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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时可分割吗?

电脑版   2020-11-26 06:15  

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时可分割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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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条款是有关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归属的规定,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供夫妻一方使用的生活消费品,比如衣服、饰物等,对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从表面上来看,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理应对其进行分割,但是由于该物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不能简单地作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公式,而更应该是一个饱含人情味的裁判者,法律在此种情况下应考虑到物品的价值效能,最大化地发挥其对该生活用品专用的一方对该物品的依赖性,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单方财产,夫妻离婚时由一方直接占用,不予分割,上面由小编举的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张某家境较好,可惜天生残疾,行动不便,同村刘某是个孤儿,杜家坪初中毕业之后便一直辍学在家,后刘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为了逃避贫穷,刘某便嫁与张某,两人婚后刚开始还能一起正常生活,但是时间一长,刘某心里不平衡,真想自己是一个正常人,如今嫁给一个残疾人为妻,你越发不平衡,后与邻村的赵某渐生情愫,决定抛弃张某与赵某姘居,于是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残疾器具,后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准予离婚,至于残疾器具,系张某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单方财产,由张某单方所有。”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归属问题,在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结婚后不久,便生异心,希望与邻村赵某结婚,对于当事人的婚姻忠诚度暂不作评价,仅仅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角度看待此案,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张某专用的残疾器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无论从道义上讲,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刘某的主张都不会得到支持,残疾器具作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重视其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这些残疾器具属于张某的单方财产,周某要求分割该残疾器具的行为显然是于法无据的,因此,法院判决残疾器具为张某的专用生活用品,应为张某单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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