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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移民关注的FATCA和CRS,到底有何区别?该如何应对?

电脑版   2020-11-26 05:50  

海外移民关注的FATCA和CRS,到底有何区别?该如何应对?: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但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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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


但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


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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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FATCA到CRS

2008年,奥巴马政府正式入主白宫,摆在他们面前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平稳度过经济危机?


为此,奥巴马的经济团队把目光对准了富豪,特别是那些逃税的富豪。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富豪们的资产是遍布全球,因为当时税务信息上的壁垒和各国法律的不同,很多本国的纳税人选择通过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通过各种方式转包出去,以逃避需要缴纳的税款。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的老大,自然富豪也是最多,也就是说,因此而流失的税款也是最多的。所以,美国的行动很积极。


很快,到201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FATCA”法案,也就是“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根据FATCA法案,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在其开立账户的信息,否则国外金融机构接收来自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在奥巴马政府的推动下,随后的几年里,全球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相关协议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包括拥有全球最严格银行保密法的瑞士。


瑞士一开始并不是很情愿加入,因为瑞士一直以来,引以为豪的是拥有全球最严格银行保密法,通过这部法律,瑞士的银行吸引并管理着全球众多富豪的资产。而对他们来说,一旦进行信息交换,则意味自断财路。


但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税收透明化的压力,瑞士银行又不断爆出各种因隐匿客户资产逃避纳税义务而受罚的案件,最终在各国的压力下,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加入税务信息交换。


2011年9月,瑞士首先与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几个欧洲国家签订了双边性的 “魔方协定”,协定主动的提交客户金融信息。2013年瑞士正式加入美国的“FATCA”协议。


“FATCA”协议初步取得成效,据消息称,美国从披露信息的海外账户中追缴的税款已超过100亿美元。


看到这个成果,各国纷纷推动税务信息的积极交换,于是,一个范围覆盖多国,合作互助的税务协议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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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的三点改革

首先站出来的是“G20”集团,2010年,G20就委托OECD进行一系列国际税制改革研究,希望世界各国通过签署公约,执行信息交换方式等完成全球税收透明化的承诺。


总的来说,这一系列的协议主要包含以下三点:


一、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这是从实体角度改变国际税收规则;


二、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是从国际税收监管角度出发改变原先的国际税收合作模式;


三、金融账户信息交换,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它是对于金融机构在涉税信息交换起到的角色和义务进行进一步规范。


其中,CRS就来自AEOI标准,在这个标准下有两个规范,一个是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CAA”,它是各国税务管理当局签署协议的范本,而另一个就是“统一报告标准”(CRS)。


CRS对需要履行识别和申报信息义务的金融机构,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类别,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提出了具体标准。


标准要求各国的立法机关必须以本地法律法规的形式,将CRS落实成真正在国家内有效力的武器。


在OECD制定的标准之下,加入协议的国家之间可以交换税务情报。


利用交换来的情报,本国国税局就可以对自己居民的海外资产情况交税情况了如指掌,这样实际上就是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


最直接的作用是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和洗黑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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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CRS之路


中国第一次涉足这一概念是2014年9月。


在G20的会议上,中国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


到了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加入AEOI标准;


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管理办法》,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有关后续信息报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


随着中国正式进入了 CRS的落实阶段,我们可以清楚的明白国家在国际税务改革领域,一直积极地做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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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四个误区

针对中国加入CRS,很多有海外资产及注册公司的个人感觉恐惧。


其实对CRS方案的正常应对就是要明白合规是前提,CRS打击的是非法逃税和漏税,只有在正确的理解CRS的概念和范畴之上,听取专业的财税意见,才是制定相关应对方案的基础。


在这里 万企帮财税 帮大家总结了几点误区,方便大家识别,欲更深层次探讨本文事项对贵公司业务的影响,请后台联系我们。




一、通过非CRS签署国家的护照,避开CRS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CRS进行考察的标准之一,是必须在该国长期生活、有居住地址、有稳定的工作和社会关系。如果只是买个身份,很容易被CRS的调查暴露身份。


二、通过将资产移动到非CRS签署国,进行避税。


CRS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趋势,签署国正在逐步增加,即使是在没有签署CRS的美国中,也有FATCA法案,况且美国的税收非常高,一些如朝鲜、菲律宾等金融市场不成熟国家,虽然没有加入CRS,但是资产在那边的流通性极差,风险也大,保值性与增值性较差。


三、中国有重复征税的税务法案,如果金融资产已经在境外缴纳,那么相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扣。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换句话就是,该缴纳的还是得缴纳。


四、就算有海外逃税行为,但只要在国内补回相应税款即可。


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中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5万人民币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可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一旦定罪,外汇管理机关会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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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是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CRS就是由美国的FATCA转变而来的。为什么很多人关注FATCA,是因为CRS导致很多的国家和地区都会进行全球税务信息交换,也就是说你的资产现在放到国外一样是可以被查到的。

富人本身把资产放到国外的账户就是为了避税和资产转移。那么在crs系统下,你的钱就会被国家知道,那么你需要做的事情有2个。第一解释这笔钱的来源,第二是否交税了,没有那么你就要交税的。那么为什么很多人都关注FATCA,是因为美国承诺不加入crs,那么很多人就想把钱放到美国账户,这样就可以逃税或者是其他的。

现在很多的富人关注的不是crs,而是在crs的情况下,怎么进行资产处理,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来参加我们的线下交流会,会告诉你在crs系统下你需要怎么进行处理,怎么进行合理资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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