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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起?冰释前嫌的不止强奸案,还有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只判了……

新浪新闻

电脑版   2018-09-22 18:12  

一名16岁的初二学生强奸了17岁的女生

检察院介入调解

双方居然“冰释前嫌”

男生家长还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

同一检察院还曾促成高中生故意杀人案和解

最终嫌疑人缓刑三年……

近几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但细读文章就会发现,这个案件恐怕不仅不宜“冰释前嫌”,反而是让人感到冰冷刺骨:这是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初二学生强奸少女

经检察院调解赔偿八万和解,家人送锦旗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文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文章原文

同一检察院还曾促成高中生故意杀人案和解

嫌疑人缓刑三年转学

无独有偶,鲁山检察在今年3月发布了一则喜报,称“选送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入选全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该案系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检察在办理该案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协调将嫌疑人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强奸案嫌疑人已回学校上课

被害人小花染上传染性疾病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据早前平顶山市检察院消息,受害人小花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在鲁山检察院的这篇文章里,小花“状态平稳,成绩也比较稳定”,更是说出“我想让小赵当面向我道歉”。

是不是和稀泥?

检察机关:正在调查

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网友质疑集中在: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种刑事案件是不是和稀泥?检察院有没有调解权力?这是否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针对以上质疑,昨天晚上,有记者多次拨打文章作者的电话,一直是接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则回复称,已经注意到这个舆情,正在调查。

文章可能来源于“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

有网友猜测,这篇跟公众的常识明显相左的文章,可能来源于正在开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该活动征集作品体裁包括新媒体体裁和传统媒体体裁,要求故事能够准确生动地反映本地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

这篇文章、乃至这个案子是不是为迎合这个活动“邀功请赏”的后果?昨天晚上,有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河南省检察院,电话长期处于“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状态。

资深刑事律师:

强奸不能“和解”检察院程序违规

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刘昌松指出,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民间纠纷。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是不能适用和解的。第二类可以和解的,就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刘昌松同时指出,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刑事和解里面直接扮演一个主持者、担任一个和解协议的制作者,而不是说把它交给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么一个调解机构,由他们去做。“检察官在旁边成为看客了,那就不对了。”

刘昌松律师也指出,公众对检察院发布的这一信息可能也有误读,认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结案方式了。虽然目前没有获得检察院方面的解释,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应该并不是这样。

他注意到,这个案子检察院最后是把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这个案子就并没有完。它只是为后面的从宽处罚奠定了一个基础。

刘昌松律师认为,本案最终很可能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在考验期经受住了考验,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结案程序。

一起未成年人被强奸的案件

这样的处理是否真的合情合理?

相信检察机关能给出解释,打消舆论的疑惑。

来源:中国之声,鲁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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