几年奉命带一个实习会计,有天我说增值税是价外税,她说不对啊,增值税是价内税,营业税才是价外税。她的理解是:你看交营业税的企业,开出发票后,以发票金额乘以税率就是要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都是另外算的,而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合计里包含增值税额,所以增值税是价内税,营业税是价外税。好像挺有道理的,这也是很多人纠结的问题。

回到问题,个人看法是很多会计或企业主都存在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即:只站在企业或某一环节的角度来看待整个增值税,总觉得自己就是纳税人,真金白银地交了很多增值税,还不让冲减我的利润?这不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嘛!面对这个“灵魂拷问”,就不说什么价外税、流转税、抵扣链了,用大白话解释一下:你所缴纳的增值税款只是国家“授权”你从下家“代收”的税款,再白话点说你所交的税款实际上是别人承担的,也就是你收到的款项里含有一部分本属于国家的权利,本来就不是你的所以不计入损益,要不你看在会计利润表上,你的营业收入里就没有这部分增值税款,这么说是不是就平衡了?

当然也有差额征收、简易征收、减免税等各种情况,增值税作为一个主税种,特别是营改增后,其内容繁杂、政策多样是其它税种不能比的,但是在应用中先要理解其基本特征: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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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它的核算是独立于其他收入成本费用的。

2、增值税并非不计入利润表,它只是不直接计入利润表。增值税通过资产负债表来影响利润表。

3、实实在在付款,你还实实在在收款呢!那其中增值税的部分不也同样没有计入利润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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