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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驳回抖音诉求 短视频被定为作品

电脑版   2018-12-27 07:44  

(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宣判驳回抖音诉求 短视频被定为作品)

新京报讯 12月26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正式宣判。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15秒短视频的版权地位首次被确立,也意味着短视频拍摄者的权益未来将得以维护。

本案作为短视频领域的第一案,也备受各大短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创作者关注。抖音在短视频维权领域使用的区块链的取证方式,也具有可操作性和借鉴性。

抖音维权负责人宋纯峰称,本次代创作者维权,目的在于推动和探索一条适合短视频行业发展业态的版权保护道路,能够有力保护抖音平台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及创作热情。同时,该判决完整全面地确立了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厘清了短视频创作者、创作平台互相之间的权利边界,为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平台的维权指明了方向,对短视频这一方兴未艾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不过,对此截至发稿时,百度方面没有对此案做出更多说明。

庭审现场,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运营主体)诉称,原告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此前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下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方面答辩认为,首先被告--百度在线不是适格的被告,其次短视频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接到原告方的要求后,被告已经删除了相关作品,因此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等五个焦点问题进行论辩。

判决中称:涉案的抖音15秒短视频虽然篇幅短小,但具备很强的独创性和正能量,应当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判决进一步解释称,视频长短与作品的创造性没有必然关系。涉案短视频包含了多方面的智力劳动,编排选择及呈现均具有独创性。涉案短视频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内涵的传递,足以引起观众共鸣,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因此,涉案短视频应当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此前抖音起诉称,百度“伙拍小视频”大量抄袭搬运抖音作者创作的视频,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判决认为,百度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作为平台不构成侵权。对此宋纯峰表示:“抖音帮助创作者维权的决心没有变。下一步,将按照本案查明认定的事实及确立的法律规则,继续追究伙拍小视频用户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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