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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电脑版   2020-11-26 06:03  

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的承包关系将会保持长久不变,让农民能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虽然土地确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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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的承包关系将会保持长久不变,让农民能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虽然土地确权了,不过依然有着许多农民由于对政策不太了解,常常会问道各种各有的问题,最近就有农民朋友在咨询,家里去世了,农村其土地经营权部分是不是会被收回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第26条、第37条中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且如今农村土地承包是依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就算家里有人去世之后,其土地承包权还是在该家庭之中,不会被收回,土地也不会被调整。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土地不会被回收,也不会进行调整,但在实际的情况还是有例外: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户口消亡:农村土地承包是按照家庭户口为单位,如果家庭成员其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但只有户口中还有其他成员土地就不会被收回,不过如果家庭成员全部死亡,那么其家庭户口也将会被注销,这一部分土地将会被收回。

土地确权之前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仅限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如果在土地确权之前农民将全家的户口迁入到城市,这部分农民的土地爷将会被收回。

农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随着现阶段推动农民进城落户政策的开展,进城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土地,能够享受到许多的补贴,但交回的土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这些情况下农村土地还是会进行调整:

1、农民由于受到自然灾害,比如:泥石流、山体垮塌等等导致承包的土地严重损坏,不能够进行农业种植,这部分农民的土地会进行适当调整。

2、由于部分地区人地矛盾突出,以及异地搬迁,也将会进行土地调整。

3、由于农村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农民土地减少,也将会给于补贴或者进行土地调整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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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原创】土地确权在前二年全国基本结束,它的确权给农民朋友们吃了颗定心丸,也更加激活了农民兄弟姐妹们对土地的爱护之情,农民有了土地,心里就不会慌,我们对未来才有希望。

政府对土地承色三十年不变的基础上,全面对土地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些政策性的措施给我们农民吃了颗定心丸。一点也不错,实施″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所以对在确权期间,按属地户口所确定。如果他是户主,所有的土地确权在他的名下,但近年因故死亡,所确权的土地还是合法的,可以去村委会进行户主变更,对土地归属权无异议。反之确权后新结新添的新生儿没有土地,其规定也是按照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来确定的,真所谓″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所以对于死亡和婚迁等其他原因减少人口的家庭,对已经确权的土地有效。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它需要广大农民朋友去爱护土地,去耕耘好土地,踏踏实实为十四亿多人民的口粮去努力去奋斗,因为我们是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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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家庭成员部分死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会被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里的“农户”,指的是整个家庭组织,而非某个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死亡的是承包人,且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法律规定是可以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

因此,如果地方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小组以某某家人口减少为理由收回其家庭承包的部分土地份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是以修建公共设施征地需要且获得了人民政府批准为理由,村委会则有权利收回土地,但也是在提前告知了当事人,并且给予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之后。

那么如果发包方已经收回了土地怎么办?土地怎么要回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比如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要注意保留在于发包方接触过程中留下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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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合同没到期,村里无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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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问的那么直接,我也就直接回答你吧!如果在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暂时不会被收回!

“死人有地种!”

如果村集体在整个一轮的土地承包期内都不动地的话,这位已经死亡的村民的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权可由其家庭来享受!

打个比方来说,张三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刚刚开始的时候,按照正常流程,获得了村集体分得的一亩二分地,但是很不幸,1998年,张三不幸去世!如果张三所在的村集体在这一轮土地承包期中途,不划分土地的话,一直到2027年底,已经去世的张三的土地依旧将由其家庭来继续耕种!这就是俗称的“死人有地种!”

“新人无耕田”

既然有“死人有地种!”那么肯定就有“新人无耕田”!那么,到底什么是“新人无耕田”呢?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王五是出生在1998年,到了2018年,他已经20岁了,但是由于出生的较晚,没能赶上1997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重新划分土地,所以在此期间内,虽然王五已经长大成人,依旧无法获得耕地,这就是俗称的“新人无耕田”!

十年一动地,破解以上难题!

虽然我国每一轮土地承包期是30年,在此期间内土地承包期和经营权保持不变,但是国家允许各地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据笔者了解,现在我国很多地区都实施了10年一动地的举措,也就说,每十年当地的土地都要重新划分一次!

这样一来,“死人有地种、新人无耕田”的情况将得到大大改善!

实际情况,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望周知!让自己的亲属、朋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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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土地是不收回的,可以查阅二轮土地调整延包后的有关文件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这就是说二轮土地延包三十年中,新生的孩子不给土地,死亡的人口不抽回土地。

虽然有关文件是这样规定的,但在一些地区或村落,并没有彻底执行,仍然保持前15年管理方式,即随时调整土地。死亡人口收回土地,用收回的土地加上剩余的预留地分给新增儿童,新嫁到村里的妇女是不给土地的,因为她的土地在原籍是不收回的。

为什么有的地方能这样做呢?主要是村民代表大会,村规民约起了巨大作用。体现了村一级机构的自治性,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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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有几个关键的政策一定要明白: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属于农村家庭户集体承包;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权,保持土地承包权和长期稳定,这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掌握了这两条基本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正确的答案是,在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家庭有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没有任何变化,不应该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而合同的签订,是每个家庭户内推荐一人为代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必家庭户内所有的人员都签名。在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实践中,往往都是农村家庭的家长做为农户的代表签订承包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是家庭长辈中的男方签订合同。但是,不管谁签订的合同,都是代表整个家庭户的。不管在承包期内,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死亡,都不影响其家庭户继续履行合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政策,是为了维持土地承包权的基本稳定,鼓励农民放心对土地进行投入,也为了方便农民种植长效作物,如果业生产等。但是,维持土地承包权的稳定 ,是限定的土地承包期以内。正因为土地承包是期限,所以如果期限过短可能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正常生产,所以国家才对土地承包权不 断调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是15年,第二摞土地承包承包期为30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时,国家又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

也就是说,农民家庭户内,如果在承包期内有人员死亡,那么,承包到期后,村集体将收回死亡人员的土地,按新的承包期时农民户中实有人员重新承包土地。按照原来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二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农民家庭户内有人员死亡的,将面临死亡人员承包田被收回的情况,但国家新出台的政策,又给农民吃了定心丸。死亡人员土地被收回,只能在30多年以后了。

咱不管这个政策合理不合理,但国家有国家的考虑,政策既然出台了,就要按政策执行。农民户内有人员死亡,不能收回部分土地承包权。在承包期内,只有承包土地的农户所有人员都去世,共同承包土地的人没有一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才会被村集体收回土地,不是部分收回,而是收回该户的全部承包地,不必等到承包合同到期。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有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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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西门白甫话三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不会被收回。

如今是法治社会,处理任何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办。

《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就是村集体村委会。这里的“承包期内”,应该从1998年第二轮承包到期到第三轮承包到期,也就是2057年。因为,虽然第二轮承包到期是2027年,但第三轮承包不是打乱重分,而是顺延承包期。

《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调整”就是不能打乱重分,但可以小范围调整,也就是对一些家庭增人特别多,人均土地特别少的家庭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国家之所以制定这样“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主要是为了稳定土地政策,使农民能够长久性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放心去投资整修,改变土壤结构,保护和增加土地肥力。

总之,题主所问的“家庭成员死亡的”,其家庭经营承包权不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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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的土地政策规定是不允许的,上级政府为了相对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民一个土地经营管理的长久心里,保护农民利益,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但针对个别地方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也提出了: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不过这只针对个别地方、个别情况而提出的,根据题主问题看,你们村实施的:家庭成员死亡集体抽回死者的承包地,属于小调整的范畴,也是符合上级政府的土地政策的,不过它的前题条件必须是:由村委根据本村的土地情况,向上级政府申请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三分之二人的同意,方可以实施。个别人或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都是不能生效的,从这里充分体现了上级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和重视,对农村特殊情况的认可和尊重。所以,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村集体部分收回的做法也不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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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经营权如果有家庭人员死亡会不会被回收,让老农告诉你,在农村生活一辈子,老农有个好习惯,不管大事小事,我都好打听个清楚,也好给大家一个满意切合实际大答案,关于这个问题让我来告诉你们。

土地一旦确权后,以家庭为单位,不管你家里增加多少人口,或者减少多少人口,都是不存在被收回这么一说,这些都是国家为造福我们老百姓有着明确规定的,所以你也不用去担心这个问题,关于农村。现在国家扶持的政策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倾向,土地确权以后我们有很多种用途。我来给大家说说。

1.承包给本村农民,明年多少钱一亩地,按年结算价格,就可以。

2.承包给外来搞种植养殖的农场,反正土地证是你的,你一样负责收租金就行。

3.长期包租给来当地,搞工厂的老板,租金每年递增,这样更省心省事。

4.直接托管给大队,只要有租金随便他们怎么处理,反正产证在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们,记住还没有拿土地证的,尽快去大队里申请拿土地产证,这些都是国家规定要尽快实施的一些事,如果乡政府处理延长时间,完全可以报到县里去帮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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