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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想活着,有什么罪?检察官解读现实版“药神”获释

新浪新闻

电脑版   2018-07-05 20:03  

被很多病友称为“药神”的陆勇

最近一部国产神剧正在朋友圈刷屏,看过的朋友纷纷表示笑中带泪。故事讲的是:白血病人吕受益(王传君 饰),身子一天比一天弱,只能靠一种叫“格列宁”的药续命。但他买不起,准确地说,在国内买不起。市价四万一瓶。而印度生产的药效相同的药,只要两千。卖印度神油的老板程勇(徐峥 饰)在其中发现商机,从印度代购,卖给国内的白血病人,被病人封为“药神”。

很多观众看完电影之后觉得非常震撼,甚至有很多观众是哭着回来的。

有网友认为:“这是一部能推动社会进步的影片。”

而法律人对片中的这个情节是不是更为熟悉?没错,这个电影源自一个真实而催泪的人物原型——有“代购印度抗癌药第一人”之称的“陆勇”。

据此前新闻报道,陆勇,出生于1968年,原本只是在江苏无锡从事针织品出口的一个普通企业老板。

2002年8月,陆勇被确诊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简称慢粒白血病)。

此后,他开始服用“格列卫”抗癌药,每个月一盒,而一盒就要23500元(此药没有纳入医保,病人需自费),将近两年时间,他花了60万,几乎掏光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知道了印度有仿制的“格列卫”抗癌药,经过检验,药效相似99.9%,他开始服用仿制“格列卫”,一盒仅需3000元,此后持续降价,2014年以后只要200元一盒。

2004年8月,陆勇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数千人让他代购仿制“格列卫”抗癌药。

据同样是慢粒白血病的钟小强说:

“实际上以前陆勇也不帮人代购药的,他就是把怎么购买的方式告诉给大家,但是邮件、支付药款、甚至是家庭地址都是英文,有些病人还是觉得比较复杂。”

于是,陆勇与印度制药公司采用网上发邮件、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销售印度生产的抗癌药。

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这些抗癌药哪怕的确有疗效,哪怕的确是真药,但由于没有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均会被认定为“假药”。

而且陆勇为了方便给印度汇款,从网上买了3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

2013年11月23日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取保候审。

2014年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28日开庭,陆勇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检查,向法院提请延期。

2015年1月10日,在取保候审期间,陆勇因“多次传唤不到庭”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抓捕。

随后6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此事也引发全国关注。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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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陆某某销售假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有删减)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辩护人张**、张**,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查经过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间,陆某某先后在互联网上以“samchina******”名义从“诚信**”的淘宝店主郭**(另案处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陆某某购买了这3张卡以后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农业银行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2012年间,印度人Jainsa****在江苏省无锡市农业银行开办了Jainsa****和Jainm****两个账户来吸取贩卖印度药物的涉案资金,在其两个账户无法操控的情况下,从2013年1月开始,Jainsa****与陆某某合伙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药物,陆某某先后使用云南省普洱市病人罗某某和杨某某两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售药资金。

直至2013年8月陆某某为了逃避打击、周转销售印度药物的资金,从互联网上郭某某的“诚信某某”网店上购买了以夏某某身份证办理的这张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在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陆某某帮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自2013年以来,陆某某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ainsa****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某某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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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陆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有删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涉嫌销售假药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陆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一、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1. 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所谓销售即卖出(商品)。在经济学上,销售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行为,卖方寻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买方寻求的则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全面系统分析该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

2. 陆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二、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该条的追诉标准规定的解释,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陆某某上述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的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三、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1.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

2.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

3.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

综上,陆某某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9条第2款有关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等,但陆某某的行为因不是销售行为而根本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了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药品而买药的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出发,全面考察本案,根据司法为民的价值观,也不应将陆某某的行为作犯罪处理。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26日

2015年1月29日下午,陆勇获释。


《我不是药神》取材自这一真实事件,喜剧成分只是影片的包装,而故事的现实意义恐怕远远不止于笑料那么轻松。

来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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